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入选 | 案管这起案例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事)例

时间:2021-01-04 来源: 作者: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业务疫情防控期间12个典型案(事)例。其中,安徽省铜陵市两级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上下联动保障疫情期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顺利适用入选。

  目录

  案例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做到“三个当日”和“一步到位”助力涉疫案件快审快办

  案例二:黑龙江与内蒙古检察机关“两级四院”案管部门接力推进,确保律师跨省异地阅卷落地落实

  案例三:山东省滨州市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打造一体化全天候律师自助阅卷平台

  案例四: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检察院打造“24小时检察版丰巢柜”服务平台

  案例五:广东省广州市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全面提供律师跨区域自助异地阅卷服务

  案例六:重庆市南岸区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以“一个转变”“两个协作”“三个零接触”为重点加强律师执业权益保护

  案例七:湖北省荆州市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畅通律师会见“云通道”

  案例八:江西省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以“云会见+绿通道+精服务”积极保障律师权利

  案例九:上海市嘉定区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创新工作方式远程确认律师委托关系

  案例十:安徽省铜陵市两级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上下联动保障疫情期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顺利适用

  案例十一:海南省三亚市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重点开展对涉疫案件法律文书监管,加强案件流程监控

  案例十二: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案管部门疫情期间敏锐发现并全力推动“事实孤儿”司法救助成功办理

  (案例十)安徽省铜陵市两级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上下联动保障疫情期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顺利适用

  一、基本情况

  今年2月,铜陵市铜官区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傅某某等人涉嫌贪污案、雷某伪造金融票证案等4件案件,共6名犯罪嫌疑人。经审查,6名犯罪嫌疑人均如实供述、真诚悔罪、自愿接受处罚,办案检察官认为这6名犯罪嫌疑人均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疫情防控期间,看守所封闭管理,检察官、律师无法进入的情况下,铜陵市、铜官区两级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上下联动,在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利用远程视频提讯系统,完成了案件承办检察官和律师“在同一视频下”分别对6名犯罪嫌疑人进行提审和会见工作,实现了犯罪嫌疑人在律师远程视频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保证了上述4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的顺利办理,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主要做法

  一是高度重视,全力保障。按照法律规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还应当在律师在场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疫情期间看守所封闭管理,原有的检察官提讯、律师会见等模式无法继续,铜陵市检察院通过远程视频提讯等技术手段全力保障认罪认罚案件顺利办理,保证办案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律师执业权利。

  二是部门联动,精心筹划。铜陵市院案管部门严格按照远程提讯的规范要求,向派驻看守所检察室预约时间,要求铜官区院向看守所提供提讯证、办案人员工作证复印件等提讯的文书和证件,建议律师及时提供执业证、委托书、公函等用于会见、见证资料,保证提审、会见程序合法规范。另一方面协调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和信息技术部门对端口设备进行调试、对接,安排司法警察进行远程传递,做好提讯、会见的前期准备工作。

  三是规范操作,顺利实施。在铜陵市检察院检察服务中心远程提讯室内,借助远程提讯设备,实现了对6名犯罪嫌疑人进行远程提讯、律师会见、见证工作。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办案检察官分别向6名犯罪嫌疑人告知了认定罪名和量刑建议,律师就认定罪名和量刑建议是否适当分别向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法律意见,6名犯罪嫌疑人均表示认罪认罚,并在律师见证下通过远程打印系统签署了具结悔过书,整个过程图像清晰、音质流畅、交流顺畅。

  二、典型意义

  大力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是当前检察工作的重大课题,为克服疫情期间看守所封闭管理对认罪认罚工作开展的影响,铜陵市两级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立足服务职能,创新服务举措,加强上下联动,内外协同,加大科技供给,充分运用远程提讯技术手段,以解决疫情与办案冲突为视角,把检察机关办案功能区的单项服务功能向外拓展,打破了“同时在场”的时空阻隔,有效保障了犯罪嫌疑人正当权利和律师执业权利,实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确适用,彰显了检察机关服务战“疫”、规范执法的责任担当,为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贡献了案管智慧和力量。

  案例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做到“三个当日”和“一步到位”助力涉疫案件快审快办

  一、基本情况

  2020年1月下旬,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在武汉爆发,湖北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武汉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所有住宅小区实施封闭管理,同时要求武汉市各级检察院在内的所有干部下沉到村(社区)一线,参与疫情防控。3月26日上午,武汉市江岸区院案管部门接到公安机关送案人员电话,童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将移送审查逮捕。3月20日13时许,犯罪嫌疑人童某某违反疫情期间管控规定,翻越隔离挡板外出后返回时,拒不配合下沉干部查验身份等工作,并持刀威胁、恐吓防疫工作人员,致两名下沉干部受伤,其中一人构成轻微伤,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童某某严重漠视管控措施,扰乱防疫秩序,造成了极为不良的社会影响。

  2020年3月正是武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期,社区防控成败事关大局。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案管部门以“疫”为令,闻令而动,既抓抗疫防疫不放松,又确保案件管理不断档。为确保该案快审快办,该院案管部门迅速反应,积极协调,立即安排经验丰富的干警负责受案流转,并指定资深检察官负责办理该案,当日下午该案即分案流转到承办检察官手中。3月28日,该院对童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3月31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4月12日提起公诉,5月7日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童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力震慑了破坏防疫秩序的犯罪行为。

  二、主要做法

  一是打破常规,建立案件流转快速通道。为保证涉疫案件顺利办理,由检察长亲自协调督导,及时破除特殊时期案件流转过程可能存在的梗阻,期间领导协调各类办案问题7次。积极落实高检院关于疫情期间做好案件管理工作的要求,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的沟通、协调,统一采取提前电话预约、专人专岗负责、错时受理的方式流转案件。针对全员下沉社区的现实状况,迅速整合业务部门、法警等力量向案管集中,打通案管与业务部门、法警队之间的部门壁垒,由案管直接对接办案单元,统一调配法警力量,通过电话沟通、系统查询等方式,及时掌握案件移送信息,优化送案方式,确保案件流转高效。

  二是发挥优势,为涉疫案件提供精准服务。针对疫情期间认罪认罚值班律师到场难的问题,该院案管部门及时与司法局职能部门进行对接,主动协助解决值班律师交通不便的困难,确保其能够及时到场履职,充分保障了犯罪嫌疑人权利。针对看守所封闭管理提审难的问题,该院案管受案时同步与监管场所取得联系,落实疫情期间管理要求,及时确定视频提审的方式,协助检察官完成远程讯问工作。实行全跟踪流程监控,疫情期间指派专人负责日常流程监控,每日向业务部门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发送预警清单,将涉疫案件列为重点,实时跟踪案卡填录、流程规范等,为疫情期间办案提供个性化服务和规范性保障。

  三是严防死守,确保办案工作绝对安全。实行非接触式移送案件,受案后第一时间制作电子卷宗,确保检察官通过办案系统即可清晰查看全部案卷,减少实物卷宗传递导致的安全隐患。做好人员管控,每日为收送案和办案人员配备口罩、手套、便携消毒酒精等防疫物资,对外来送案人员在进入机关大院和案管大厅时严格执行“双测温”和扫码登记制度,充分保障人员安全。严格场所防控,购置消毒设备对往来案卷材料和光盘进行消毒处理,每日对案管大厅和办案场所进行两次全面消杀,打好疫情防控“阵地战”,确保案件流转无隐患。

  三、典型意义

  社区是抗击疫情的前沿阵地,严重妨害防疫工作的行为,不仅对防疫人员造成了伤害,更是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挑战。该案发生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尤其是在全国疫情重灾区湖北武汉,在全员下沉社区的前提下,该院坚持抗疫、办案两不误,案管部门积极发挥枢纽作用,主动作为,实现“三个当日”和“一步到位”,确保涉疫案件快审快办,既及时准确地打击了破坏防疫秩序的犯罪行为,也鼓舞了广大抗疫人员的信心,凸显了特殊时期检察机关案管部门的责任担当。该院集中人力资源、打破部门壁垒等做法也对非常态下优化案件流转保障提供了借鉴,同时环环相扣的防控措施也为疫情期间如何确保办案安全提供了重要借鉴。

  案例二:黑龙江与内蒙古检察机关“两级四院”案管部门接力推进,确保律师跨省异地阅卷落地落实

  一、基本情况

  2020年3月下旬,黑龙江省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对跨省出行、交通、住宿等方面仍保持着严格的管控力度。哈尔滨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代理的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办理的孔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案件即将到期,却因疫情影响无法阅卷,导致辩护意见难以形成。张律师向哈尔滨市检察院寻求异地阅卷帮助,哈尔滨市检察院受理张律师申请后,按照全省检察机关服务律师异地阅卷工作要求,及时向黑龙江省检察院汇报情况,随后黑龙江省检察院与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进行协调沟通,得到了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积极配合,在两个省级院案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哈尔滨市检察院与呼和浩特市检察院第一时间进行了工作对接。

  哈尔滨、呼和浩特两市院采取远程视频会议形式,向律师介绍了疫情期间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新举措,由哈尔滨市检察院案管办对张律师提供的申请材料代行审核,呼和浩特市检察院案管办干警进行远程确认后,利用检察内网邮箱实现电子卷宗传输,由哈尔滨市检察院将电子卷宗加密刻录的光盘移交给张律师,充分保障了律师执业权利和案件的顺利办理。

  二、主要做法

  一是建立联动机制,确保律师申请事项快速办理。建立并严格执行律师异地阅卷处理机制,基层院接到律师省内异地阅卷申请,同步上报市分院和省院;市分院接到此类申请,同步通知基层院并上报省院;省院接到此类申请,同步通知市分院和基层院,从而将逐级解决问题变为联动解决问题,提高了律师异地阅卷效率。结合疫情期间律师申请阅卷的不同情况,及时制定办理律师异地阅卷工作办法,明确了律师省内异地阅卷和跨省异地阅卷工作程序。

  二是加强对下指导,统筹疫情期间律师接待工作。建立接待律师工作日报告制度,及时将律师接待工作情况向上级院报告,确保上级院能够全面掌握下级院律师接待工作动态,应对律师因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参与诉讼的各类问题,及时对开展律师接待工作进行针对性指导。明确律师接待岗位责任,严格执行接待律师工作“服务受理零推诿、服务方式零距离、服务质量零差错、服务结果零投诉”的“四零”服务要求,对工作懈怠、服务质效不高等问题予以通报批评,严肃问责。

  三是用心用情服务,着力提高律师满意度。越是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越要将服务律师与服务办案同等对待,实现律师申请受理、办理、反馈紧密衔接,有效服务律师工作需求。通过微信、视频、电话等方式全方位掌控疫情期间律师申请办理情况,提出律师申请事项必须百分之百受理、百分之百处理、百分之百答复的工作要求。同时狠抓案管部门作风建设,畅通律师反馈意见渠道,协调解决律师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情况下的堵点、难点问题,不断创新服务方式。

  三、典型意义

  案件管理部门发挥着检察工作的“窗口”示范作用,需要全体案管工作人员时刻牢记案管工作无小事,做好律师接待工作,更是案管部门坚持“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最直接体现。面对疫情期间常规开展工作方式难以为继、与外省检察机关沟通联系不便等实际问题,案管部门切实发挥总揽全局、统筹协调的枢纽中枢作用,及时研究解决服务律师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实现特殊时期为律师执业提供更加细致周到的“一站式”服务,使服务律师异地阅卷工作成为展示新时代检察机关工作形象、提升检察工作社会影响力的重要载体,更加充分展现检察机关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应有的担当和作为。

  案例三:山东省滨州市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打造一体化全天候律师自助阅卷平台

  一、基本情况

  今年以来,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研发推行全市一体化律师自助阅卷平台,依托信息化智能化,有效解决疫情防控形势下律师异地阅卷难问题,实现了保障阅卷办案和疫情防控两不误两提升。4月3日,滨州无棣县某律所张律师代理了邹平市院办理的一起刑事案件,由于路途相距近200公里,办案时间紧迫,且正值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及时阅卷成为最大难题。在得知可以通过律师自助阅卷平台异地阅卷后,完成网上身份核验的张律师随即前往离家最近的本地无棣县检察院自助平台进行阅卷,在不到几分钟的时间便完成了卷宗光盘刻录,拿到了该案的电子卷宗光盘。该平台上线运行以来,律师自助阅卷率达到95%,赢得广大律师欢迎和好评,正义网、山东法制报等媒体予以点赞报道。

  二、主要做法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以信息化实现疫情期间阅卷办案“零接触”。积极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新形势和律师异地阅卷新需求,采取互联网PC+微信在线预约模式,平台全市两级院互联互通、电子卷宗全市通取,律师信息网上注册、网上申请、网上审核,在无人值守情况下自助阅卷,改变了现场文书申请、面对面身份鉴别、手工刻录光盘的传统模式,全程避免了人员接触。

  二是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平台运行规范安全有序。制定《律师自助阅卷平台使用管理办法》,对平台使用、运行维护、安全保障等作出明确规定。律师身份信息后台严格审核,系统自动进行身份验证、人脸识别,电子卷宗加水印、密码,配备完善的门禁系统和监控设施,确保场所和案件信息安全。

  三是全时段保障阅卷办案,打造检察机关司法为民新品牌。建立专门场所,配置自助阅卷终端一体机,悬挂平台使用指南和操作指引,配备桌椅、饮水机、雨伞等便民设施,律师可以选择到距离最近的终端平台下载卷宗、刻录光盘,不再受时间、地域限制,可实现24小时自助阅卷、全市范围内异地阅卷。同时平台可自动向律师推送案件进展信息,实时保障律师知情权。

  三、典型意义

  案管部门作为检察司法为民的“窗口”,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向律师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一站式检察服务,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有效提升了检察工作人民群众满意度。律师自助阅卷平台的上线运行,是落实高检院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系列部署要求、落实“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的具体实践,是检察机关在新时期心系法治、主动担当的生动体现,也是提升案管工作科学化水平、构建良性检律关系的现实需要,对于推动提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四: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检察院打造“24小时检察版丰巢柜”服务平台

  一、基本情况

  2020年3月9日,因疫情影响业务暂时停摆的河南郑州房律师不断接到其代理沈某盗窃案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催促电话,房律师无奈之下申请检察机关解决阅卷和约见承办人的诉求。案管人员提示房律师在线上进行身份注册并提交辩护委托文书,当日根据房律师的申请刻录卷宗光盘并存放入院门口的“检察版丰巢柜”中,同时与案件承办人约定视频会见时间,自助平台随即发出光盘取件码和视频会议室密码。当日上午11时房律师从“检察版丰巢柜”取走电子卷宗光盘,并于下午15时通过云视频与案件承办人交流辩护意见。郑州市中原区院创新推出的“24小时检察”线上线下自助服务平台,切实保障了房律师的诉讼权益,实现疫情防控安全和诉讼效率的兼顾统一,并在随后的疫情期间为更多的诉讼参与人提供了便利服务。

  二、主要做法

  一是业务办理“三个一”,让律师阅卷“只跑一次”。完成一次平台注册,律师通过“中原检察”微信公众号,登陆“24小时检察”服务平台,根据书面提示提交注册资料、填写登记信息,后台管理员通过手机管理端即时审核。提交一份申请,律师注册成功后,可以随时登录平台,并根据办案需要即时递交阅卷、约见承办人申请、上传阅卷相关的委托书等资料。获取一条收件码,后台管理员根据审核结果,将刻录好的电子光盘放至“检察版丰巢柜”后,平台自动向申请人发送一条含有取件码的短信,律师可凭取件码前往“检察版丰巢柜”自行取件。

  二是创新服务“三个体验”,实现检律互动“云接力”。“丰巢柜”随时提交诉讼资料,律师将诉讼资料存入“检察版丰巢柜”后,平台即短信告知律师提交资料时间和柜号,并提示保管信息以备查证;同时还发送信息至管理员,确保及时处理、不被遗漏遗忘。“云视频”便捷预约案件承办人,律师提出与承办人当面沟通申请后,由管理员预约检察官,并将预约时间与会议室密码发送律师。律师即可在约定时间登陆“云视频”会议室与检察官“见面”沟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云数据”对接诉讼参与人诉求,该平台自动留存诉讼参与人的提交材料,为律师下一次代理业务保留数据,提高效率。

  三是通过“三个零”,落实疫情防控新要求。“零接触”完成互动,诉讼参与人可以通网上微信平台完成注册与申请,案管工作人员进行审核与协调工作,保障诉讼权利得以落实。“零等待”即时审核,诉讼参与人提出申请后,案管工作人员即时收到短信通知,马上可以在手机后台进行审核,不受工作时间限制。“零风险”领取实物,诉讼参与人通过“丰巢柜”,可以自行领取卷宗光盘,也可以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丰巢柜”每日定时消毒,确保防止疫情传播风险。

  三、典型意义

  疫情防控的突发形势给案管工作带来了新挑战,案管工作人员与案件当事人、律师等诉讼参与人“零接触”成为常态。该院顺应新形势新要求,以智能化为引领,按照“一件事、一张网、跑一次、不见面”的功能设置,研发了“24小时检察版丰巢柜”自助服务平台,实现案管业务由简单向集约化转变,由粗放向精细化转变,确保“零接触”“零风险”,为诉讼参与人提供了安全便捷的检察产品服务,最大限度的节约司法诉讼成本。“24小时检察版丰巢柜”自助服务平台,是一个全天候、全域型的检察自助服务平台,打破时空界限,无论是通过线上线下平台,无论在当地或外地,无论八小时以内以外,诉讼参与人只需进行“一次平台注册、提交一份申请、获取一个收件码”,就可随时随地通过网络自助,实现相关检察业务办理,最大限度地满足需求,真正让群众“最多跑一次”的改革要求变为现实。

  案例五:广东省广州市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全面提供律师跨区域自助异地阅卷服务

  一、基本情况

  2020年5月26日,犯罪嫌疑人曹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因伙同他人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三无”口罩,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移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并委托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当时,王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地处疫情低风险等级的广州市天河区,而案件受理地的广州市白云区尚为疫情中风险等级,从天河区赶赴白云区路程较远,往返途中和面对面阅卷均有一定的交叉感染风险。王律师十分焦急,担心因疫情管控无法及时阅卷。6月2日,王律师通过广州网上检察院微案管平台向白云区检察院提出异地阅卷申请,希望能到其律所附近的广州市检察院办理自助阅卷。白云区检察院受理该申请后,即时完成网上审核,将电子卷宗传送至广州市检察院的自助阅卷服务终端机。当天,王律师就在其“家门口”的广州市检察院,通过自助阅卷服务终端机完成了自助阅卷,全程不到3分钟。

  二、主要做法

  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广州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自助阅卷服务终端机、广州网上检察院微案管平台等智慧案管建设成果,积极引导广大律师通过网上办理辩护代理业务,推行“非接触式”服务模式,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和内外交叉感染风险,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律师接待不停歇、更便捷。

  一是阅卷申请一键在线提交。律师通过“广州网上检察院微案管平台”向案件办理地检察院在线完成委托材料提交,并按照就近原则提出异地阅卷申请。案件办理地检察院受理并通过审核后,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为律师绑定案件,方便其随时知晓案件进度。

  二是电子卷宗一键云端交互。案件办理地检察院将异地阅卷申请导入“律师阅卷自助服务系统”,绑定该案电子卷宗,电子卷宗则自动同步至阅卷地检察院后台数据库。随后,阅卷地检察院将标识该案件的二维码以短信形式发送给律师。

  三是自助阅卷一键完成取卷。律师来到阅卷地检察院的自助阅卷服务终端机前,手机微信扫描二维码,拿出身份证刷了刷脸,按照屏幕指引操作确认后,随即拿到刻录有该案电子卷宗的光盘,全程不到3分钟。

  三、典型意义

  广州检察机关创新工作方法,通过畅通线上渠道,实现“足不出户”办理业务,通过创新智慧服务,实现“非接触式”随到随取,加强异地协作,实现了“家门口”跨省市阅卷。广州检察机关从2018年底就开始推广“非接触式”自助阅卷,经过两次迭代,这套系统升级后在疫情期间充分发挥了作用。与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相匹配的第三代自助阅卷服务终端机也已研发完成,将部署到律师相对集中的场所,打通阅卷服务“最后一公里”。广州检察机关依托智能化手段,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要求,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建立的“非接触式”阅卷机制,“让数据多跑路,让律师不跑腿”,实现了保障律师执业和防控疫情两不误,为疫情防控贡献了检察智慧。

  案例六:重庆市南岸区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以“一个转变”“两个协作”“三个零接触”为重点加强律师执业权益保护

  一、基本情况

  2020年年初,正值疫情防控最严峻的2月中旬,重庆市南岸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某代理的重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尹某诈骗案,该案即将到期、办案单位即将作出结论,因疫情迟迟无法阅卷、提交辩护意见。该律师亟需阅卷,而办案单位与其居住地距离300公里、跨分院辖区,加之疫情各地实行封闭式管理,人员跨区流动受到限制。谢律师向南岸区院提出异地阅卷申请,该院利用12309中国检察网、重庆异地阅卷系统和该院自助阅卷、制卷、刻录一体智能机等智慧检务建设成果,提供了零接触的诉讼服务工作,满足谢律师及时阅卷、刻录电子卷宗等要求,保障了律师的执业权益,获得社会公众的好评。

  二、主要做法

  为实现疫情防控与保障律师执业权益两不误,重庆市南岸区院加强智慧检务与具体办案实际相结合:

  一是转变检察诉讼服务模式。该院通过微信、微博、官网等途径公开接待电话,实行线上预约阅卷制度,安排专人及时办理来电咨询、12309中国检察网、微信申请等。实现“六个当日”快速审核阅卷申请,当日跨院核实、当日反馈、当日指导律师申请程序、当日完成电子材料递交、当日完成材料审核、当日完成异地阅卷申请。及时办结阅卷,办案检察院将案件电子卷宗移交该院后,立即专人通知律师前来自助刻录案件电子卷宗,实现律师只需要跑一趟腿,阅卷不隔夜。

  二是做到“两个协作”。跨区域协作,快速联动反应。充分运用高检院12309中国检察网网上平台启动、市院异地阅卷平台助力非接触阅卷。该院及时推进充分运用市院研发的异地阅卷系统,利用异地阅卷平台优势,实现跨单位数据传输。跨部门协作,打通最后壁垒。案管部门与检务保障部门在原来刻录智能机基础上及时研究开发新功能,为自助阅卷智能机提档升级,由律师按照流程指引运用人脸识别系统和身份证进行身份认证,自助实现案件电子卷宗刻录。

  三是实现全程“三个零接触”。零接触提出申请。运用高检院12309中国检察网网上平台,完成律师材料传递、审查,实现申请提出零接触。零接触卷宗传输。经三级两地检察机关配合,通过异地阅卷系统打通数据壁垒,跨单位传输电子卷宗,实现数据交换零接触。零接触获取刻录电子卷宗。律师根据该院流程指引,在自助智能机上通过人脸识别和身份认证后,自助刻录电子卷宗光盘,实现阅卷零接触。

  三、典型意义

  疫情防控期间,该院积极转变诉讼服务模式,开展“一站式服务”,充分利用重庆异地阅卷系统和自助智能机等智慧检务,结合12309中国检察网、“两微一端”等智慧检务建设成果,发挥平台优势作用,构建电、网等零接触渠道,畅通检律业务衔接。升级建设本院自助阅卷智能机功能,实现律师阅卷申请提起、律师材料、案件材料传递和刻录案件电子卷宗全流程零接触,打造成可复制、适应时代需要的安全、及时、便捷的阅卷新模式,实现了疫情防控和检察诉讼服务不断档、律师权益不受阻,也为后疫情时代检察诉讼服务新模式作出了有益探索。

  案例七:湖北省荆州市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畅通律师会见“云通道”

  一、基本情况

  2020年5月,湖北省石首市院办理的计某某、唐某某等21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等案开庭在即,然而因疫情防控原因,多名律师自接受委托以来一直未能会见被告人。石首市院案管服务中心在接到其中两名律师申请会见的请求后迅速反应,第一时间与当地司法局联系,统计涉案被告人委托律师人数及会见需求情况,同时积极协调公安局、看守所及该院技术部门,充分借鉴此前远程提讯、远程开庭的成功经验,在特殊时期为律师会见搭建“云通道”,切实保障律师会见权和被告人诉讼权利。为避免因会见扎堆可能造成的被告人庭前相见,案管部门制定详细会见安排表,为每名律师固定会见时段。5月7日至9日,16名律师依序来到石首市检察院远程提讯室,经过体温检测和身份核验后,合法高效有序地完成会见。会见全程画面流畅、音质清晰,衔接顺畅。会见结束后,律师向该院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创新保障律师权益表示衷心感谢。该案已于6月16日开庭并取得良好庭审效果。

  二、主要做法

  一是严格流程,把好三关重规范。严把资格审核关,凡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或即将进入庭审环节,委托代理律师确需会见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案件管理部门与看守所对代理律师“三证”材料实行“双审核”,确保委托代理身份与会见需求真实无虚。严把会见预约关,各基层院安排专人与当地司法局衔接,了解律师会见需求,综合考量办案剩余期限、使用时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律师会见时间,避免“堵车”。严把疫情防控关,申请会见的律师必须佩戴口罩并做好体温测量等疫情防控检测工作后方可进入远程提讯室,远程提讯室安排专人消杀,确保会见环境卫生安全。

  二是内外互联,无缝衔接强保障。对内抓好部门间整体联动,对外做好与司法局、公安局与看守所等兄弟单位衔接协调,共同构建保障律师防疫期间会见的有效机制。检察机关案管部门做好“三证”审核绑定与会见登记,协调司法局统筹规范引导代理律师会见预约;技术部门负责远程提讯室设备调试和操作指导;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与看守所对接协调,严格验核律师代理手续,力求在疫情特殊时期,为广大律师提供更加高效、便利的远程会见服务。

  三是统筹调配,维护权益巧安排。疫情以来,全市两级院20个远程视频提讯室几乎每天满员。有限的硬件资源既要保障案件正常办理,同时也要为律师会见预留档期,经过与看守所及律师协会沟通后,安排中午、晚上和双休日等时间为律师开启远程会见通道。为缩短排期等候时间,对外地律师提供优先安排会见,确保外地律师“当天来、当天见”。同时在律师会见时,关闭远程提审系统录音录像功能,确保律师会见不受监听。

  三、典型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湖北省的疫情防控形势十分严峻,监狱系统、看守所等特殊场所原则上只进不出。随着疫情期间常态化管控,监管场所始终采取最严格的管控措施,这使得传统线下面对面律师会见因疫情而“停摆”,造成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受到影响。荆州市两级检察机关案管部门积极应对,始终坚持疫情防控、案件管理、律师接待多管齐下,充分发挥案管部门业务管理枢纽职能作用,以点带面,主动靠前,统筹协调内外部关系,借助检察专网、远程提讯系统实现律师“云会见”。荆州检察机关案管部门对标当事人合法权益,以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重要考量,主动服务保障各类案件办理,为司法办案的“复工复产”贡献案管智慧,展现了案管工作的价值和担当。

  案例八:江西省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以“云会见+绿通道+精服务”积极保障律师权利

  一、基本情况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毗邻湖北的江西省被划为疫情高风险等级地区,看守所、监狱等羁押场所统一实施封闭式管理,暂停律师现场会见,会见难成为律师面临的最大困扰。2020年4月28日,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某、熊某了解到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与南昌铁路看守所建设有相连的远程视频系统,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向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发出申请函,希望借助该视频系统帮助实现会见关押在南昌铁路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缪某某。案件管理中心高度重视,从推进律师执业权利落实和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高度出发,开通“绿色通道”,决定运用本院已建成的远程办案中心,协助辩护律师进行“云会见”,保障律师会见权。2020年4月30日,在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远程办案中心,两名律师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会见关押在南昌铁路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缪某某,整个会见过程图像流畅、音质清晰,实现了会见的全部预期目标。

  二、主要做法

  一是采取“云会见”。案管中心干警接到律师申请后,立即开展电话沟通。律师告知其辩护的犯罪嫌疑人缪某某因涉嫌盗窃犯罪,目前羁押在南昌铁路看守所,受疫情影响,律师无法正常入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案管中心高度重视,快速反应,联合南昌铁路看守所共同商讨应对措施,决定运用本院已建成的远程办案中心,协助律师进行“云会见”。根据《疫情防控期间律师申请使用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远程办案中心办法》,律师可以向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提出申请,借助远程办案系统会见在押当事人。

  二是开设“绿通道”。案管中心开通“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律师预约材料审查事宜。律师需要会见关押在南昌铁路看守所的在押当事人,只需通过线上或线下送交会见常规文书审查核实后,就可以预约进行远程视频会见。在押人员由南昌铁路看守所进行统筹安排,接受会见。会见当日,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工作人员为律师做好体温检测和登记,利用微信扫描赣通码,律师只需出示手机已经生成的绿色二维码,即可进入案管大厅。

  三是提供“精服务”。会见开始前,检察机关关闭远程视频系统有关录音录像的全部功能,确保律师会见过程不受监听。案管中心提供邮寄会见文书、笔录材料等便利服务,让律师远程会见在押人员实现“最多见一次”,尽可能减少人员聚集防范感染风险。同时,第一时间在本院微信公众号对此次助力律师会见工作进行宣传,在本地律师群中引起积极反响。

  三、典型意义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牢记服务宗旨,勇于担当,不停不等不拖,积极主动作为,面对疫情防控下不可避免的空间壁垒和距离阻隔,强化检察担当,坚持落实“为民、便民、护民”服务理念,加大信息化应用力度,促进检察业务与科技信息的进一步融合,同时充分发挥新媒体宣传作用,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相关信息,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热点和诉求,积极为律师执业和疫情防控助力,为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下司法办案积累了有益经验。

  案例九:上海市嘉定区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创新工作方式远程确认律师委托关系

  一、基本情况

  疫情期间,为落实监管场所疫情防控要求,最大限度减少输入风险,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于2020年2月按要求实行全封闭式管理,暂停律师入所会见服务。根据市司法局与市律协、市公安局监管总队工作要求,区看守所于3月22日起启动律师预约入所制,因预约量大、排队时间长,无法第一时间满足所有律师要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律师正常执业活动的开展。

  2020年3月25日上午,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周律师作为杨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辩护人前往上海嘉定区院申请阅卷。上海嘉定区院在查验周律师“三证”后,发现授权委托书没有得到杨某本人签字确认,不符合规定,无法为其提供阅卷服务。但鉴于周律师因客观上无法入所会见以确认委托关系,上海嘉定区院案管部门创新工作思路、服务跨前一步,主动联系案件承办检察官在进行远程视频讯问时征询杨某对委托辩护人的意见,并记入讯问笔录,以此作为周律师获得授权的证明,并据此安排周律师及时进行阅卷。

  二、主要做法

  一是接诉即办,主动核实情况。针对周律师提出的疫情防控期间,因无法入所获得委托人签字授权的问题,上海嘉定区院案管部门第一时间向本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和市律师协会进行核实,证明周律师所诉内容属实。

  二是担当作为,提出解决方案。针对周律师希望在检察机关对原案作出审查处理决定前予以阅卷的急迫心理,上海嘉定区院案管部门牵头召开跨部门协商会议并达成一致意见,对检察官提讯工作已完成的,由案管部门运用远程视频方式,召集犯罪嫌疑人近亲属、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连线,对双方间的委托关系进行确认后形成笔录并移送审查起诉的检察官处理,未完成的由审查起诉检察官在讯问时征询犯罪嫌疑人对委托辩护人的意见并记入讯问笔录。

  三是依法依规,保障辩护权利。根据协商意见,案管部门主动联系负责审查起诉杨某案件的检察官在远程提讯时征询了杨某对其家属委托周律师的意见,在得到杨某确认的答复后案管部门及时向周律师进行了反馈,周律师随即于次日来院查阅了原案案卷材料,顺利完成了阅卷工作。

  三、典型意义

  疫情防控期间,上海嘉定区院从律师本位出发,摒弃就案办案的思维定式,注重转变司法理念,主动“跨前一步”延伸职能,搭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绿色通道,把律师会见权、阅卷权、知情权的保障等落实在办案环节。在案管部门的努力下,对内形成案管反馈、捕诉部门落实解决的互联互动工作机制,对外推动司法局、看守所、律协等职能机构联动会商,最大限度保障了特殊时期律师执业权利。

  案例十一:海南省三亚市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重点开展对涉疫案件法律文书监管,加强案件流程监控

  一、基本情况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要求加大对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打击力度。为此海南省三亚市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重点加强了对涉疫案件法律文书监管,在进行“三书”(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起诉书、审判机关裁判文书)比对时,海南省三亚市检察院案管部门发现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29日作出的邢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判决书存在文字错漏、情节认定错误等问题。一是情节认定错误。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非法收购2只国家Ⅱ级重点保护动物猕猴并出售,属于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收购、出售猕猴,情节严重的标准是6只。二是多处文字错漏。如将“如实供述”表述为“如数供述”等。该院案件管理部发现以上问题后,及时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提示其监督法院纠正。经监督,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以裁定书的形式补正上述错漏。

  二、主要做法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三亚市院案件管理部严格按照高检院和省院在疫情防控期间案管工作的部署,坚持疫情防控与案件管理并重,采取期限预警、文书审核、“三书”比对等措施,强化法律文书监管,确保疫情期间监督履职不断档、检察服务不掉线、案件质量不打折。

  一是用足用好智慧案管“三书”比对软件。智慧案管“三书”比对软件是海南省检察院为提高案件质量、提高监管效率在全省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部署的软件。三亚市院案件管理部高度重视、充分运用智慧案管,采取单人初次比对、双人互相比对、每月定期比对等措施,对每一件案件的“三书”进行反复对照,从中发现瑕疵、错误,精准对照法律规定,提醒、提示承办案件检察官进行纠正。

  二是以求极致的态度做好法律文书监管。对于涉疫案件,三亚市院案件管理部在一名专职流程监管员的基础上,增设兼职监管员1名,要求高效、精准做好涉疫案件每一份法律文书的监管工作,从文字表述到情节认定,从排版格式到法律适用,逐一审核、逐条对照,下足功夫,用足心思,保证文书质量,提高司法权威。

  三是沟通协调跟踪督办。对于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流程监管员通过电话、微信等多种方式反复沟通。对文字表述不当的,通过诵读、复读的方式,推敲最准确的表述方式;对适用法律错误的,通过对照法律条文规定、司法解释精神等,确保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刑相适。对法院裁判存在错漏的,提醒检察官监督审判机关纠正,并跟踪督办结果。

  四是注重学习提高监管能力。三亚市院案管部针对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坚持把学习作为立身之本、立足之基,开展了高检院张军检察长办理涉疫案件讲话、涉疫典型案例、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决定等内容的学习,并组织研讨交流,全体人员围绕学习谈心得谈体会,结合案管业务谈设想谈措施,全方位提升流程监管能力。

  三、典型意义

  每一起案件都会产生数量不同的法律文书,有的案件法律文书上万字甚至几十万字,监管工作任务重、难度大,要做到精准监督、高质量监督相当不易。抠字眼、看标点、抠条文,不仅体现了流程监管人员的态度和精神,更彰显了案管工作的自身价值,体现出案管服务疫情防控大局独特作用。涉疫情犯罪案件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对涉疫情犯罪案件更需要把好“入口”“出口”关,保证案件高质量办理。海南省三亚市院案件管理部高度关注涉疫案件办理情况,聚焦法律文书质量,充分运用智慧案管,以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起诉书、审判机关裁判文书比对为重点,以求极致的态度察微析疑,切实抓好案件流程监管,努力打造权威高效的“检察产品”,为精准高效地打击涉疫情犯罪提供有力保障。

  案例十二: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案管部门疫情期间敏锐发现并全力推动“事实孤儿”司法救助成功办理

  一、基本情况

  2019年10月31日,吴某某因情感纠纷将妻子刘某某杀害于南通市崇川区。两人为徐州沛县人,婚生子女为吴某甲(男, 8岁)和吴某乙(男,2岁)。2020年2月28日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案管部门受案审核发现,本案中,两兄弟年幼,因犯罪悲剧生活无保障,特别是疫情期间更是雪上加霜,处境令人堪忧,急需启动司法救助,遂在将案件移送刑检部门办理的同时,及时发挥业务枢纽作用,第一时间牵头未检、控申等部门协调会商,启动司法救助程序。

  为推动司法救助及时落地,尽快帮助两孩子摆脱疫情期间生活困境,案管部门一方面持续跟进保障,及时配合承办部门解决疫情期间无法实地调查,存在救助取证难等现实问题;另一方面协调邀请人民监督员采取“云听证”方式,对救助过程全程监督,确保案件透明办理同时,有效凝聚各方力量推动全方位快速救助到位。经过努力,及时促成了给予吴某甲、吴某乙10万元司法救助金的办理结果。

  二、主要做法

  一是跳出就案受案思维定式。疫情期间,该院案管部门在调配人员进驻社区开展防疫的同时,部门领导下沉窗口一线,确保案件受理、接待服务提质增效。在受理吴某某杀妻案中,受案人员跳出就案受案思维定式,从对公安移送材料审核中敏锐发现吴某甲、吴某乙两兄弟年幼,仅由农村的爷爷奶奶照料,疫情期间生活陷入窘境,有必要启动司法救助程序,遂对杀妻案快速受理分配办理后,及时与未检、控申部门协调会商,推动启动对两兄弟的司法救助程序。

  二是跟进保障快速启动救助取证。为防止疫情期间办案人员无法亲赴徐州沛县调查取证,致使两兄弟生活得不到及时救助,案管部门将办案进度纳入重点监管,持续跟进保障。主动协助办案部门及时与徐州沛县检察院取得联系,启动委托调查程序。经调查取证得知:吴某甲、吴某乙的爷爷奶奶以务农为生,年迈且身患疾病,兄弟俩已是“事实孤儿”,生活学习费用无法保证,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遂及时提起国家司法救助。

  三是采取“云听证”邀请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为增强案件办理的群众参与度和透明度,有效凝聚各方力量及时救助疫情中的两兄弟,该院决定启动人民监督员听证程序。经向南通市院汇报并得到支持后,司法局随机抽取,确定2名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考虑到疫情防控需要,该院案管部门及时协调技术部门,研究确定以远程视频连线方式举行“云听证”。案管部门借助电话、微信、网络等手段将远程视频连线方法、会议时间、案情等告知参会人民监督员,并及时做好联络对接等各项保障。听证会上,2名人民监督员一致同意给予俩名“事实孤儿”10万元司法救助金的检察意见。

  四是监管推动各项救助措施落实落地。听证会后,案管部门及时跟进监督,动态掌握办理进度,推动听证意见及时得到有效落实,并将阶段性救助进展向人民监督员及时反馈。听证完毕后一天内,该院便审结了此案,并报区委政法委审批,仅用十余天时间就完成了审查、报批和首批4万元救助金发放工作;同时,还联系了司法社工和专业心理咨询师对两名“事实孤儿”进行远程视频心理疏导,及时与吴某甲就读的小学进行联系,确定由学校班主任及时跟进辅导;向徐州沛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书》,推动民政局自6月开始逐月向两人发放生活保障金;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案管部门还与未检部门人员邀请心理咨询师奔赴徐州沛县进行回访,现场为其心理疏导。该院的做法同时得到了人民监督员的高度肯定。

  三、典型意义

  新冠疫情疫情期间,案管部门在确保进入检察环节的案件能够依法有序办理的同时,更要有从敏感时期、恶性案件中发现隐藏的监督线索的能力,更要关注案件背后弱势群体的生活保障问题,通过司法救助等途径,防止因案致贫,保障弱势群体贫有所救、困有所助,切实体现国家关怀和司法温度,为战胜疫情、服务三大攻坚战、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南通市崇川区院案管部门从杀妻案受理审查中,敏锐发现司法救助线索,从疫情期间弱势群体生活保障不力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及时发挥业务枢纽作用,推动多部门联动,跨地区形成合力,及时有效实施司法救助,体现了检察作为和担当。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dwjs/jcfc/202007/t20200724_288265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