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四处收购他人手机号,注册微信再转卖获利 倒卖个人信息,半年牟利50万元

时间:2023-12-09 来源:上海政法综治网 作者:佚名

  你的名下是否存在自己都不知道的微信号,甚至被不法分子用于诈骗?今年1月,在多起刷单诈骗案件的侦办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被用来实施诈骗的多个微信号均非其实名主体本人真实使用,而是被不法分子利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之后,公安机关循线追踪,抓获多名通过收购个人信息后注册微信号转卖获利的不法分子。近日,松江区检察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其中两名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谢某某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据悉,嫌疑人杨某某原在四川经营一家人力资源公司,专为工厂招聘员工。去年4月,他“转型”不做职介,而是专门在各个微信群内收购他人的手机号,将其注册微信号后再转卖获利。杨某某最初出售的微信账号未经过实名认证,售价较低,为了获得更高的收益,杨某某联系上家谢某某,通过谢某某收购更详细的个人信息如手机号、身份证、银行卡等,并对注册的每一个微信号进行实名认证后再卖出。据杨某某交代,上述个人信息买入时,每份的价格约为40元,注册成实名认证的微信号后则能以每个200元左右的价格卖出,“利润”惊人。因此,随着生意越做越大,杨某某又发动公司原有员工并招聘新员工与他一起买卖微信号。杨某某被抓后,公司的三名员工及其上家谢某某也先后落网。讯问中,杨某某狡辩称微信号实名认证的过程需要实名主体配合,因此实名主体对自己的个人信息被用来注册微信号是知情的,其行为不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可是,经向杨某某经手的多名实名主体求证,对方均表示对此一无所知。而且,这些实名主体具有一个共同特征:到贷款公司办理过贷款。

  经过多次讯问,杨某某和谢某某终于交代了这些信息的来源。谢某某结识了上百名贷款公司的业务员,通过这些业务员在为客户办理贷款业务时有机会收集贷款人的身份证、银行卡等个人信息并直接操作贷款人手机的机会,协助杨某某操作微信实名注册。之后,杨某某会视情况进行“养号”操作,最终根据账号支付功能是否冻结、是否具有活跃度等情况以不同价格卖给下家,由此形成个人信息买卖的不法交易链条。

  经查,2022年7月至2023年2月,杨某某、谢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中,杨某某违法所得共计50余万元,谢某某违法所得共计3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松江检察院依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两人提起公诉。由于杨某某、谢某某的行为导致众多不特定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且仍存在被传播、买卖的危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松江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还同时对二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此外,杨某某公司的三名员工已被另案处理,杨某某、谢某某不法交易链条上其他人员的涉案情况也在进一步追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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