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虚假诉讼”难题,请听他们说

时间:2021-01-08 来源: 作者:

  协议是假的,委托书是假的,就连法庭上的当事人也是假的……卢某等人正是用这样的手法在本市及外省市多家法院提起了200余件虚假诉讼以实现自己的利益。司法实践中,形形色色的虚假诉讼常常令人防不胜防,到底该怎样识别和规制“虚假诉讼”呢?

  近日,上海二中院申监庭与上海二分院第四检察部共同举办“至正 • 审判实务”第十一期——“涉虚假诉讼民商事案件的识别与规制”研讨会。吸引了全市三级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代表、以及律师、专家学者等30余人参加。

  研讨会由“典型案例及问题介绍”环节开始,法检一线办案同志从典型案例入手,介绍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的有关情况和识别、规制虚假诉讼面临的疑难问题。随后的专题研讨环节,与会人员分别围绕“虚假诉讼的识别——问题和成因”“虚假诉讼的规制——路径与选择”两个专题进行深入研讨。最后,上海二中院副院长蒋浩、上海二分检副检察长陈春兰对会议研讨情况进行了总结。会议由申监庭副庭长玄玉宝主持。

  典型案例及问题介绍

  案例一:2015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卢某等人伪造车辆买卖协议、法人委托书等材料,指使或雇佣自然人、律师作为原告、原告代理人或被告代理人,捏造事实,向多家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目的是获得200余家公司的几百个客车额度拍卖款。卢某起诉的证据材料完备,且形式上均符合法律规定,绝大部分案件以调解结案。

  上海二中院申监庭再审团队负责人顾文怡通过分析该案涉及的200余件虚假诉讼案例,总结了虚假诉讼案件在诉讼请求、证据材料、结案方式等方面存在的共性。提出在该类案件中需要重点探讨:1.如何有效识别“模式固化”的虚假诉讼案件并进行相应规制;2.刑事案件的处理与民事案件的处理如何进行衔接等问题。

  案例二:2018年5月,钟某起诉,称其与谢某签订《店铺转让合同》,按约支付6万元,但谢某一直未交付店铺且店铺已出租他人,诉请解除合同,判令谢某返还6万元及利息。谢某当庭提出合同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后钟某撤诉。2019年,钟某因“套路贷”诈骗获刑。

  上海二分检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季庆通过对于案件处理方式的分析,厘清了对于虚假诉讼案件,法院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应不予准许,并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提出在该类案件中,需要重点探讨:1.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的界定标准;2.审判、审监过程中加强对基础法律关系的真实性审查;3.审监程序中,司法机关联合规制民事虚假诉讼的路径等问题。

  虚假诉讼的识别——问题与成因

  上海宝山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胡巧绒:在虚假诉讼的监督和纠正方面,法院和检察院的目标是契合的。审判实践中,有些虚假诉讼往往事后才能发现,因此,检察机关的事后监督非常重要,法院和检察院可以加强联动。

  上海二中院申监庭审判长李江英:强调虚假诉讼狭义说的观点往往认为虚假诉讼主要特征表现为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强调意思联络的恶意,但从保障司法秩序的角度出发,应当肯定一方当事人捏造案件事实,虚构法律关系提起的诉讼可以被认定为虚假诉讼。

  上海二中院民庭审判员赵静:可以采用诉前警示教育、利用现有的审判检索系统进行初步筛查、审理中主动审查兼全面审查、加强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合作等手段,将虚假诉讼遏制在审判环节,从而保障第三人利益与司法秩序。

  上海虹口法院申监庭庭长叶琦:民间借贷类虚假诉讼存在的原、被告双方存在关联关系,证据材料类型单一,庭审环节缺乏对抗等主要特征,应建立专业法官会议评估机制,推动在案件初审阶段对虚假诉讼的识别与规制。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赵秀举:梳理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与虚假诉讼有关的诉讼程序,可以看出现行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存在的矛盾与不足,法院对于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可以采取中止审理、移送线索、等待公安调查的办法。

  上海二中院申监庭法官助理周加佳:从各地的审判数据可以看出,虚假诉讼高发于民间借贷,尤其是“套路贷”领域,此类案件证据链完整,材料充足清晰,一、二审法官仅通过形式审查难以察觉,建议采用智慧法院系统,通过对关联案件的检索寻找蛛丝马迹。

  上海二中院申监庭法官助理谢牝牝:虚假诉讼屡禁不止有多方面的原因,如刑民认定标准不统一,在民事上采用“狭义说”,在刑事上采用“广义说”;再如“当事人主义”、“自认制度”、“调解制度”等会造成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缺少主动性。

  上海二分检第四检察部主任周斌在点评中指出,虚假诉讼的本质危害在于其妨害正常的司法裁判秩序,对于虚假诉讼定义,采用“狭义说”的观点更为妥当——因为如果是单方捏造事实提起诉讼,只要被告提出合理抗辩就会被驳回。对于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只要现有证据已经足以认定当事人捏造事实、提起诉讼,哪怕不能达到构成刑事犯罪的标准,检察院也应及时抗诉,从而把虚假诉讼的危害性降到最低。

  上海二中院申监庭庭长蒋晓燕在点评中指出,法院的调查手段的局限也导致法官难以看破当事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所以审判实践中鲜少见到裁判文书中直接认定案件构成虚假诉讼。进一步打击虚假诉讼需要法检形成合力,在审判监督和检察监督的过程中,对虚假诉讼案件进行类型化总结,针对不同类型案件对症下药,逐个击破,使得法检干警对于虚假诉讼案件“少一点掉入陷阱,多一点慧眼识破”。

  虚假诉讼的规制——路径与选择

  上海市律协刑诉法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律师王思维:“捏造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是认定虚假诉讼的重要标准,如果当事人不存在对法律关系的捏造,仅仅是提出部分没有证据支撑的诉讼请求,不能被认定为构成虚假诉讼。

  上海二中院申监庭审判长王怡红:受害人可以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以及第三人撤销之诉解决虚假诉讼形成的裁判文书既判力问题。实际问题错综复杂,应准确把握好权力甄别、生存利益优先、利益平衡等基本裁判原则,熟练掌握各类救济制度适用的条件和规则,从而处理好每一个具体的案外人救济案件。

  上海二中院少年家事庭审判员熊燕:虚假诉讼案件在家事领域表现形式较为复杂,诸如当事人间约定较高抚养费、赡养费以逃避债务的案件,涉及与身份相关的财产性协议,更包含伦理因素,此时,认定虚假诉讼需要更加审慎,因为一旦错误地驳回此类诉讼,可能会使当事人失去其他救济途径。

  上海市普陀法院审监庭副庭长朱骏:虚假诉讼通过借助公权力达到不法目的,一旦依据当事人的意思形成生效判决,涉案财产极易进入再流通领域,从而侵犯他人利益,只有做到精准识别才能把虚假诉讼的损害降到最低。法院可以建立事前警示机制,对于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可以采取要求当事人必须出庭陈述事实、签署保证书等方式进行提醒和防范。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钱叶六:虚假诉讼的认定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不能任意做出扩张解释,对于当事人未捏造法律关系,只是隐瞒部分事实或者伪造证据,不能轻易认定为构成虚假诉讼犯罪。此外,在涉虚假诉讼案件的处理流程方面,可以尝试采用“刑民并行”的模式,充分发挥各个制度的功效和作用。

  上海市检第六检察部副主任杨建锋在点评中指出,仅通过个案识别虚假诉讼存在一定难度,但可以结合大数据对涉嫌多起类似案件的当事人重点审查,从而识别虚假诉讼。虚假诉讼的规制需要社会共同治理,只有公检法乃至登记部门、公证机关协同合作,才能做到更好地打击虚假诉讼。

  上海高院审监庭副庭长王蓓华在点评中指出,虚假诉讼的当事人缺乏诉讼对抗性,故而在庭审中可以让证人、案外利益相关人参加诉讼,对于诉讼能力比较弱的当事人,可以指导其申请法律援助,这些措施都可以帮助法官更好地查明事实。此外,还可以通过研究类案、制作审判白皮书,总结虚假诉讼中的常见问题,为法官提供参考。

  总结点评

  上海二分检副检察长陈春兰:虚假诉讼当事人借助司法权实现自身非法目的,不仅可能侵犯第三人的利益,也对司法秩序,尤其是司法公信力造成了冲击,对虚假诉讼案件,必须依法处理,坚决打击。

  在虚假诉讼防治工作中,一是要认真听取采纳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借鉴兄弟单位的先进经验,不断强化对虚假诉讼问题的理解认识和防范意识。二是要继续在技术应用上寻找出路,通过司法大数据、网络技术等,实现诉讼全流程监管,快速检索发现疑点,及时做出司法回应。三是要净化司法环境,依法加强对公证、司法鉴定等领域的监管,推动虚假诉讼规制关口前移。

  上海二中院副院长蒋浩:民商事审判领域存在的虚假诉讼现象依旧严峻,对虚假诉讼的识别与规制依然是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痛点和难点。此次研讨会进行了多层面、开放式的交流研讨,为虚假诉讼的防治提供了工作思路和理论支撑。

  下一步工作中,一是要完善虚假诉讼识别机制。通过诉前风险警示、关联案件检索、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等方式加强源头预防。二是要增进法检协作。畅通虚假诉讼发现渠道,发现线索及时向检察院移送,筑牢司法防线。三是要增强纠错能力。对于虚假诉讼难发现、难认定、难惩戒的困局,积极推进民事强制措施的实施,强化刑、民事程序的协同效能,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惩治力度,深入培树诚信诉讼的正确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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