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平台经济反垄断法律制度
平台经济是指由互联网平台协助组织资源配置的一种管理运作形态,它涉及多方主体,多种业务类型和多种竞争方式。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垄断,有利于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2020年11月10日,我国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为此,本版特刊文介绍域外相关法律制度,敬请关注。
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
平台经济的垄断,首先表现为形成市场支配地位。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一些国家早有规定。
市场份额认定。德国的《反限制竞争法》规定:一个经营者至少占有1/3以上的市场份额,3个或3个以下的经营者共同占有1/2以上的市场份额,5个或5个以下经营者共占有2/3以上的市场份额,可以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日本的《禁止独占法》规定,在一年之内,如果一个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超过1/2,两个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超过3/4,则可以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俄罗斯《关于竞争和在商品市场中限制垄断活动的法律》规定,市场份额超过35%的企业,应被视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贸易条款认定。《欧盟职能条约》规定,一个或多个在内部市场或其中一个主要部分占据市场调控地位的企业,“直接或间接地进行不平等的购买或订立有其他不平等贸易条款的”,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019年6月,欧盟理事会批准了《关于提高在线平台服务的公平性和透明度规则》,要求大数据平台在运营过程中,向其客户提供更透明的条款和条件,在上述要求未能达到时,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服务条款认定。2017年6月,德国完成其《反限制竞争法》第九次修订。其中增加了一项条款,明确规定免费产品或服务可以构成相关“市场”。由此,相关竞争性数据的获取将成为市场力量评估的标准之一。其他相关因素包括直接和间接网络效应,多个在线服务的“并行使用”和相互切换的可能性、规模经济以及创新在数字市场中的作用等。2018年,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加强了在线平台服务和大数据领域不公平竞争等问题的监管。同时,对主要网络服务提供商有关收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服务条款进行了调查。
不合理的价格政策
通过对平台主经济的价格分析,各国制定了遏制不合理价格的法律。
超过行业标准利润率的定价。日本《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提到的“垄断状态就是指超高定价。其表现为:获得的利润远远超出了政令所容许的行业标准利润率;付出的管理和销售费用,被确定为远高于所在行业正常水平的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
不符合市场运行规律的定价。韩国《限制垄断和公平交易法》规定的不合理价格表现为:一是在供求曲线没有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不合理地骤然提高;二是占有市场优势地位的经营者对销售费和一般管理费的支出,远超所在及相似行业间正常标准;三是两个以上的处于优势地位的经营者不合理地提高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
不合理的成本补偿价。俄罗斯《关于竞争和在商品市场中限制垄断活动的法律》对超高价格进行了界定,指出超高价格是在相关市场中占有垄断地位的经营者规定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它的目的是对生产效率不高所导致的不合理成本进行补偿或者出售以次充好的商品以强化自身利益。
同品不同人的定价。美国《谢尔曼法》规定,构成垄断价格的要件是针对同一质量的产品,对不同交易人规定不同的价格。《欧盟条约》也将价格歧视界定为对同等交易人采取不同交易。
以阻碍进口为目的的高价。联合国《消除或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法律范本》第4条规定,“谋取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属于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情形,强调严厉禁止故意设置障碍、以保持超高价格为目的、阻碍其他进口的行为。
垄断销售
域外国家法律也对各种垄断销售行为进行了规制。
垄断协议。俄罗斯《关于竞争和在商品市场中限制垄断活动的法律》规定,相互竞争的经济主体之间,就共同占有一市场份额35%以上所达成的任何协议,导致或可能导致对竞争的限制,则这些协议应被视为垄断协议。同时,垄断协议还包括限制竞争横向协议和纵向协议。
搭售与捆绑销售。美国《谢尔曼法》分别对经营者之间的共谋行为和企图垄断行为进行了规制。美国《克莱顿法》规定,针对企业没有正当理由,向不同的消费者提供相同的产品或服务时,实行不同的价格和搭售属违法行为。《加拿大竞争法》第77条规定,直接搭售行为和间接搭售行为是捆绑搭售的两种明示行为。
禁售转售。2011年11月,苹果公司在西班牙法院起诉一家公司,要求法院判决禁止这家公司销售自己生产的平板电脑。苹果公司称这家公司生产的平板电脑抄袭了苹果电脑。西班牙法院认为,禁售该平板电脑没有法律依据,判决苹果公司败诉。2010年,希腊竞争委员会对家乐福集团的一个子公司作出了1.25亿欧元的罚款,理由是这家子公司非法利用互联网技术系统限制转售价格,实施垄断。
监管组织和程序
设立反垄断监管组织属于各国政府的职能,但在运行机制及责任范围划分上各有特色。
突出行业范围监管。欧盟设置竞争总局,重点负责执行《欧共体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关于“将高价格定义为滥用行为、禁止有市场支配力的经营者直接或间接强行提高买进和售出价格”的规定内容。欧盟已将电信、电力、银行、保险等行业列为竞争性的行业,在适用法律以及执法机构上与其他行业相比没有特殊的待遇。
突出对互联网络的监管。德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是联邦卡特尔局和州卡特尔局,在此基础上,还成立了一个特别工作组,其职责为密切监测线上广告、社交网络、移动操作系统等平台技术市场,调查任何潜在的反竞争行为,确保消费者从自由公平竞争中受益。
突出重大案件集中管辖。俄罗斯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反垄断政策与企业扶持部。有关垄断的案件可以直接向总部投诉,也可以向分支机构投诉。但标的额在500万卢布以上及跨地区的案件由总部专属管辖。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案件进行调查、审查、作出处理和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普通法庭或经济法庭起诉。法院有权撤销、改变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裁决或处罚措施。
突出民事及刑事责任追究。美国的反垄断执法任务分别由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承担,反托拉斯局主要职责是对垄断事件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判断,以决定是否向普通法院提起诉讼。由于美国的反托拉斯法规定垄断行为的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所以,在民事诉讼中反托拉斯局的身份是原告,在刑事诉讼中反托拉斯局又扮演了检察官的角色。
处置办法
对平台经济反垄断案件的处置,主要有三种形式。
和解承诺。欧盟于2008年6月出台了和解承诺制度,在适用程序上,需要委员会以评估、和解商谈、提交和解承诺的三个步骤加以考量,欧盟有75%的案件是通过和解承诺来解决的。在美国,反托拉斯案件中有超过60%也是通过和解承诺方式解决的。2011年,谷歌被认为在搜索结果中赋予自营业务优先权,损害了天气、地图、比较购物等行业的有效竞争,在调查了谷歌的相关竞争行为之后,虽然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并未裁决谷歌人为操纵搜索结果,但谷歌自愿与其达成和解,并修改本地搜索、广告等政策,达到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期望的效果。
罚款。美国采用三步裁量法来计算罚款金额。第一步是确定罚款的金额。基准罚款水平一般为“受影响商业量”的20%。第二步是以计算责任积分方式来确定罚款的范围,以积分制方式调整罚款最后数额。第三步在确定罚款数额方面,法院融入一定的自由裁量,根据呈现出来的判断结果确定具体的金额。罚款数额上限为1亿美元。在俄罗斯,对签订限制竞争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违法行为,企业将受到30至50万卢布的罚款。
有期徒刑制裁。日本《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平交易法》设置了相应的罪名和具体刑罚方式。其罪名有“私人垄断、不正当交易限制、事业者团体的禁止行为之罪”“违反国际协定等、事业者团体的其他禁止行为、确定审判之罪”“违反股份公司、股份持有、干部兼任的限制禁止等的犯罪”。即使是犯罪未遂,也会受到相应的刑罚处理。在俄罗斯,对直接责任人可判处3年有期徒刑。对滥用职权的执法人员可处最高6年的有期徒刑。在美国,同类犯罪监禁期最高为10年。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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