恪守法理情三重逻辑 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刘祥玖
【摘要】迈进新时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由高速发展逐渐转变为高质量发展。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是推动我国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路径选择和重要保障,而法治化是推进营商环境现代化的一大权重指标。本文从循天理、遵国法、顺人情的价值判断出发,就如何把握好法、理、情三重逻辑,提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法理情;三重逻辑;法治化;营商环境
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这一基本原理的具体实践和运用。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法治),是由我国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同时,法律(法治)作为上层建筑,就是要当好营商环境的守护者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推动者。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四川高度重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先后出台《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四川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等制度规范,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了法治新动能。近期,省委政法委联合省政法各单位制定了全省政法系统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18条政策措施”,涵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领域,覆盖企业审批服务、案件办理、依法退出等全生命周期,为市场主体提供“一揽子”精准有效的政策保障,并针对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实施开展“六大行动”。要使这些政策和行动真正落地见效,应做到天理、国法、人情三重逻辑的高度融合统一,才能让“能动法治”在优化营商环境中释放“法治动能”。
一、循天理,营商环境应恪守的道义逻辑
循天理就是遵循长期以来形成的公序良俗、基本的道德规则和传统认知。违背基本的道德准则,人们通常视为“天理难容”。循天理是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应恪守的道义逻辑。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循天理,现实生活不乏这样的典型案例。2022年,四川高院终审判决的“青花椒”商标侵权案,尊重和保护了青花椒原产地自古以来形成的传统认知和习俗,认定原产地市场主体使用“青花椒”不构成侵权,情、理、法得到彰显,市场秩序得到应有维护,判决后社会反响强烈。今年4月23日,四川高院当庭宣判“泸州老窖”被侵权案,判决认定泸州老窖公司依法注册的“泸州老窖”商标应受法律保护,保护了“泸州老窖”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在市场上享有的广泛知名度和影响力,实现了情、理、法有机统一,白酒行业市场竞争秩序得到进一步维护。“郫县豆瓣”与“郸县豆瓣”之争亦是如此,法院认定,以一般公众的认知,容易将“郸县豆瓣”误认为“郫县豆瓣”,两者高度近似,系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法院的判决维护了“郫县豆瓣”的品牌形象,维护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需要法律与道德协同发力、同向发力。同时,营商环境的不断优化和改善,需要加强对“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的深度理解和诠释。法治化营商环境,法律是准绳,道德是基石,只有将这些理论逻辑、价值标准贯穿其中,才能营造一个遵循天理的法治化营商环境。“青花椒”案例,就是一起遵循了青花椒原产地传统认知和习俗这个“天理”的经典案例。
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唯有把道德要求贯穿到法治建设中,充分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同时不断提高营商环境中的执法司法主体和市场主体的道德自觉、道德素养,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才能得到进一步彰显。
二、遵国法,营商环境应恪守的法治逻辑
国法是国家的法律,遵国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行规则,是营商环境应恪守的法治逻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需要市场主体养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习惯,培育法治精神、法治信仰,树立法治思维,善用法治方式。因此,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不仅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也是一个执法司法主体和市场主体高度融合统一的过程。
一方面,执法司法部门要进一步树牢法治思维,善于通过科学立法解决新领域新业态的法律问题,善于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解决一刀切、选择性、机械执法办案等现实问题;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少捕慎诉慎押等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减少执法司法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同时,坚持把打击犯罪同保障人权、追求效率与实现公正、执法目的与执行形式有机统一起来,为企业创新创业、投资经营提供稳定良好的法治环境。
另一方面,市场主体则要在政商交往保持“清”和“亲”,在合理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开展市场经济活动,坚决防止商业贿赂等一切不正当行为,着重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让法治意识、契约精神、守约观念在现代经济活动中蔚然成风。
现实生活中,有的企业,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法治意识淡漠,经营活动中遇到问题时,不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而是托人找关系“摆平”,无疑为权力寻租和黑恶势力的滋生提供了土壤,严重破坏了法治化营商环境。只有市场主体提升法治意识、养成法治思维、恪守法治逻辑,充分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不断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培育市场主体“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法善治环境,法治化营商环境才有坚实基础。
三、顺人情,营商环境应恪守的情感逻辑
顺人情,就是顺人之常情,这是法治化营商环境需要恪守的情感逻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背后有情有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方面的需要发生了新的变化,对政法机关正义维护、权利救济、安全保障、服务供给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政法各部门需要进一步站稳人民立场,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首先,要强化政法政策供给,高效精准对接市场主体新需求,加快法治“立改废”工作,不断丰富完善覆盖审批服务、案件办理、依法退出等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政策措施;其次,要提高政法公共服务水平,深入推进“跨省通办”“一网通办”“一窗通办”“最多跑一次”等创新举措,扎实做好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等民生工程,持续推动政法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再者,要让法治温暖人心,始终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司法理念。最近,内江市公安局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停车难问题,出台“四不贴单”“首违免罚”等人性化执法措施,让执法对象在潜移默化中感受到尊重和温暖,受到公众普遍欢迎。此外,绵阳公安日前亦出台“八条措施”,进一步对接企业现实需求,服务市场主体有序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目前一些负面案例常常见诸报端,引人深思。例如,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法院于近日发布一则案例,西工区一名卖菜大爷因销售不合格蔬菜获利21.05元,领到11万元的“天价罚单”,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好在法院在执行“最后一公里”及时叫停,裁定不予强制执行。这些司法实践为政法部门进一步统筹兼顾、处理好法治社会和人情社会的关系,更好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现实借鉴。
法治之光,照亮营商环境优化之路。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我们要始终秉持循天理、遵国法、顺人情三重逻辑,法治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才能迈出更加坚实有力的步伐,释放新时代最大的“法治红利”。
作者单位:四川法治报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llqy/20230803/27733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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