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1-01-11 来源: 作者: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政策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16号),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支持外贸产品出口转内销,加快融入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转内销市场准入

  出口转内销产品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的,应当依法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简化出口转内销产品认证程序,简化企业办税程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宁夏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促进“同线同标同质”发展

  支持企业发展“同线同标同质”(以下称“三同”)产品,扩大“三同”适用范围至一般消费品、工业品领域。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标准,鼓励社会团体和企业研究制定优质商品内销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完善“三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功能。开展“三同”产品宣传推广活动,提升知名度和影响力。(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厅、党委宣传部、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探索建立外贸企业开拓国内市场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围绕枸杞、葡萄酒、纺织服装、生物医药等产品,加大出口企业优势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司法厅、党委宣传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产销融合发展

  聚焦国内重点展会,结合我区在国内设立的宁夏名优产品展示展销中心,紧盯北京、上海、广州、西安、成都、重庆等国内消费中心城市,大力开展贸易促进活动。加强内外贸企业融合对接,推动外贸企业产品进商场、进超市、进平台。鼓励外贸企业加强与国内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电商企业合作,设立出口商品销售专区和产品展示展销中心。推动外贸企业向线上销售转型,借助网络直播、网红带货等新兴方式,提升拓展网上销售能力。通过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等展会,向国内采购商宣传推介我区优势特色外贸产品,拓展外贸产品国内销售渠道。(自治区商务厅,五个地级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发挥投资带动作用

  结合我区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和重大工程建设需要,积极组织区内冶金、机电、装备制造等重点出口产品转内销,推进企业融入投资项目产业链供应链。引导外贸企业积极补链固链强链,提升技术和工艺改造,参与我区工业和通信业重大项目建设。(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宁夏通信管理局,五个地级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转内销便利化水平

  对符合条件可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加工贸易企业,在不超过手(账)册有效期或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由每月15日前申报,调整为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申报。(银川海关负责)

  七、做好金融服务和支持

  深化贸易金融联动服务机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对出口产品转内销提供金融支持,开展面向外贸企业应收账款、存货、机器设备、仓单、订单等质押融资。(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自治区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财税政策支持

  用足用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和促进出口产品转内销,对外贸企业出口转内销开展的业务培训和信息服务,利用电子商务等互联网信息手段拓展营销渠道产生的费用给予50%的支持,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20万元;对外贸企业投保短期国内贸易信用险给予50%的支持,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对外贸企业出口转内销相关产品产生的检测、认证费用给予50%的支持,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万元;支持外贸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对外贸企业在境内展会设立外贸产品销售专区、专柜给予50%的支持,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万元。加快出口退税办理速度,严格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外贸企业。(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宁夏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工作,建立工作机制,强化责任担当,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措施,明确重点任务。自治区商务厅将与各有关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强化对五个地级市推进外贸企业出口转内销工作的政策指导,推动出口转内销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本措施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原文链接:http://gat.nx.gov.cn/info/1664/3577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