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门心思抓落实带动经济犯罪检察工作整体提升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发布了《关于确定首批全国经济犯罪检察人才的通知》,公布了全国首批95名经济犯罪检察人才,吉林省共有3名检察官入选,分别是省检察院肖俊鹏、高滢,长春市检察院刘晓娜,入选人数位居全国前列。值得一提的是,截至目前,我省经济犯罪检察队伍中,具有国家级和省级检察业务荣誉称号的同志已达到36人。
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脱颖而出的检察人才往往与日常检察工作的实战密不可分,从全省经济犯罪检察今年1至6月份的工作实绩中,也许就会得出这些优秀经济犯罪检察人才是如何产生的答案。
全力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稳定
今年伊始,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汹涌而至。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省检察院聚焦民生保障、复工复产等领域,迅速启动涉疫犯罪向最高检和省“双打”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步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制定出台了《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相关经济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积极适应特殊时期依法规范办案需要。全省各级经济犯罪检察部门依法严惩利用疫情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以及制售假劣口罩、防护服、酒精等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扰乱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案件。在疫情平稳之际,主动担当,勇于作为,全力服务保障复工复产。1至6月,全省经济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审结514件1160人。印发《吉林省检察机关办理民营企业轻罪案件工作手册》等政策解读和普法宣传手册5000余册。各级经济犯罪检察部门深入企业走访调研,全面了解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情况,及时掌握企业对检察机关的司法需求,为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经济的影响,助力吉林全面振兴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检察保障。
落实“三号检察建议”服务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
按照最高检部署要求,省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部门及时制定贯彻落实“三号检察建议”工作方案,并与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会签了《加强经济犯罪办案联系协作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同时,依法向部分金融机构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建章建制规范管理,收到良好成效。1至6月,全省检察机关共起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771人。一批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得到稳妥处理,追赃完损工作平稳推进。
在此基础上,省检察院还积极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支行共同签订了《预防打击洗钱犯罪协作机制》,形成了快速推动反洗钱工作的良好开局。
在“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中,全省检察机关相继开展“七进”活动182次,参与群众20000余人,在微信微博、今日头条客户端发稿103件次,阅读量超过25万,稿件得到省委政法委转发9篇。原创作品《不要靠近我》不仅被最高检金融微课堂采用,还在最高检全网推送。
健全平等保护全力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为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省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部门在制定《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清单>的指导意见》基础上,制作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轻罪案件工作手册,梳理出检察环节“不以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一般不作犯罪处理”“可以不起诉”114项具体适用情形,为全省检察机关办理涉企刑事案件提供了根本遵循和明确指引。1至6月,不起诉经济犯罪案件非公人员同比上升88.0%,尤其是自3月2日起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的为期两个月的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免责免罚快审快结专项工作中,在具体诉讼决定作出前,充分考量民营企业生产规模、纳税情况、安排就业、生产经营状况、企业品牌形象及其在本地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充分评估拟作出的决定对当地经济发展的影响,对符合免责免罚情形的,依法不捕不诉;已经提起公诉的,全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规定。同时,积极同市场监管厅联合发布《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证据收集指引》,共同打造出了一个良好产权保护的市场环境。
深入开展落实“四个最严”专项工作
今年上半年,省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部门在深入推进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的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中,依托专业化办案团队,严惩规模化、组织化、链条化食药品犯罪和利用网络、电商平台、社交媒体、电视购物栏目等实施的食品犯罪。1月至6月,共办理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136件323人,依法对一批涉及伪劣农资、假劣肉制品、假冒名酒等重点案件快捕快诉,对打击和阻止不安全食品继续流入社会,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贡献出检察力量。同时,在依法办理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中,认真分析查找食品安全监管环节的体制漏洞和机制问题,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他们聚焦“3.15”“4.26”“6.1”、以及大政方针发布等重要时间节点,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要求,利用网络媒体平台和媒体矩阵,集中报道检察机关优秀案例和活动掠影,积极传播法律知识,收到了“办理一案、普法一遍、教育一片”的效果。
(文字:迟久阳 来源: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
原文链接:http://www.jl.jcy.gov.cn/llysj/jcll/202008/t20200831_293531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