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学玉:给失足少年重返正途的机会

时间:2021-01-04 来源: 作者:

  

  

  杜学玉是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科长,自2006年未检科成立以来,一直担任科长一职。8年来,她公正、高效地办结了数以千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先后多次被评为检察系统先进工作者、关心下一代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她所在的包河区检察院也因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成绩突出,先后被评为“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国家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先进单位”等殊荣。

  2008年夏天,17岁的合肥某大专在校学生陶某因为盗窃同寝室同学电脑而被移送审查逮捕。杜学玉经过审查卷宗、提审发现,陶某性格内向,不爱说话;案件涉案价值虽近5000元,但情节一般;陶某盗窃的原因是喜爱钻研电脑技术,而其父母给的生活费不够买配件,遂一时起意盗窃了同学的电脑,主观恶性不大。

  陶某所在的学校介绍说,陶某平时在校表现较好,恳请司法机关从轻处理,学校将会加强对其教育。杜学玉又联系了陶的父母,他们表示愿意对陶某加强管教,但在整个沟通过程中,陶某的父母寡言少语,杜学玉觉得,陶某父母和孩子之间显然沟通不够。

  鉴于案件和陶某的实际情况,包河区检察院对陶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陶某由此回到了校园,杜学玉也开始了她的帮教之旅。她和学校老师一起,一次又一次地和陶某谈心,又一次次地与陶某的家长沟通父母与孩子之间交流的重要性。功夫不负有心人,陶某和父母的“对话”越来越多,脸上也阳光了许多。“杜阿姨,我真的错了。”陶某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最终经该院检委会决定,对陶某作出相对不诉处理。

  受到办理陶某一案的启发,杜学玉对此前的未成年人已决案件进行仔细梳理发现,检察机关捕后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判处非监禁刑的比例较高,从宽幅度较大,特别是在未成年人中常发的盗窃、抢劫、故意伤害三类案件中尤为明显。对照刑法及司法解释,杜学玉和本部门的同事反复探讨,草拟了《涉案未成年人三类案件不捕、不诉实施意见》,并获准施行。

  办案时杜学玉也着重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变化。17岁的张某在实习期间,因工资报酬纠纷,一时气愤将公司财务人员的手机盗走。杜学玉在对其讯问时,明显地感到他一直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没有正确的认识。杜学玉意识到,要让张某真正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并且真正悔过,必须帮助他打开心结。她在向张某讲解法律规定、盗窃犯罪构成要件的同时,还联系合肥团市委的未保组织,聘请心理咨询师对张某进行心理辅导。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张某心悦诚服地认识了自己的错误。

  为了让和张某一样的涉案未成年人及时走出心理的阴霾,杜学玉提出了将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咨询和辅导予以制度化的建议。在合肥团市委的支持下,双方共同签订了“涉案未成年人心理咨询实施协议”,该院为此还配套出台了《涉案未成年人心理矫正实施意见》。

  2013年5月,杜学玉接手了这样一起抢劫案件:15岁的初中生程某抢劫了同样是未成年人的另3人现金50余元。案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完全可以直接提起公诉,但杜学玉却另有考虑:如果就这样处理,程某的一生都有可能被“打入另册”。杜学玉仔细分析了程某涉嫌犯罪的情况,指出这名孩子主观恶性不大,有挽救的可能,她力排众议,提出了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意见。

  为了确定程某的帮教条件,杜学玉奔走于公安、被害人、学校和社区之间。对程某附条件不起诉后,杜学玉又大胆提出建立一个考察小组,吸纳区里关工委的退休老干部、法律援助律师参与其中,将共性考察与个性考察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对程某进行引导。程某对此看在眼里、记在心上,整个考验期内,他认真按照要求递交思想汇报、与考察人员交流谈心、参与公益劳动、接受法制教育。由于在一年的考验期内表现良好,包河区检察院最终对其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dwjs/jcfc/201406/t20140609_140527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