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网络性侵强制报告制度的几点思考

时间:2024-02-01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随着互联网的深入普及和应用,利用网络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频发。网络性侵呈现出隐蔽性强、跨区域等新特征,打破了传统性侵案件地域限制。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网络保护”专章,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要履行强制报告义务,但实践中仍存在线索发现难、跨区域取证难等问题。因此,笔者建议从扩大报告主体范围、运用人工智能手段、探索跨区域协作机制等方面综合施策,完善网络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一是加大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在民事侵权领域,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避风港+红旗”原则。“避风港”原则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权利人通知后及时删除侵权内容的,可以免除侵权责任,也就是“通知—删除”模式。在当前网络传播更加快速、传播方式更加多元、传播范围更加广泛的情况下,一味采用“避风港”原则有时难以满足打击网络犯罪的需求,其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审查义务标准设定偏低,有必要进行改进。“红旗”原则正是为了防止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而产生的例外原则,即当侵权行为已经显而易见,像红旗一样明显的时候,若网络服务提供者再不采取有效限制措施,便不再享受“避风港”原则给予的责任限制方面的优待。在刑事领域也可以借鉴此种做法,即为了防止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发现用户具有明显的网络性侵违法犯罪行为时不作为,应要求其承担“红旗”原则规定的主动删除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以防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未发现”为借口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进而摆脱刑事责任。

  二是扩大网络性侵强制报告主体范围。建议将网络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主体扩大至所有能够接触到信息的公民个人,理由有三:第一,域外强制报告经验可供借鉴。加拿大针对儿童色情事项的强制报告责任主体的人员范围延伸至任何人,即“任何合理认为陈述或材料属于儿童色情活动或可能属于儿童色情活动的人”均应履行报告义务。第二,报告主体的“等”类立案技术,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多解释可能。当前,我国强制报告的主体限定于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尤其是《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第3条专门解释了何为“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并在末尾处采用了扩张解释的“等”类立法,为司法实践可能遇到的特殊复杂情形预留了解释空间。第三,建议将网络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主体范围扩大至所有能够获得信息的公民,并建立奖励机制鼓励公民积极举报,严厉打击网络淫秽黑色产业链。原因在于,在网络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日常生活的相关组织及人员难以接触到被害人,特别是色情网站、App、直播平台的设计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本身涉嫌刑事犯罪,要求其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缺乏期待可能性。

  三是运用人工智能实时监测识别。首先,针对在国内应用商店下载的聊天软件、即时交友、直播平台等网络服务,可以引入第三方身份核验系统,采用AI人脸识别技术,在用户注册、登录环节对未成年人进行识别和过滤。对于未满认证年龄或者年龄认证失败的用户,直接进入身份证认证环节,也可转客服处理。其次,通过人工智能对平台上的直播行为实时“全天候”监控,发现有未成年人出镜露脸的,及时进行人脸识别并提醒直播者,自动发送警惕“网络侵害”提示标语。最后,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实现对涉嫌猥亵等行为的自动识别与监测。为避免该项技术发生“误判”的情形,在抓取关键帧进行分析的同时也可以从文本、图片以及语音等多个维度进行辅助识别,确保技术价值最大功用的有效发挥。

  四是探索跨区域强制报告协作机制。第一,在管辖权方面,建议由网络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所在地先行立案管辖。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部门法律发生冲突或竞合时,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专门法、特别法,应当首先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采取的是犯罪地管辖原则。但实践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服务器或者总部大多设置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等一二线城市,而大多网络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发生地分布在全国各地,存在跨区划的情形。网络服务提供者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后,因短期内难以查证犯罪地,可能导致推迟立案时间,引发后期侦查取证难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可由网络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所在地先行立案侦查搜集证据,后期再移交犯罪地公安机关办理。第二,探索异地协作救助、异地协助侦查机制。可由当地政法委牵头,推动建立异地强制报告救助、侦查取证制度等,以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配合、共建共治的目标,形成“1+1>2”司法合力。在硬件方面,各地应加快建设“一站式”救助中心,抓紧配置好心理疏导室、谈心谈话室等设施,制定相应的救助流程制度;在软件方面,应在个案中探索跨省对被性侵未成年人开展心理疏导、入学安置、监护转移等多元化救助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五是完善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举报渠道。建议开通单独的针对未成年人问题的专线服务渠道,或者由原有的客服通道提供转接到专线服务的链接,安排了解服务内容并具备一定未成年人保护知识的专人提供咨询解答,及时反馈处理结果,提高服务能力。此外,针对当前一些互联网企业接待投诉人员缺乏未成年人保护知识的情况,建议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加大强制报告制度的宣传力度。

  (作者单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1/t20240125_64132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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