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理论研究做实有效监督 努力推进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
□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历史方位,做强民事检察的时代命题亟待我们从价值、理念、原则、方式、机制等基础性概念出发,强化民事检察理论研究,推进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
□诉源治理是国家治理领域的重要制度安排,应当加强对民事检察和解、检调对接、检察和解协同司法确认等制度机制的研究,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发挥民事检察抓前端、治未病,参与民事纠纷诉源治理的独特作用。
从1982年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至今,民事检察制度历经四十余年蓬勃发展,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对照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目标要求,民事检察在理念更新、履职质效、工作机制等方面仍有较大差距。问题是工作的导向,理论是实践的先导。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历史方位,做强民事检察的时代命题亟待我们从价值、理念、原则、方式、机制等基础性概念出发,强化民事检察理论研究,推进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
价值理念研究是民事检察高质量发展的基础
价值追求是检察履职的行为指引。要从宏观上把握、微观上落实,以正确的价值理念引领民事检察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发展。
从宏观上看,民事检察工作最根本的目标追求体现为实现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强调,要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监督办案,让“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并将“公平正义”具体化为三个层面:一是实体上的公正,二是程序上的公正,三是可感知的公正。此即,实现办案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同时让人民群众能够感受到公正。具体到民事检察,高质效办案集中体现为:通过监督纠正或者防止审判、执行程序中的违法行为,以人民群众可感可触可信的方式,保障和实现民事诉讼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这也彰显了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基本价值功能。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在不同类型案件的监督理念上又表现有微观的差异。我国采取民商合一的民商事立法方法,没有单独制定商法典,但针对民事争议和商事争议,实践中形成了不同的判断和解决标准。处理婚姻家庭、继承、民间借贷等传统民事纠纷,更多关注矛盾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和社会关系的修复。解决以合同为标志的商事纠纷,注重在更加有效率的基础上实现公平、维护市场秩序。不同的纠纷解决理念决定了检察监督理念的差异性。因此,要细化研究不同类型案件裁判的理念、规则及其发展变化,相应地,检察监督价值理念随之作出调整,才能正确把握监督条件、方式,形成针对不同类型案件的不同办案思路,实现更加全面、深入的监督。办理民事案件,应当注重研究探索如何以民事检察和解促进矛盾化解,实现重建社会公平、修复社会关系的价值追求。在商事案件检察监督中,应当侧重追求维护规范化、法治化的市场秩序。还应当关注检察权如何在促进商事活动效率、交易安全以及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公平竞争中发挥积极作用。
行权基本原则研究是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的前提
意思自治和国家干预是民事司法中的两大原则。履职办案中如何理解两大原则的内涵并遵循适用,是落实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的前提条件。
正确理解意思自治原则,深化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基于意思自治派生的不告不理原则,是现代各国民事诉讼法普遍确立的一项诉讼原则。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亦受其约束。与民事审判严格恪守“不告不理”不同,民事检察监督具有公权力监督和私权救济的双重属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这为民事检察工作正确发挥公权力监督和私权救济的双重职能提供了根本遵循。检察权原则上应当秉持谦抑,不主动介入民事诉讼。但是,当事人不申请监督,并不意味着民事检察权没有行使的空间。个案不具有监督法定情形的,通过类案分析,可以针对司法活动中存在的某类问题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因此,要研究区分民事检察私权救济和公权力监督的双重职能作用,尊重当事人依法处分自身权利的同时不依赖于当事人的申请。
准确适用国家干预原则,强化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为了防止滥用意思自治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各国立法均赋予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自治行为进行规制、纠偏的权力。民事司法中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纠偏的最集中的表现,是对民事行为效力的否定。民事检察监督如何适用国家干预原则,发挥保护公共利益和司法秩序的职能,值得深入思考研究。通过对重点行业、关键领域的国家方针、政策深入研究,全面理解掌握国家相关政策的制定出台、修改变化以及执行状况,是一个很好的切入点。对于民间借贷、金融、房地产等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且国家政策调整相对频繁的领域,检察监督理念应当与国家政策的变化和执行协调一致,才能防止机械办案。因此,要深入研究国家大政方针、重点行业政策,正确理解行政监管和国家干预的政策目的,对于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民事生效裁判以及审判、执行行为,才能找准规制、纠偏的正确方向和切入点,精准实施监督,实现民事检察纠偏、创新、价值引领的作用,维护国家公共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
监督职责类型化研究是民事检察高质效履职的关键
民事检察职责可归纳为三个主要方面:对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发起或者支持发起民事诉讼;基于法律监督和诉讼职责延伸的社会治理职责。基于不同职责行使民事检察权,其对象、侧重点、方式、方法均不同。
多维度强化法律监督。在监督对象上,对公权力监督尤其是对民事审判权、执行权行使的监督是最有震慑力的监督。民事检察对事监督可能会深化为对人的监督。要研究对事监督和对人监督的异同点以及能够引起监督对象转变的连接点和情形,依法将对事监督转变为对人监督,提升监督的权威。在监督阶段上,如不加区分一味等待裁判生效后“事后监督”,会额外增加审判程序,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影响监督质效。有必要研究论证检察机关依托民事支持起诉、民事公益诉讼程序介入到进行中的民事诉讼,开展诉中监督的可行性。在监督范围上,民事检察监督应当涵盖人民法院破产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以及对仲裁司法审查、公证文书执行等程序。长期以来,针对这些程序的司法审查不足且检察监督缺失,导致虚假诉讼滋生。《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强调,检察机关应当健全对虚假诉讼的防范、发现和追究机制。应当研究非诉程序检察监督的途径、方式和方法,创新性地借鉴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穿透式思路,探索对仲裁、公证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确保法律监督无盲区。
规范发挥诉讼职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与支持申请人提起民事诉讼,角色定位不同。民事公益诉讼以侵权类诉讼为主,检察机关承担相应举证证明责任,需要积极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对不同类型案件证据进行分类研究,细化举证指引,以准确、充分证明侵权事实。民事支持起诉一般依当事人申请启动,行使检察权的方式、边界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相应地,应当区分研究民事权利主体客观不能起诉和主观不愿起诉情形下检察机关的程序启动以及具体职责。当前亟须完成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的制度构架,将实践中的成熟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细化明确检察权行使的方式、程序。
延伸社会治理职能。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不仅关系当事人的具体利益,也可能涉及市场秩序、金融安全或者相关领域国家监管等。法律监督职责或者诉讼职责中会衍生出相关社会治理职责。为此,要从个案出发,关注研究一个时期、一类案件集中反映的司法活动、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探寻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工作路径,实现更加有效的监督。同时,诉源治理是国家治理领域的重要制度安排,应当加强对民事检察和解、检调对接、检察和解协同司法确认等制度机制的研究,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发挥民事检察抓前端、治未病,参与民事纠纷诉源治理的独特作用。
监督机制现代化研究是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关键
加快推进工作机制现代化,构建内部融合一体、外部贯通协作的民事检察监督机制体系,是有必要持续研究的民事检察理论和实务研究的基础性课题。
一是与其他检察业务的融合履职机制。法治的目的是维护权利。权利保护最终要落实到个体人格、财产等民事权益的维护中,因此,在“四大检察”融合发展中做强民事检察,对于强化公民各项权利保障,推动法治国家建设具有关键的作用。围绕相互支持,要深入研究构建民事检察与刑事检察深度融合的途径、方式和机制,实现各自履职又相互借力。在虚假诉讼等刑民交叉案件以及“套路贷”等刑民交织案件中,如何更好地衔接民事诉讼监督与刑事起诉,在刑事未决的情况下,有效运用刑事侦查、起诉中相关证据,推动民事监督案件再审纠正。要统筹考虑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处理好在刑事追诉中民事赔偿与刑罚适用的关系。要强化民事检察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和对人的追责,通过线索移送、共同查办、机制创建等方式深度融合参与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以融合一体履职激发检察侦查职能发挥的内生动力。围绕统筹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要研究如何统筹民事、行政诉讼进程以及裁判结果的关系,依法妥善处理共同指向的权利争议,推动解决民事确权和行政登记等行民交叉案件中循环诉讼、矛盾实质性化解难等问题。同时,研究探索对民事诉讼监督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履职行为进行穿透式监督。围绕私益与公益的一体维护,就涉私益的诉讼监督案件涉及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共利益维护的,可以以民事支持起诉或者直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融合发挥法律监督和诉讼职责,一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围绕提起主体、权限、程序衔接、证据效力及互用等方面对这种创新的诉讼安排开展研究。
二是纵向上下联动的一体监督机制。要研究构建上下级检察院之间在个案办理、专项工作、团队建设等方面的协同化、一体化工作模式,最大程度地聚集检察监督效能。要细化民事检察同级监督与上级监督的不同情形,明确跟进监督的条件和标准,通过上下级院跟进、接续监督提升民事检察监督刚性。规范上级院案件交办、督办的程序,建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上下协同办理的机制。探索针对类型化问题开展类案监督和专项监督,组建上下级检察院一体联动的民事检察办案团队,整合上下级检察机关人员力量,构建上下级检察机关各司其职、一体联动的民事检察工作格局。
三是横向衔接协同的延伸治理机制。检察机关应当与其他国家机关协同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点研究如何与人大监督、监察调查、审计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形成合力,推动建立党委、人大执法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有机衔接机制,借势借力强化检察监督。在与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人民团体等协同配合的基础上,结合民事检察法律监督和诉讼职能,以依法能动履职推动机制创新,强化矛盾纠纷化解、参与诉源治理,促推社会治理的实践探索和理论探究,实现民事检察更有效监督和更高质效发展。
(作者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4/t20240417_651988.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