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传承礼敬文化优秀传统促进轻罪治理

时间:2024-04-19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周礼》虽然是一部记述我国古代礼制的典籍,但其中也记述了许多有关“法”与“刑”的内容,可以说是我国先秦文献中讲述“法”与“刑”内容最多的一部典籍。

  传承礼敬文化优秀传统促进轻罪治理

  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等,都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西周初年,辅佐成王执政的周公主持整理编纂夏商以来的礼仪习俗,形成一整套相对完备的典章制度——《周礼》。《周礼》虽然是一部记述我国古代礼制的典籍,但其中也记述了许多有关“法”与“刑”的内容,可以说是我国先秦文献中讲述“法”与“刑”内容最多的一部典籍。其所论证的“刑新国用新典,刑平国用轻典,刑乱国用重典”,强调法律顺应社会变革情势,具有很强的历史进步性。当前,伴随着我国犯罪结构发生深刻变化,轻罪案件占比大幅上升的趋势,深化轻罪治理成为社会热议话题。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可以理性借鉴《周礼》中的和谐治理智慧,着眼“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切实担负起推进轻罪治理现代化的检察责任。

  与时俱进传承《周礼》的“亲亲”“崇德”等礼敬文化传统,坚持人民至上,厚植“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基本价值追求的职业伦理根基。中华民族素有“礼仪之邦”的美称。中华文明中的“礼”,发轫于上古敬天或祭祖的仪式。经过“周公制礼”和汉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礼”逐步占据“法上之法”的地位,适用范围拓展到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成为与“禁强暴”的“刑”相呼应的广义“礼法”。《周礼》中的德化思想,源于召公建议周公采行的“以德配天”“敬德保民”等“敬德”论。《周礼》虽不否定天命,但强调上天同样“唯德是辅”;人通过修“德”,可决定天命之走向。《周礼》把以主观修为为转移的“德”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为人文意义上的生活秩序建构预设了逻辑前提。根据《周礼》,“经国家、定社稷”的原初问题是理顺家庭人伦,以“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的“亲亲”原则和谐家庭(家族)关系;拓展命题是协调家国关系,构建各得其所的和谐社会。中国传统的政治哲学、法哲学,就是以源于《周礼》的“差序格局”由内而外、由近及远、由家至国的一体和谐框架为原型或样本。这种和谐的基础,一如《周易》所推崇的“二人同心,其利断金”,《诗经》所歌咏的“岂曰无衣?与子同袍”。

  从法益论的纯学理角度看,犯罪侵害的是有赖刑法保护的法益,着眼更广义的犯罪学基本原理,犯罪的本质属性是社会危害性,一般客体归结于特定生产方式下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既然犯罪并非纯自然现象而是一种社会现象,那么,犯罪治理就是一种社会治理而不局限于刑事治理。考察人民民主政权的政法传统,“司法工作是人民政权中的一项重要建设……这样就要一心一意老老实实把屁股在老百姓这一方面坐得端端的……越是能使老百姓邻里和睦,守望相助,少打官司,不花钱,不误工,安心生产,这个司法工作就算越做得好。”新时代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推动犯罪治理现代化,可传承“亲亲”“崇德”“向善”等礼敬文化传统,树立和践行“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发挥数字检察优势统筹司法救助信息平台建设,及时破解弱势群体急难愁盼,促进检察环节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立足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打造更高水平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深刻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把“如我在诉”与“依靠群众”、保障人权与治理犯罪辩证统一起来,夯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思想道德根基。

  理性借鉴《周礼》的“明德慎罚”思想,以“仁、义、礼”相统一贯通“治罪—治理”,在轻罪治理中切实彰显检察履职的“法治担当”。在汉语中,“德”具有“恩德”之意;“罚”是与“赏”相反的一种褫夺。周公制礼过程中,将“德”与“礼”视为一种内容与形式、主导与附随,进而提出“明德慎罚”主张。难能可贵的是,周公换位思考提出“民有罪若己有疾”“典狱,非讫于威,惟讫于福”。作为《周礼》的忠实践行者,儒家着眼建立一种普遍秩序,强调“克己复礼为仁”,将“礼”与“仁”“义”有机对接,赋予“礼”以更具弹性的意涵。所谓“仁”,要求人们除私念立“公心”,“我欲仁,斯仁至矣。”所谓“义”,关注行为的道德性或该当性。如《论语》主张“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仁、义、礼”分别从自然禀赋、后天体悟、处事规则等三个维度,建立起“德化”的世俗坐标。基于“仁、义、礼”皆归于“德”,道德教化必然处在治本和先导地位。“明德慎罚”中的“明德”,含有自然人格、职业伦理、规则意识等三重价值;就“慎罚”而论,首先,在理念层面,提出“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附于刑,用情讯之”。即按照五刑审理民众诉讼,凡触犯刑律需判刑的案件,都先讲清理再加以审讯。其次,在方法层面,提出“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五声”或“五听”要求以司法亲历判断是非曲直,避免先入为主。《周礼》还立足行为人认罪悔罪表现,规定“凡害人者,置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其能改者,反于中国,不齿三年”。即用狱城聚教不从教化之人,凡过失伤人触犯法律,关入狱城罚做工,写明罪行让其背上使其感到羞耻。能改过者释放回家,但三年内不得与平辈按年龄大小排列位次。此外,《周礼》还设置了广纳谏言的“三刺断狱”程序。要求疑难案件办理先行“讯群臣”“讯群吏”“讯万民”,在听取各方意见、权衡利弊后再决定“上服、下服之刑”。

  轻罪治理现代化关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全领域各环节。检察机关能否以求真务实、担当实干精神融入系统化轻罪治理,事关“为法治担当”的成色底蕴。为此,一方面,应借鉴《周礼》倡导的“明德慎罚”“恤刑慎刑”思想,在轻罪案件办理中以严谨公正职业理性和宽大慈悲人文情怀统筹法理情,把区别对待、矜老恤幼、前端预防策略落细落地。优化办案质效评价机制,以人民满意为标尺,努力实现办案质量、数量、效率、效果统一于公平正义。拓展轻罪案件审查公开听证,深化社会参与。发掘轻罪案件特有的小中见大、贴近生活的比较优势,激活案例的教育、感化、塑造、引领功能。另一方面,规范健全轻罪案件适用法律标准尺度,借助刑事和解、悔罪谅解、矛盾化解,促使行为人真诚认罪悔过、积极赔偿损失、尽早回归社会。充分运用恢复性司法理念修复犯罪人、被害人、社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

  系统借鉴《周礼》的“省刑重教”观念,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抑恶扬善、成风化俗,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导下的良法善治。《周礼》着眼“敬德保民”“以德配天”,阐发以人为本、以教为先的和谐治理观念。周穆王时期制定的《吕刑》,承续了周公《康诰》中的思想,重申“哀敬折狱”“惟良折狱”,要求司法者抱持哀伤和怜悯的同情心和同理心断狱审案,努力做到公正无偏、宽严适度,进而把“轻重诸罪有权,刑罚世轻世重”理念落到实处。在我国古代,讼对应狱,谓因小事而诉讼,某种意义上与现代社会的民(商)事诉讼相当。为防止滥讼引发错误裁判,《周礼》把发现和制裁以虚诬心态、虚妄理由告恶状作为“省刑”的第一关。《周礼·秋官》规定“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意指到朝堂告诉者要缴纳一捆箭(通说取“每百只为一束”)作为提起告诉的筹码;“两造”即诉讼双方都到场进行对质。对于涉及生杀予夺、人命关天的“狱”,《周礼》本着仁爱原则规定了“三宥”(区分因“不识”“过失”“遗忘”等情形误杀他人与蓄意行凶的界限)和“三赦”(赦免存在身体或精神耗弱情形的幼弱、老耄和蠢愚等行为人)之法。同时明确提出适用减轻处罚的“八辟”(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之法。为激活礼仪教化功能,《周礼》还设置了特别的教化程序,规定“凡万民之有罪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这种处罚方式类似于现代社会条件下的治安处罚或“保安处分”,同样体现了教化为先、德主刑辅的和谐治理原则。

  轻罪治理的要义是“治理”,治理的关键在于在入罪门槛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有效降低轻罪发案数量。这需要司法办案兼顾“治未病”与“治已病”,善于运用《周礼》的和谐治理观把诉源治理始终挺在前面。一方面,应聚焦“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传承《周礼》倡导的“省刑重教”“推己及人”等和谐治理思维,深化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快慢分道、繁简分流、引导侦查,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量刑建议等程序制度,健全轻罪案件逮捕起诉标准、认罪认罚协商机制和刑罚替代机制。比如,可借鉴《周礼》中的“嘉石感化”法,令轻微违法犯罪者无偿承担一定的公益劳动。着眼法理、事理、情理“三理融汇”,促进检察建议类型规范化、效能刚性化,健全完善行刑双向衔接,优化改进既有利于预防治理犯罪、又减低行为人家庭成员负累犯罪前科的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结合办案强化轻罪案件致罪机理个性评估和安全生产生活领域刑事法律风险预警研判,推进检察环节企业合规改革。另一方面,应聚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融入社会发展、融入日常生活”,发扬“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开展自我监督”精神,协同推进诉讼监督和检察侦查相融合机制建设,促进严格公正文明司法。正确看待轻罪案件增加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转型的内在关联,摒弃“刑罚过剩”论、“立法边缘”论等认知误区。以和谐治理观为指导,健全完善轻罪案件高质效办理标准,以更高质效法律监督弘扬社会正义和法治精神,为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实有力法治保障。

  (作者单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4/t20240418_65207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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