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天,1400多万元履行到位!案结事了的背后他们这样解“执”忧

时间:2024-01-17 来源:中国长安网 作者:佚名

  近年来,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福建福州中院审判部门与执行部门协同发力,积极落实能动司法理念,将案件审理、执行融为一体,积极探索诉源治理、执源治理新路径,架起“审判—执行”联动的新“枫”桥。

  抓前端:“三员”联动促和解

  “谢谢审判员、执行员、调解员的联动调解,使我们双方达成执行前的和解,也为我公司履行判决赢得了时间,还请放心,我公司一定在宽限时间内尽快解决因外汇管理规定导致的资金无法快速到账、无法按时还款问题,到时定将按时足额支付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所有义务……”B台资企业的负责人握着法官的手激动地承诺。

  A公司因与B台资企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B台资企业诉至福州中院,福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B台资企业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项款项总计1400多万元。判决生效后,眼看支付期限将至,而B台资企业的资金尚在境外,导致资金很难在短时间内到账,故无法按时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A公司准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B台资企业不想因此进入黑名单。

  

  为此,福州中院召开“榕台融合以和促执”执前和解协调会,特邀涉台案件调解员、执行局执行员参与调解。最终,在案件审判员、涉台特邀调解员、执行局执行员的三方协作联动调解下,A公司与B台资企业达成执前和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仅仅耗时9天,生效判决确定的1400多万的付款义务连同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前和解取得圆满成功。

  据悉,福州中院通过“三员”联动调解,将矛盾纠纷解决由“强制”变为“主动”,开启了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的“加速度”,是探索一体推进诉源治理、执源治理,践行能动司法理念的又一生动实践。

  治未病:案结事了解“执”忧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终于在重审一审阶段以调解圆满结案,真的是我代理的最跌宕起伏的案件之一……”某安装公司的代理律师感慨道。

  2015年,某合伙企业经生效判决确认:其在借款本金1亿元及利息的范围内享有案涉12#、13#及大卖场工程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2019年,某安装公司亦经生效判决确认其在工程款1300余万元的范围内享有含案涉12#、13#及大卖场在内10余栋在建工程及消防、通风、水电系统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案涉12#、13#及大卖场工程在经历两次流拍后,某合伙企业申请以第二次拍卖起拍价1.5亿元的价格抵偿相应债务。福州中院作出《财产分配方案》后,某安装公司提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并经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二审后,被省高院发回重审。但某安装公司与某合伙企业就案涉12#、13#及大卖场工程的优先受偿金额及顺序历经多审,仍无法协调一致。同时,案涉标的执行抵偿亦因诉讼问题陷入瓶颈,在房地产市场动荡不安的情况下,推进案涉标的快速抵偿刻不容缓。

  在此情形下,福州中院启动“审执联动一体化机制”,由审判员+执行员组成“联调小组”,通过“背靠背”方式,协助建立起沟通交流的“枫”桥,促使某安装公司最终确认其对案涉12#、13#及大卖场在建工程及消防、水电、通风系统工程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数额。最终,审判员在征询执行员意见建议后,从利于调解、利于执行的角度,促使某合伙企业与某安装公司达成调解方案。

  

  历时近10年的纠纷,合计2亿余元的执行数额,查封近10年的执行标的,通过审执协调联动,多角度发力,以贴心、高效、优质的司法服务,实现审判案件案结事了的同时,推动执行案件顺利进行,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最优解纷效果。事后,某合伙企业与某安装公司联合送来了感谢信。

  开良方:“如我在执”止纷争

  “从‘无财可执’到申请人胜诉权益得到兑现,是法院、申请人、被执行人共同努力取得的成果,也是在‘如我在执’理念下充分发挥司法执行职能、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有益实践。要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我们仍然重任千钧。”福州中院执行局法官感叹道。

  2022年,因某贸易公司未经许可销售标有外资服装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服装,其行为侵害了外资服装公司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外资服装公司向福州中院提起诉讼。福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某贸易公司应赔偿外资服装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判决生效后,某贸易公司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外资服装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然而,在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后,某贸易公司仍未付款。因穷尽执行手段该公司仍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外资服装公司拟申请启动破产程序。

  “若某贸易公司未严格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终止执行和解协议并宣告该贸易公司破产,而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所作的退让也相应失效,债权人利益不会因和解程序而受损。”“某贸易公司如按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和解协议中减免的债务无须再履行,且在履行和解协议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债务人不会因此而承受额外风险。”......

  在收到破产清算程序启动申请书后,福州中院召开“执破直通”协调沟通会,执行法官对“执破直通”程序做了进一步阐释,针对双方当事人的问题均予以回答,在双方间建立起沟通的“枫”桥。会后,在法官的推动、申请执行人的沟通协调下,某贸易公司同意承担应尽义务,主动将执行款项汇入执行账户。本案成功助力“胜诉企业”权益兑现,“暂困企业”绝处逢生,实现了办案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福州中院秉持“如我在执”和“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理念,坚持能动司法,坚持守正创新,通过“刚性”执法与善意文明执行并举,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为破解执行难问题开出“一剂良方”,实现了企业纾困解难和诉源、执源治理的有机统一。

  营商环境“优”无止境。福州中院将继续发挥审执联动优势,不断探索诉源治理、执源治理新模式,优化企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进一步打造市场化、法治化、优质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推动市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法院力量。


原文链接:http://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49/2024-01/15/content_12706956.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