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林地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2022年,赤峰市林西县人民法院执行了张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张某某在林西县大营子乡大莫古吐开办碎石场,擅自占用林地4.46亩,对涉案林地造成了严重毁损和破坏,对环境产生了及其不利的影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林西县林业和草原局向张某某送达《林业处罚决定书》,限其于2022年1月6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张某某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相应义务。
执行结果
林西县林业和草原局于2022年5月6日向林西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非诉执行。林西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张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对林业资源造成了不可逆的破坏,已经造成环境损失和环境功能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林西县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案件后,为保护环境资源免受长期破坏、减少国家和集体利益损失,秉持“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的准则,于2022年7月20日依法向林西县林业和草原局发布协助执行通知书,“府院联动”保证案件顺利执行,力争让林业资源恢复未受侵害的圆满状态。
绿色原则是民事法律基本原则,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绿色原则在具体案件执行中的典型适用,依法惩治破坏林业资源的侵权行为人,探索法院与行政主管部门联动、互补、协同,以执行彰显国家保护环境的信心和决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林地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生态平衡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屏障,具有防止水土流失、涵养水源、净化大气等生态功能,是不可多得和不可再生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地上矿藏勘查、开采以及进行其他各类工程建设,都要经过相关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原文链接:http://www.nmgzf.gov.cn/pfxt/642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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