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报评论 | 持续深化受贿行贿一起查

时间:2023-09-14 来源:云南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作者:佚名

  

  习近平总书记就惩治行贿犯罪问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党的十九大、二十大都强调“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工作报告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重点查处多次行贿、巨额行贿、向多人行贿、危害一方政治生态的行贿人,建立全国行贿人信息库,推动完善惩治行贿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

  今年以来,受贿行贿一起查工作不断深入推进,取得新进展新成效。今年3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检联合发布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7月2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2023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首次增加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数据:立案行贿人员7657人,移送检察机关1401人;7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拟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加大刑事追责力度……纪法规定越织越密,查处数据、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形成了有力震慑。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纪委二次全会部署,持续深化受贿行贿一起查,不断提升打击行贿的精准性、有效性,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

  进一步提高查处行贿行为的政治站位、思想认识。随着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思想认识日益深入人心。但现实中,仍有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片面认为反腐败首要任务是惩治腐败分子,行贿人不是查处打击的重点,存在“重受贿、轻行贿”“重调查、轻处置”的倾向,甚至认为打击行贿犯罪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当地经济发展。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负责人介绍,实践中同期判处的行贿案件与受贿案件数量相比严重失衡,行贿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比例过高,对行贿惩处偏弱的问题仍然存在。对此,要从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高度出发,从适应反腐败斗争新形势新任务的现实需要出发,深刻认识行贿犯罪严重损害党和国家利益的政治危害,清醒认识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更加主动自觉地查处行贿行为、惩治行贿犯罪。历史和实践证明,查处行贿行为、推进反腐败斗争不仅不会影响经济发展,反而有助于推动形成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保持高压震慑、突出打击重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会同有关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明确了查处行贿行为的五个重点,推动惩处行贿更加有的放矢、精准有效。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增加规定,对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六类情形从重处罚。同时,调整行贿罪的起刑点和刑罚档次,与受贿罪相衔接。草案还加大了对单位受贿、对单位行贿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要始终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在保持惩治受贿犯罪高压态势的同时,突出重点,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对纪法规定重点查处的行贿案件,该立案的坚决予以立案,该处理的坚决作出处理,对行贿行为决不能纵容,对屡教不改者要从严处置。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既全面查清问题、坚决惩治腐败,又保障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系统施治、标本兼治,提高惩治行贿综合效能。受贿行贿一起查,不仅仅是查处个案,更重要的是揭示问题、促进整改、查漏补缺、建章立制,一体推进“三不腐”。要坚持查办案件和追赃挽损一体推进,尽力追缴行贿人非法所得,最大限度挽回党和国家损失,坚决纠正行贿获得的职务职称、政治荣誉、经营资格资质等不正当非财产性利益。强化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建立全国行贿人信息库,健全行贿人“黑名单”制度,让行贿人一次行贿、处处受限。开展有针对性的警示教育,做实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深入剖析案件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和制度漏洞,督促建章立制,加强源头治理,清除贿赂滋生的土壤,不断压缩“围猎”与甘于被“围猎”的生成空间。深入推进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进一步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营造和弘扬崇尚廉洁、抵制腐败的良好风尚,让廉洁守法理念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兰琳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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