败诉报告制是依法行政助推剂
时间:202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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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广东省决定建立败诉行政案件报告制度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年度报告制度,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我们常说,“知错能改,善莫大焉”,个人如此,政府亦然。改错的前提是查清楚错在哪里?在这方面,行政诉讼是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犯没犯错”的有效方式。双方在法庭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摆事实、讲道理,通过司法的居中裁决,弄清谁是谁非。特别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更能强化通过法治方式解决官民纠纷的意义。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行政机关胜诉,则对有关当事人是一场生动的普法课,有利于案结事了,也让行政机关在处理类似问题时更加有底气;如果行政机关败诉,那么问题就要复杂得多,败在哪里?是不是经常败在同一个问题上?是执行的问题,还是制度机制等问题?无论如何,面对败诉案件,不能不了了之,在依法追责之外,更重要的是要弄清楚问题所在,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解决。败诉行政案件报告制度正是实现这个目的的有效途径。
广东的败诉行政案件报告制度把生效裁判撤销、部分撤销或判决变更行政行为等7类情况纳入报告范围,并要求行政机关向上一级机关报告败诉原因和整改措施,同时规定发生败诉行政案件后,新作出的行政行为再次发生败诉的,将在法治广东建设考评中予以扣分。不难看出,不仅报告范围广泛,而且明确提出了整改的要求,并设计了考评的实招,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败诉行政案件报告制度的出台只是开始,更重要的是要在实践中用好并不断完善,使之成为推进依法行政的助推剂,在进一步发挥行政诉讼作用的同时,让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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