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彰显检察文书多元价值功效

时间:2024-04-18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检察文书制作水平的高低反映检察官业务水平与司法能力,关系检察机关整体形象与司法公信力。

  充分彰显检察文书多元价值功效

  □检察文书作为国家法律规范实施的书面载体,是检察机关和检察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产物,也是社会各界观察评价检察工作质效的一个“窗口”,更是彰显检察制度自信的一张“名片”。检察文书具有多元价值,发挥特殊功用,旨在支撑和服务不同事项任务的落地见效:检察文书是检察机关和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凭证;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重要依托;是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领的生动教材;是检察权力规范运行效果的检验依据;是对各项检察履职活动的客观记录。

  检察文书作为国家法律规范实施的书面载体,是检察机关和检察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产物,也是社会各界观察评价检察工作质效的一个“窗口”,更是彰显检察制度自信的一张“名片”。从实践运作情况看,检察文书制作水平的高低,直接折射检察官的责任心、工作态度,也能够反映检察官的业务水平与司法能力,关系着检察机关的整体形象、个案办理的公正公信。作为检察机关和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载体和对外输出的主要“法治产品”,检察文书具有多元价值,发挥特殊功用,旨在支撑和服务不同事项任务的落地见效。

  检察文书是检察机关和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凭证

  检察机关和检察官全面充分准确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开展一系列监督办案活动,促进宪法法律规定统一正确实施,离不开检察文书的规范应用。可以说,检察文书制作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证宪法法律得到具体有效的实施。在个案办理过程中,面对实体争议和程序要求,从抽象的法律条文到具体的司法实践,需要以检察文书这一规范形式记载事实证据的收集认定情况,详细分析各种法律关系,充分论述适用法律的各种理由,按时限按步骤完成规定的程序性事项,最终得出结论性处理意见。并且,检察文书具有不可替代性,没有检察文书,检察机关和检察官就缺少现实抓手,在各个环节的运转和推进也缺乏合法性、正当性的依据,无法有效开展监督办案。

  检察文书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重要依托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最高检党组深刻领会这一重要指示精神,提出要让“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做到检察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不仅是宏观的价值追求、检察理念,也是具体的工作方法、实践要求,需要通过高质量制作每一份检察文书来有机呈现。辩证地看,高质效办案必然要求高质量制作检察文书,只有检察文书依法高效规范制作、内容涵盖全部要素、释法说理扎实,做到在内容形成和表述上具有法律依据、事实根据、论证理据,尤其在事实阐释上具有扎实的证据支撑,在适用依据上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引用的法律条文具体明确和正确妥当,达到高质量水准,才能完整融入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的原则要求,充分展现维护公平正义的良好形象,最终实现高质效办案。除参与庭审活动、公开听证、案例公布、接访群众等工作之外,法律文书是人民群众能感受到检察环节依法公正履职的最重要、最直观、最常见的载体,也是连接检察机关和人民群众的重要桥梁。因此,要从讲政治的更高站位,来深化认识和推进这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持续制作精品、优质文书,减少粗糙、低质文书,防范出现失误,切实助推高质效履行“四大检察”监督职责,有力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确保把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司法公正这一原则性、基础性的要求实实在在地贯彻到位。

  检察文书是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领的生动教材

  检察文书按照规定公之于众,是持续深化检务公开、强化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律制度的一种方式路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重要的司法机关,全面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是检察履职的基本要求,把监督办案的过程转化为普法宣传教育的过程也是职责所在、义不容辞。每一个案例都是一个“法治细胞”,而作为案例载体的检察文书,自然也是必不可少的独特的法治单元。检察文书在个案中释法说理、作出判断,充分揭示案件的发生、发展与结果,明确哪些行为是合法的或者违法的、构成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哪些是受到国家保护或者制裁打击的,并通过送达当事人、庭审宣读、对外发布等方式公开,既可以提升人民群众的法律素养和守法意识,也可以提示相关主体自我对照检查,及时防范潜在行为或者主张权益救济,进一步助推我国法治建设的整体发展,有利于增强法治道路自信和法治建设向心力。表面上看,检察官制作的是一份检察文书,实质上看,检察文书可能是在决定案件当事人的人生。比如,行政检察部门履职中发现婚姻登记行政争议难化解的堵点漏洞,深入分析后向主管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书,督促依法纠正违法行为,不仅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还协同出台专门文件,从源头健全制度消弭争议,让社会公众进一步学习婚姻法知识、掌握权利救济渠道。当然,这可以视为检察文书制作使用中的一种正向接续产生的附随效果,不仅直接面向相关案件的当事人,而且还面向社会公众,影响社会价值的判断。以个案办理中生成的检察文书引领社会法治风尚,这样的法治宣传更生动形象,易于接受,也更能产生普遍的教育效果。

  检察文书是检察权力规范运行效果的检验依据

  法律在检察文书中得到具体呈现、充分宣传,检察文书也时刻检验着检察机关自身行使权力的情况。检察文书处于各种程序和环节中,作为检察权最终落地的机制依托,归总了检察权运作的过程性和结论性事项,足以充当一面可检查、可评价的“镜子”,综合研判检察权是否得到规范有效行使、产生何种效果。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检察文书与检察权两者之间融为一体、同频共振,检察权运行失范,检察文书会出现瑕疵缺漏甚至脱离法治轨道;检察文书质量高、获得广泛认同,检察权得到规范有效行使。因此,一方面,要求检察官自觉树立“产品意识”,不断提高综合素养。没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较强的法律政策分析能力和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很难统筹法理情,制作出具有政治高度、法治力度、理论深度、民生温度的检察文书。比如,现在强调提升检察建议刚性效果,从“办理”向“办复”转变,落实这一要求,首在提高文书质量,重在强化办案人员的政治素质、专业素质、职业道德素质以及政策运用、语言表达、分析研究能力等。同时,这也倒逼检察权力规范行使,建立健全内外部、上下级的制约监督体系。对内,要求检察官保持较高的政治敏锐性,在法治轨道上行使检察权力,特别是检察裁量权,增强主动接受各种监督的习惯和自觉;对外,确保经过内部程序推出的检察文书成果,能够经受得住人民群众的评价和历史的检验,实现检察文书与检察权两者之间的良性互促。

  检察文书是对各项检察履职活动的客观记录

  检察文书以文字形式忠实记载各项检察履职活动,既分阶段动态地揭示检察监督办案活动的进程状况,每一个环节都匹配相应的检察文书,实事求是记录当时的办案情景;也从整体上静态地留存着一个案件的全部信息,反映出案件的完整处理情况,作为监督办案活动的客观史料,具有重要的档案价值。并且,这些文书记录,印证着各种法律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按照规定,每一个案件都应当有一个独立的、带有编号的卷宗,案件办结后移交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保管。可以说,检察文书是事实,更是档案,不仅面向未来,影响着下一阶段法律程序的展开;也着眼过去,用一套检察文书固定已然发生、发展的情况以及案件办理的结果答案。此外,一份、一批、多种类型的检察文书还可用作多重实效观测。比如,可以从中挖掘正反两个维度的个性、共性问题,为巩固深化、完善提升检察工作供给经验教训;总结司法检察实践的短板不足或者问题漏洞,为改进优化立法制度精准反馈意见建议;查阅类案检察文书,确定工作思路方案,为后续其他案件办理提供知识辅助;提炼监督办案规律,探讨有争议的疑难问题,为开展教学科研提供原始的实践素材,推动建构中国自主的检察知识体系。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4/t20240413_65155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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