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养犬莫越界 “掉链”侵权必担责

时间:2023-11-04 来源:陕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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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放出的可能是“恶魔”。 田芳昕作

  

  近日,一起“恶犬伤童”事件让无数人揪心,人们纷纷对不文明养狗行为予以谴责。一些地方紧急出台相关举措,规范养狗行为。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和城市的发展,如今,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但宠物扰民甚至伤人事件也屡见不鲜。

  养宠物本无可厚非,尤其是养狗。长久以来,狗因其忠诚、通人性、懂得陪伴等特点,被很多人当作朋友甚至家庭“新成员”来对待。但是,再聪明温顺的狗也属于动物,如果没有合理的驯化和管束,很容易因某些天性和本能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因此,狗“闯祸”的背后,是狗主人的失职。换句话说,让公众惴惴不安的“狗患”虽针对的是狗,但真正的“患”其实在于养狗的人。

  对此,我国法律早就有所回应。无论是此前的侵权责任法,还是如今的民法典,都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还有狗主人因宠物伤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例。

  这意味着,养狗从来就不是一件“私事”,文明养狗也并非只是道德层面的要求,“不文明”的背后是高悬的法律利剑!

  【典型案例】

  案例一:

  近日,3岁男童小明(化名)在小区院内玩耍时,被一条中型犬扑倒撕咬,致大腿根部被咬伤。事件发生后,小明父母立即报警。经公安机关调查,咬伤小明的宠物犬主人为同小区住户王某,因其外出遛狗时未牵绳致使宠物狗随意乱窜造成人身伤害。公安机关遂因王某未尽到管理责任给予其行政处罚。

  之后,小明父母将王某诉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陪护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万元。最终经法院调解,由王某一次性赔偿小明各项损失4万元。

  案例二:

  被告人李某在自家虾塘边养了一只马犬和一只比特犬,2018年2月11日8时许,因有事着急出门,未将两只犬拴起来。唐某路过时,被两只犬追赶撕咬后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唐某系动物撕咬致右颈部撕咬伤、右颈内动脉离断,终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法院经审理后,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李某刑事责任,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法官说法】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赵敏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 乌新刚

  犬只伤人,谁来担责?

  “原则上饲养宠物造成他人损害时,无论饲养人、管理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对于合法合规饲养的宠物意外伤人的情况,法律给予了一定的‘包容’。”赵敏说。

  我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一条意味着,如果宠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已按照相关管理政策办理了饲养手续,且对宠物尽到了合理的管理责任,宠物伤人后,饲养人或管理人要是能证明被侵权人存在如擅自闯入私人住宅、故意以恶劣行径激怒宠物的行为,就可以酌情不负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但是,对于违反管理规定,饲养烈性犬或者存在遛狗不牵绳等情形的,法律有严格规定。

  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赵敏分析,对于遛狗不牵绳等行为,民法典确立了一个较为严格的无过错责任,规定即便在被侵权人故意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也不能免除责任,只能适当减轻责任。

  而对于禁养的烈性犬伤人的情形,法律的面容十分“冷峻”。

  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赵敏解释,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比一般的饲养动物危险性高,因此已有相关法规政策明确规定不得饲养。如果无视禁养的规定,饲养属于禁养品种的犬类,一旦出现损害责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必须承担责任,没有任何免责或减责事由。

  找不到饲养人,如何维权?

  遭遇恶犬已是不幸,而实践中,还常常出现被狗咬了却找不到负责人的情况。如果找不到狗主人,受害人还能寻求权利救济吗?

  我国法律及时回应社会需求,专门对遗弃、逃逸动物在脱离控制和管理期间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责任承担进行了明确。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赵敏分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被遗弃的流浪狗咬了,能找到原主人的,可以找原主人进行索赔。如果找不到,还可以找负有相关安全保障义务的管理人进行索赔。例如,流浪狗因物业管理人员管理不善溜进小区造成损害,受害人可以要求物业管理人员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管理者,如果对业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承担责任后,如果找到了犬只的饲养人、管理人,则可以向饲养人、管理人要求追偿。

  “法律这样规定,是对无辜受害人利益的充分保护,也是一种警醒,警示饲养人和管理人对自己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负责,一方面勤加管束不让动物脱离控制,另一方面不要随意遗弃饲养的动物。”赵敏特意提醒爱心人士,如果发现流浪动物,不能只是投喂食物,还应当及时向小区物业、公安机关等有关管理部门反映情况。

  饲养动物伤人或致人死亡,饲养人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目前我国法律仅在民事范畴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进行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恶犬‘行凶’后,狗主人仅需赔钱就能了事,造成严重后果时,饲养人或管理人也要承担刑事责任。”乌新刚说。

  据了解,现阶段,我国刑法没有设置动物伤人的相关罪名,这就使得狗咬人案件无法直接认定饲养人或管理人相关罪名。但是,这并不是说狗咬人在任何情况下,饲养人或管理人都不会构成犯罪。

  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全国各地发生多起宠物狗致人重伤甚至死亡事件,法院判决饲养人或管理人适用罪名大致涉及三类:一是故意伤害罪,二是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三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乌新刚说,一般来讲,如果饲养人或管理人明知未对动物采取法律规定的安全措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导致受害人被狗咬伤达到轻伤标准,则可能构成刑法上的故意伤害罪,如果致人死亡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饲养人或管理人仅因为疏忽大意,导致动物伤人或致人死亡,则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另外,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条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就包括饲养人或管理人明知自己的违规行为可能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不特定多数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仍采用驱使、引导或放任等手段使动物侵害不特定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益。

  虽然饲养的狗咬人这一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和爆炸在程度上并不相当,但是在宠物狗越来越多的今天,为了保护个人的人身权免受犬只的伤害,减少日益增大的风险,有必要对犬只失去监管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进行严惩。

  法律是社会安全和谐的最后防线。我们大可以让依法依规文明养狗成为社会共识,在法律“出手”前防患于未然。

  一方面,养狗人要遵守法规政策、尊重他人,不养大型犬、烈性犬,及时为狗办理许可证件,定期注射疫苗,保证狗的身心健康,在户外遛狗时给狗拴绳并主动避让行人,努力把狗对他人的威胁降到最低。另一方面,政府要全面履行管理职责,让已经颁布的法规政策“长牙齿”,例如对遗弃宠物的行为依法处理、对违规养犬的行为及时管制严惩,让公众能够切实感受到秩序与安全,也让养狗人能获得更多理解与包容。

  (记者 陶玉琼 见习记者 齐珂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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