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解读

时间:2021-01-11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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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在全面总结我省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充分研究论证,省政府日前颁布了《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一、《规定》修订背景

  《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自2005年2月1日实施以来,对加强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工作深入发展以及形势的变化,原《规定》部分内容已经难以适应当前工作需要,亟需调整和完善。修订原《规定》主要意义在于:一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精神的需要。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先后颁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原《规定》部分内容与国务院文件要求不一致,国务院文件部分要求在原《规定》未有体现。有必要对原《规定》做出修订,按照国务院要求做出调整和补充。二是健全我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的需要。原《规定》侧重规定了原政府法制机构对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工作,但存在着对规范性文件其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得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如制定程序未作具体要求,合法性审核意见法律效力不明确,备案审查等其他管理制度未明确规定等。此外,近年我省在全国率先探索建立了有效期、政策解读等行之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管理机制。因此有必要依照国务院要求,并结合我省管理实践,对有关监督管理制度作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二、《规定》修订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2.《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3.《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二)文件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

  三、主要修订内容

  《规定》对原《规定》内容作了较大调整和补充,并在结构上作分章表述。《规定》共分9章45条,删除了原《规定》2条,修改了25条,新增加了20条。

  (一)明确基本规范。一是设立规范性文件有权制定主体清单制度,明确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以及无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等四类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二是明确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证明事项等的禁止性要求。三是明确规范性文件一般要设立有效期,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延期执行的,自动失效。

  (二)严格制定程序。一是建立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双重审核”机制。明确要求,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必须经起草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审核以及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审查)。二是设定规范性文件制定六大必经程序。《规定》根据国家要求和我省实践,规定除有特别法定因由,规范性文件制定必须履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起草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审核(审查)以及统一发布等六大程序。三是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七统一”管理机制。在原《规定》设定的“统一规范、统一审查、统一发布”的“三统一”机制基础上,进一步要求规范性文件必须统一编号、统一登记,并鼓励相关政府统一平台开展公开征求意见工作以及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统一审查的工作机制,扩大文件制定公众参与渠道,解决乡镇基层审核力量不足问题。

  (三)完善后续管理监督机制。一是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作出具体规定。二是设立实施后评估机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的需作实施情况评估,未规定有效期的需定期作实施情况评估,防止文件过时扰民。三是对规范性文件清理、修改、废止和延期实施等程序作出明确要求。四是规定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措施,明确社会公众可以按规定向制定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审查建议,拓展社会监督渠道。

  (四)其他内容。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依法设定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管理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管理由其上一级或者主管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原文链接:http://sft.gd.gov.cn/sfw/hudong/zcjd/content/post_30627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