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违反预约合同需要赔偿吗?

时间:2024-01-19 来源:法制内参编辑部 作者:

小王正计划开设一家茶楼,期待在装修完成的那一刻,为店铺增添一抹独特的韵味。为了更好地营造氛围,小王决定在店门口摆放两只石狮。恰巧,石雕师小明得知了这一消息,他主动联系小王,表示愿意为其提供精美的石狮,并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给予八八折的优惠。双方一拍即合,签订了一份初步的合同,其中明确指出一个月后正式签订承揽合同,由小明为茶楼雕刻两只石狮。若一方不履行合同,需支付对方违约金5000元。

然而,一个月后,小王却给小明发来信息,表示考虑到茶楼的风格,决定将外饰改为木制屏风,不再需要石狮子。小王用一则简单的道歉消息,似乎想要当什么都没有发生过,认为自己可以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民法典】违反预约合同需要赔偿吗?

但事实并非如此。根据《民法典》第49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如果约定在未来的某个时间点订立合同,这样的认购书、订购书或预订书等,都可以被视为预约合同。一旦双方签订了预约合同,那么双方都受到该合同的约束。这意味着小王与小明之间已经形成了一个预约合同关系。

小王拒绝按照预约合同的约定与小明签订承揽合同,实际上已经违反了预约合同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495条第2款的规定,当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因此,小王单方面取消石狮的订单,已经构成了违约行为。小明完全有权要求小王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约定的违约金。这不仅是对自己权益的保护,也是维护交易信用和稳定交易秩序的必要之举。

在此提醒大家,一旦签订了预约合同,就应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约定,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维护一个公平、诚信的交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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