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生钱”本质上是以权牟利

时间:2023-09-14 来源:宁夏纪委监察网 作者:佚名

  近日,江西省建工集团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陈仁华被开除党籍和公职,通报指出其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向管理服务对象放贷获取大额回报。此前,对甘肃省白银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吴查、湖南省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原副总经理刘新林等人的通报中也涉及违规向管理服务对象放贷牟利等问题。透过现象看本质,作为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一种表现形式,违规向管理服务对象放贷收息行为,不过是为受贿行贿行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在法律规定的合法借款利率范围内,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正常民间借贷收取利息行为应受到保护。但如果公权力介入到其中,当一方是领导干部一方是管理服务对象时,借贷双方的平等地位就发生了改变,借贷活动就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受到职权和职务的影响,导致权力的异化和滥用,演变成利益输送、权钱交易。

  现实中,有的管理服务对象通过各种名义方式向领导干部高息借贷,有的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强制借款给商人老板们,还有的领导干部从银行获取低息贷款或向管理服务对象无息或低息借款,再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将资金高息转贷给管理服务对象等,都是以贷谋私的具体表现,从表面看借的是钱,实质上借的是权。比如,刘新林在2012年至2017年违规向其管理服务对象放贷获取利息200余万元;四川省隆昌市委原书记尹忠以年息60%向某公司总经理李某借贷220万元,当李某提出归还本息并按年息24%计算时便在项目审议中设障,直到李某同意按原来方案支付才予以通过。可以看出,领导干部违规放贷牟利本质上就是权钱交易,管理对象以高额利息为成本,获得的是对方的“投桃报李”,严重侵害了党员干部的职务廉洁性。

  依附于岗位和职权影响的借贷关系,无论形式上怎样隐蔽变异,都是公权力的异化滥用。必须从严执纪执法,强化纪法震慑,从压实责任、从严监管、警示教育多管入手筑牢权力规范廉洁运行防线。一方面,可将民间借贷情况列为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廉政档案等主动必报内容;另一方面,可充分运用大数据手段统筹相关职能部门信息进行组合查询、对比核查、动态监管,推动违规借贷治理线上线下同频发力。(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慕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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