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检察:这起非法捕捞民事公益诉讼案,庭后“检察官说”引人警醒!

时间:2021-01-04 来源: 作者:

  

  

  

  

  

  (检察官的“庭后感”)

  

  

  “检察官,我宁愿被追究刑事责任,也没法赔这笔钱啊!”2020年4月8日,由安徽省宣城市检察机关提起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民事公益诉讼案庭审后,案件的被告刘某某这样对检察官说。

  此前,刘某某曾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然而,这并没有让刘某某反思警醒,而是因再一次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走上了法庭的被告席。庭审中,他认可了自己非法捕捞的行为,但是他不明白为什么这一次渔业行政部门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后,检察机关还要对其提起公益诉讼,且提出要其赔偿4万多的生态修复费?他认为这笔费用过高,这也是本次庭审的争议焦点。

  

  宣城市检察机关调查查明,2019年4月24日,刘某某在明知港口湾水库为禁渔区和处于禁渔期情况下,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宁国市青龙湾水库水域内使用网具捕捞光倒刺鲃鱼、鳜鱼、鳙鱼、草鱼、甲鱼等水产品共23.7公斤。

  2019年11月25日,宁国市农业农村局受检察机关委托,出具《关于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对港口湾水库水域渔业资源损害评估及补偿修复意见》:刘某某在禁渔期的禁渔区内实施非法捕捞行为,已致使渔业资源补充群体资源量下降,从而间接导致保护区的渔业资源衰退,为了补偿非法捕捞对港口湾水库水域渔业资源造成的损失,建议选择针对性实施受损物种人工繁殖放流的方式,经中国水产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专家评估,补偿金额为45928元。

  

  宣城市检察机关认为,刘某某在明知港口湾水库为禁渔区和处于禁渔期情况下,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侵权行为,威胁到鱼种生存和种群繁衍,破坏了当地渔业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刘某某应承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45928元的诉讼请求。

  

  “也许刘某某会困惑,不过是网几条鱼换几个钱的小事,检察机关为什么要大费周章提起诉讼,我们要回应的是,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不是做出处罚给予警告就能了事的!生态遭到破坏,侵权人就应当予以修复。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既是保证生态得到有效恢复的需要,同时也是对包括刘某某在内的肆意破坏生态环境的个人和单位的警醒,破坏生态易,修复生态难,为蝇头小利将付出巨大代价,且行且珍惜!”公益诉讼检察官在发表出庭意见的时候郑重呼吁,每个人都要增强环保意识,法律意识,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决不能以破坏环境为代价。

  法院宣布此案将择日裁判。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gyssjc/202004/t20200409_280987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