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实自我管理促进检察办案提质增效

时间:2024-04-18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以扎实有效的自我管理夯实高水平业务管理基础,进而推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加强检察业务自我管理,必须深化认识、更新观念,关键要分清层次、明确内容,重点要健全机制、狠抓落实。

  抓实自我管理促进检察办案提质增效

  

  □在检察业务管理组织体系中,检察长和检委会的宏观管理,检察官、办案组织、业务部门的自我管理,案管部门的专门管理和相关部门的协同管理,构成一个完整的管理系统。

  □作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实践主体,检察官、办案组织和业务部门要正确把握高质效办案和高水平管理的关系,寓管理于办案、边办案边管理,既抓好案件办理这个根本,又抓好案件管理这个基础,善于通过案件管理发现错误、纠正偏差,树牢以高质效管好每一个案件助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观念,既向严格依法办案要质效,也向高水平管理要质效。

  检察机关全面推进案件集中管理工作以来,案件管理部门的专门管理对于提升司法办案质效起到明显作用。与此形成对比的是,检察官、办案组织和业务部门的自我管理总体还较薄弱,部分检察官重案件办理轻案件管理,部分业务部门负责人不愿管、不敢管、管不好,存在自我管理相关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成为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重要制约因素。如何以扎实有效的自我管理夯实高水平业务管理基础进而推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成为当下检察机关的一个现实课题。

  以观念更新提升检察业务自我管理自觉

  自我管理是个人或组织通过一定策略改变自己的行为,从而达到预期目的的过程。对检察业务自我管理认识不足、系统观念不够,是自我管理自觉性不强的重要原因。加强检察业务自我管理,首先要深化认识、更新观念。

  树牢加强自我管理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重要保障的观念。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指出,高质效办案必然要求高水平管理,高水平管理服务和促进高质效办案。检察办案质量、效率、效果,依托于检察官、办案组织的具体司法行为。业务部门是管理检察官司法办案的基本单元。作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实践主体,检察官、办案组织和业务部门要正确把握高质效办案和高水平管理的关系,寓管理于办案、边办案边管理,既抓好案件办理这个根本,又抓好案件管理这个基础,善于通过案件管理发现错误、纠正偏差,树牢以高质效管好每一个案件助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观念,既向严格依法办案要质效,也向高水平管理要质效。

  树牢加强自我管理是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重要内容的观念。“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司法责任制改革推行以来,检察官依据权力清单相对独立行使职权,办案的主体性、独立性得到加强,办案责任同时得以强化。检察官、办案组织和业务部门作为办案主体,同时也是司法责任主体。对其而言,办案是责任,管理也是责任,案件办理与管理均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官、办案组织的自我管理,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检察官办案的管理,是检察权运行过程中的同步管理和“共时型”管理,是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机制的重要形式。在办案中加强自我管理,做到检察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是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和有效保障,是完善检察权制约监督机制的题中应有之义。

  树牢自我管理是检察业务管理基础的观念。应勇检察长指出,检察业务管理不是案管部门一家的事,要健全齐抓共管的案件管理组织体系。业务管理的基础是检察官、办案组织、业务部门的自我管理。这一重要要求,进一步厘清了案件办理与业务管理的关系,标志着对检察业务管理规律的认识达到新的高度。在检察业务管理组织体系中,检察长和检委会的宏观管理,检察官、办案组织、业务部门的自我管理,案管部门的专门管理和相关部门的协同管理,构成一个完整的管理系统。在这个系统中,作为司法办案和业务管理的“双重主体”,检察官、办案组织和业务部门具有“双重责任”,他们的自我管理是检察业务管理的基础。其他管理必须通过自我管理发挥作用。只有强化自我管理是业务管理基础的观念,扎实做好自我管理,检察业务管理才不会成为空中楼阁、水中之月,才会沿着正确方向发展。

  从两个层面强化检察业务自我管理

  对“管什么”不了解、不清楚,是影响检察业务自我管理质效的重要因素。加强检察业务自我管理,关键要分清层次、明确内容。

  抓实检察官、办案组织的自我管理。作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实施的管理,检察官、办案组织的自我管理主要针对个案或类案,属于微观管理的范畴,重在精细精准。具体而言,检察官、办案组织可从以下方面加强自我管理:一要管好质量。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作出案件处理结论,守好案件质量这一司法办案的生命线,确保实体上实现公平正义。二要管好程序。严格依法定程序办案,合理安排办案进度,及时校正办案行为偏差,以程序公正保证实体公正,确保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三要管好效果。坚持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深化落实人民监督员、检察听证等制度,确保公平正义可感可触可见。四要管好司法政策、工作要求的落实。准确理解、把握政策要求,推动“办案影响、风险评估”“重大敏感案件请示报告”等政策落实。五要管好数据填录。检察官要指导检察辅助人员准确、规范、同步、完整填录案件信息,及时进行审核检查、修正和补录,确保案件信息准确。六要管好团队。加强对团队成员的管理,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办案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促进形成办案合力。

  抓实业务部门的自我管理。业务部门的自我管理贯穿司法办案的全过程、各环节,比检察官、办案组织的自我管理相对宏观,比检察长、检委会的管理则显微观,可以归于中观层面的管理。从管理的对象上讲,包含对本部门检察官、办案组织的管理和对本条线业务的管理。

  从对本部门检察官的管理来讲,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管好分案。在坚持随机分案为主原则的基础上,根据专业办案组设置情况,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指定分案,确保办案力量合理分配。二是管好办案质效。及时掌握本部门办案质效情况,做实业务数据分析研判,把握业务工作动态和趋势,精准指导本部门业务纠偏、提升和发展。三是管好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通过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案件,对提请检委会讨论、报请检察长决定的案件进行审核等方式,加强对检察官办理案件的管理,确保案件得到依法妥善处理。四是管好司法政策、要求落实。全面学习上级有关司法办案政策要求,组织、督促本部门检察官落实相关制度机制。五是管好业务数据质量。加强检察业务数据质量管理,督促、指导办案人员准确填录业务数据。六是管好队伍。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加强对部门检察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确保检察权公正规范高效廉洁行使。

  地市级以上检察院业务部门的自我管理还包括对本条线业务的管理,除上述与对本部门检察官管理相同的内容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科学规划部署业务工作。在上级检察院和本院检察业务工作的总体目标、工作思路确定后,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制定本条线的工作计划,并推动落实。另一方面,统一司法办案标准和法律适用。对条线业务工作进行综合指导,对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情况进行分析研判,通过召开业务会议、制定工作指引、发布典型案例、开展疑难案件研讨等方式,促进统一司法认识、统一执法司法办案标准。

  以建立健全机制促进检察业务自我管理

  加强检察业务自我管理,重点要健全机制、狠抓落实。

  完善自我管理责任机制。明确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检察业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责任和办案检察官对检察业务管理的直接责任,细化责任履行方式,强化责任追究。将自我管理情况纳入对检察官和业务部门负责人的考核,倒逼落实自我管理责任。

  完善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机制。明确应当和可以提请部门负责人审核的案件范围,对于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案件,部门负责人可以要求检察官在签发法律文书前送请审核。建立检察官主动报请审核机制,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认罪、律师作无罪辩护、改变侦查机关定性等案件,检察官应主动提请部门负责人审核。建立部门负责人主动审核机制,对不常见罪名、可能存在认识分歧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部门负责人应主动加强审核,必要时组织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讨论。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都应完善重大有影响案件或监督事项的审核机制。

  完善案件质量检查机制。建立检察官自查、业务部门核查以及特定类型案件或者重点文书质量专项检查机制,健全案件质量检查分析、评估、通报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作出处理,建立规范办案的长效机制。

  (作者为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4/t20240415_65171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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