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

时间:2021-01-11 来源: 作者:

  

  法〔2020〕34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9号、20号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但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以及参照该指导性案例作出的裁判仍然有效。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824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