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装暖气引发纠纷 法官作出暖心判决
时间:202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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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塘沽中心法庭审理了一起因供用热力合同引发纠纷案件。
原告孙某系某小区一房屋业主,被告某供热公司是为该小区提供供热服务的唯一单位。双方签订了《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后,孙某在未经供热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在供热公司的管道上为其居住使用的地下室安装地采暖设备。此后,孙某并未缴纳之后几个年度的供暖费用。2019年底,供热公司将孙某的供热计量表拆除,2019年采暖季未向孙某供用热力。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房产证内并不涵盖地下室的面积,供暖费应当如何计算。去年年底,供暖公司拆除供热表的行为更是激化了双方的矛盾。庭审中,原告要求公司恢复采暖,且按照一层的面积缴纳采暖费;被告坚持按照两层缴费,收到采暖费后才可以恢复供暖。
该案件涉及民生,直接影响到百姓的日常生活,引起了主审法官的高度重视。法官通过充分考虑,依照我国合同法和电力法相关规定,判决供热公司恢复原告供热,并告知被告积极与原告沟通解决双方的其他矛盾纠纷。
据主审法官介绍,此案原、被告双方都需承担相应责任。供热单位具有垄断性、公益性,其履行供热义务不仅仅是基于合同的约定,也基于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规定。即将实行的民法典在第九百四十四条中明确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用。对居民拖欠采暖费的行为,供暖公司可通过起诉等合法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由相关职能部门核定具体采暖面积,重新签订合同,不能以简单粗暴的方式一停了之。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zz/shgl/tjcaw-iiznezxs953458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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