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四个维度推深做实长江生态检察工作

时间:2024-02-01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一体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建立健全一体履职、综合履职、多跨协同的司法保护机制,加快推进长江生态检察工作能力现代化,健全长江生态检察工作保障体系——

  从四个维度推深做实长江生态检察工作

  

  □检察机关作为党绝对领导下的政治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深入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服务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肩负着重要责任。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推深做实长江生态检察工作,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政治责任,也是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的法定职责。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长江经济带发展事关全国发展大局。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历史和全局的高度,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多次沿江视察调研,先后四次主持召开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掌舵定航、谋篇布局。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根本上依赖于长江流域高质量的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检察机关作为党绝对领导下的政治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深入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服务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肩负着重要责任。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推深做实长江生态检察工作,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政治责任,也是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的法定职责,可以从四个维度来加强。

  理念层面:一体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新时代检察工作理念根本源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深做实长江生态检察工作,需要深入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党的创新理论对生态保护、法治建设、检察履职的要求。

  一是树牢以法治方式保护长江生态的理念。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是“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着眼于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治化、制度化轨道,既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原则,也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理论深化和实践应用。检察机关应当从科学体系、关联关系、实践要求方面,深学细悟践行党的创新理论,认真汲取以法治方式保护长江生态的思想理念和科学方法。

  二是树牢高质效办好长江生态案件的理念。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检察领域的具体体现和生动实践。长江生态检察既要通过严格依法办案确保自身落实“严”的要求,也要通过严格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促进“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在执法司法各领域全面落实,做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长江生态案件。

  三是树牢长江生态恢复性司法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的要求内在贯通。做好长江生态检察工作,需要跳出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的窠臼,树牢恢复性司法理念,推动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再到修复治理的转变,把长江生态保护这个链条拉长做实。

  机制层面:建立健全一体履职、综合履职、多跨协同的司法保护机制

  长江流域以水为纽带,形成独特的生态系统和社会系统。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加强政策协同和工作协同”。推深做实长江生态检察工作,需要在一体履职、综合履职、多跨协同上下功夫。

  一是完善上下级检察一体履职机制。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作为一个整体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是我国检察制度的显著优越性之一。加强长江生态司法保护,需要树牢“一盘棋”意识,健全一体履职、接续监督机制,发挥好上级检察院高度站位、统筹资源、排除阻力的优势,发挥好下级检察院地理位置邻近、了解情况、工作便利的优势,以检察办案的集中性、专业性、科学性,更好保障国家法律在长江经济带的统一正确实施。

  二是完善“四大检察”综合履职机制。长江经济带涉及水、路、港、岸、产、城和生物、资源等各方面,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往往表现为行刑关联、刑民交叉,呈现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公益损害赔偿责任、行政责任相互叠加的特征。检察机关的“四大检察”内在统一于法律监督这一宪法法律赋予的根本职责,通过“四大检察”协同发力促进检察履职的“化学融合”,可以实现对长江生态系统的综合化司法保护。

  三是完善跨区域检察联动履职机制。长江经济带覆盖沿江11省市,横跨我国东中西三大板块,具有环境要素复杂性、生态系统完整性、自然地理单元连续性等特征。长江沿线各地检察机关既有明确的管辖范围,也有协助配合的相关义务,要从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建立健全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凝聚跨区域检察履职合力,有效破解长江流域内同案不同判、法律责任冲突失衡等问题。

  四是完善多跨协同履职机制。长江生态保护和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还涉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林水利、交通运输等行政部门,需要强化目标协同、政策协同、部门协同。检察机关既要强化法律监督,又要注重协同履职,尤其是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推动构建跨领域、跨部门、跨层级的协同履职机制,增强长江生态保护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

  基础层面:加快推进长江生态检察工作能力现代化

  与服务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任务相比,检察机关还存在司法理念跟不上、履职能力不适应等问题。推深做实长江生态检察工作,需要进一步强化主观能动性、激发内生动力、提升四种能力。

  一是专业履职能力。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涉及面广、专业细分特点明显,长江生态检察一体履职也需要“一案四办”,同步审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方面,对检察官履职要求更高。要把专业素能建设摆到更加突出位置,研发长江生态检察精品课程丰富知识体系,聚焦实战实用实效,加强对长江生态检察人员的实践性锻炼,以案代训、以训代练加强岗位练兵,让长江生态检察人员多参与大要案办理、课题理论研究等工作,不断提升履职保护水平。

  二是群众工作能力。生态环境修复改善需要一个长期过程,要发挥好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要善于用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生态检察工作,紧紧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和智慧拓展法律监督线索,同时善于引导群众用长远眼光、法治视角正确看待一时难以解决的生态问题,在服务群众和引导群众中营造起共护长江生态的良好氛围。

  三是统筹协调能力。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中部地区加快崛起、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重大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与美丽中国、新型城镇化、乡村全面振兴等专项战略紧密关联。检察履职中需要统筹协调各大战略之间的关系,特别是正确处理好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重点攻坚与协同治理、外部约束与内生动力的关系,妥善处理跨区域、多部门之间的协同关系,提升统筹发展的高度、监督保护的效度、溯源治理的深度。

  四是数字检察能力。数字检察是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的重要依托。在长江生态保护领域运用数字化思维和手段,可以推进检察业务再造、流程重构、机制重塑,解决检察监督“被动性”“碎片化”“滞后性”等问题,赋能检察履职提质增效。重庆检察机关推进“公益诉讼检察线索举报一件事”数字化应用建设,通过跨行政层级、跨多个部门的系统联网、数据互通、信息共享,有力解决了监督线索来源渠道窄、线索移送效率低等问题。

  组织层面:健全长江生态检察工作保障体系

  推深做实长江生态检察工作,要有针对性地完善符合长江生态保护规律、契合检察工作实际的保障体系,形成可操作、可推进、可评价、可见效的务实举措,确保行稳致远。

  一是健全组织领导体系。长江沿线各级检察院要把长江生态检察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健全专门化组织形式,打造专业化检察队伍,加强数字化基础保障,释放检察监督效能。重庆检察机关全面推行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设立长江生态检察官办公室,突出统筹理念、坚持公益主导、发挥协作效能和专业优势,构建起“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长江生态检察模式,具有较好的借鉴价值。

  二是健全目标任务体系。聚焦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战略部署,认真梳理检察机关履职保护的目标任务,针对性提出长江生态检察工作的具体举措,包括依法惩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类犯罪、开展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加强涉环境资源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推进生态环境司法修复与社会治理、强化检察监督内外部协作机制、深化与科研院校的理论研究等工作,锚定目标、明确任务、细化措施,一步一个脚印推进“四大检察”综合履职保护。

  三是健全管理评价体系。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体系是引导检察人员自觉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升法律监督质效的“风向标”,属于加强检察业务管理的内容。有必要针对长江生态检察工作,设置综合履职、区域协作、常治长效等指标,强化一体履职、协同履职、能动履职导向,最大限度激发创造性张力,当好长江生态检察卫士,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服务助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作者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1/t20240131_6420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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