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个人破产惩戒制度的特点
相较于古代破产法对待破产债务人极其严苛的惩戒主义而言,现代各国破产法普遍采纳破产不惩戒主义的观点,对待破产债务人秉持较为宽容、人文的态度。然而,现代破产法中的破产不惩戒主义仅是对那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不采取破产惩戒措施。但是,破产法仍然会惩戒那些存在破产欺诈、恶意消耗财产以及在企业经营失败中存在过错的债务人或债务人的领导人。
法国破产法采一般破产主义,但因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故而法国破产法体系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规定在《法国商法典》中针对商人债务清理的集体程序,二是规定在《法国消费法典》中针对消费者债务超负的处理程序。
《法国商法典》存在三种惩戒制度,分别是民事赔偿责任惩戒制度、个人破产惩戒制度以及破产刑事责任惩戒制度。具体论述如下。
民事赔偿责任惩戒制度
法国破产法上的民事赔偿责任惩戒是指凡是对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负有经营管理职责的人,若对企业在司法清算中出现资产不足的状况具有管理上过错,则需要承担资产不足的全部或部分的连带责任。该种惩戒的主体范围包括法人的领导人、作为此种领导人的法人所委派的自然人常任代表以及有限责任个人企业主等。
具体操作是由清算人、检察院或监督人在自债务人被宣告司法清算之日起的3年内,向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责任追究。通过诉讼追获的款项可用于清偿债权人债权,但被惩戒的主体即便对债务人享有债权,也不得参与分配此部分款项。
个人破产惩戒制度
法国法中的“个人破产”并非指适用于个人的破产程序,而是指在适用司法重整或司法清算程序中的有关人员,被发现具有某些不诚信、破产欺诈等损害债务人财产、破坏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可被宣告个人破产,剥夺该人的某些民事权利或资格。
该项惩戒的主体除了民事赔偿责任惩戒的主体范围以外,还包括从事商业、手工业的自然人、农业生产者以及从事独立职业的自然人。
个人破产惩戒的行为对象分为一般行为与特别行为。其中一般行为是指不区分被惩戒主体职业的特殊性,只要行为人从事了相关行为,那么该行为人就会被惩戒。这些行为具体包括不履行民事赔偿责任、违背法律规定从事了被禁止的职业、低价出售货物或故意消耗资产以推迟或避免司法重整或司法清算程序的开展、明知企业状况但为他人利益且没有任何对等代价而作出相关承诺、危机期内对债权人进行偏颇清偿、在程序中不履行配合义务或妨碍程序的正常进行、隐匿会计账簿、不制作或虚构账目以及虚构债权等。如果前述主体在企业已经亏损的状态下,继续滥用管理职权最终导致企业破产的存在挪用或隐匿资产或者虚构债务的,那么前述主体也应被宣告个人破产。
特别行为是针对不同的职业主体规定了不同的需要被惩戒的行为。其中,有限责任个体企业主若存在随意处分债务人财产、以合法程序掩盖非法目的以及为本人或他人利益而损害企业利益等行为的,均需要被宣告个人破产。法人的领导人若具有处分混同财产、为本人利益而非为法人利益从事商业行为、违反有利于法人利益的原则将法人的资产或信贷用于本人或他人、为本人利益滥用经营职权而最终导致企业经营失败以及挪用或隐匿法人财产、增加虚构债务等行为的,则该领导人应被宣告个人破产。
被宣告个人破产的当事人将直接或间接地丧失《法国商法典》中规定的领导、经营、管理或监督企业的权利或资格,换言之,其不能以商人的身份从事商业行为。同时,法院还可以宣告当事人丧失担任公职的资格。不过,为了减轻宣告个人破产对当事人的影响,法院可以选择性地宣告禁止当事人直接或间接领导、管理或监督任何商业企业、手工业企业、农业企业或任何法人中的一项内容作为宣告当事人个人破产的替代性措施。例如,前述主体在企业已经具备破产原因时,未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履行破产申请义务,则法院可宣告当事人禁止管理企业等替代性措施,而非宣告个人破产。惩戒期限上,当事人被宣告个人破产或某项替代性措施的持续时间最长可达15年,而宣告禁止担任公职的最长期限则不超过5年。
当事人被宣告个人破产或替代性措施后,如果债务人企业正处于司法重整程序或司法清算程序,那么该当事人将在企业的股东大会上丧失相应表决权。表决权由法院指定一名代理人负责行使。法院可以责令或在代理人评估鉴定之后,强制当事人转让股权。
在具体操作上,司法代理人、清算人以及检察院可向法院提出相关诉讼。如果司法代理人没有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有关诉讼,那么监察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追究。
惩戒期限届满以及因负债消灭而程序终结之时,当事人所有被限制的权利或资格均自动恢复。如果有第三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了部分清偿,那么该第三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对当事人的惩戒措施。如果被宣告惩戒措施的当事人可以提供担保,以证明其有能力行使经营职权,那么他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对本人的惩戒措施。
破产刑事责任惩戒制度
《法国商法典》将破产犯罪分为破产欺诈罪以及其他犯罪行为。其中,破产欺诈罪的规制主体与宣告个人破产的规制主体保持一致,并且破产欺诈罪规制的客观行为也与宣告个人破产中的绝大多数共有行为相同。在刑罚方面,犯有破产欺诈罪的行为人通常会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及7.5万欧元罚金,如果行为人是提供投资服务企业的领导人,那么会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及10万欧元罚金。
犯有破产欺诈罪的行为人,除了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及罚金外,他还可能被判处禁止公权、民事权利与亲权、禁止其进入公共工程市场的资格、禁止签发支票等附加刑以及被宣告个人破产。
在犯罪行为上,破产刑事责任惩戒不仅针对从事商业、手工业、农业以及其他独立职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的领导人以及担任领导人的法人所派出的自然人,还包括与破产程序具有密切相关的其他主体,例如上述主体的配偶、直系与旁系血亲、姻亲或虚报债权的债权人、管理人、司法代理人、清算人以及方案执行的监察人等。所打击的程序范围也不再仅限于司法重整或司法清算程序中的犯罪行为,对于保护程序中的犯罪行为也适用破产刑事责任惩戒。
总之,破产刑事责任惩戒行为对象的类型要比个人破产惩戒行为对象的类型更为广泛。但核心要义仍是这些行为对债务人财产造成了不当减损,致使债权人利益陷入了危险或遭受了侵害。
法国对待消费者在破产程序中出现欺诈问题的态度较为柔和。《法国消费法典》在第七卷“超负债状况的处理”作出了相关规定,根据该法典第L761-1以及L761-2条之规定,对于故意作出虚假陈述或提交不正确文件的任何人,挪用、隐匿或企图挪用隐匿其全部财产的任何人,以及在超债务处理程序中债务人没有经过债权人、个人超负债委员会或法官的同意而借入新贷的或进行财产处置的任何人,个人超负债委员会应在1年之内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撤销已经进行的程序。
这意味着,具有破产欺诈的消费者债务人,法律仅是废止了其获得超债务处理程序救济的资格,却并未对其加以与商人破产欺诈类似的民事赔偿责任惩戒、个人破产惩戒以及破产刑事责任惩戒等措施。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个人破产程序能够切实有效地发挥作用,离不开个人破产惩戒制度的有力保障,应当用好这项制度,以保障个人破产程序不被沦为恶意债务人逃废债的工具。[本文系司法部2019年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一般课题“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难点与对策研究”(项目编号:19SFB203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原文链接:http://www.bj148.org/dj/fxyj/202012/t20201218_15927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