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 滁州甲建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裁判结果监督案

时间:2021-01-04 来源: 作者:

  

  案例七:

  滁州甲建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结果监督案

  【基本案情】

  时某、金某甲与案外人金某乙三人于2012年4月以时某名义借用滁州甲建筑公司资质合伙投标凤阳县府城镇某工程,每人各占三分之一股份。中标后,三人约定金某甲、金某乙将股份转让给时某后退出合伙,并帮助时某协调资金,时某按2.1%的月利率支付利息。2012年9月26日,时某与滁州甲建筑公司签订一份《内部承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滁州甲建筑公司将凤阳县府城镇某工程发包给时某施工。之后,时某组建工程项目部进行施工。2012年8月6日至2014年5月6日,时某多次向金某甲借款本金合计1135万元。2013年10月19日(此前借款合计850万元)之前,时某按时支付利息,之后未再支付利息,也未归还本金。2016年1月9日,时某按照金某甲的要求,在上述借款借条上补盖了其私刻的案涉工程项目部印章。2016年2月26日,金某甲向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滁州甲建筑公司与时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对时某与金某甲形成借贷关系及1135万元借款本金数额予以认定,但对借条上工程项目部印章系时某按照金某甲的要求事后补盖的事实未予认定,认为时某作为案涉工程的内部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代表工程项目部向金艳借款,之后在借条上补盖工程项目部公章,应认定工程项目部和时金林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因工程项目部系滁州甲建筑公司内设机构,无独立法人资格,该偿还本息之法律责任由滁州甲建筑公司承担。判决:滁州甲建筑公司与时某返还金某甲借款本金1135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滁州甲建筑公司不服,上诉至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金某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滁州甲建筑公司账户,并从该公司其他在建工程账户上划扣一千多万元。同时,公安机关以滁州甲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并将钟某刑事拘留、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受理审查 滁州甲建筑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又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提请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全面了解了执行案件和刑事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围绕案件事实和法律争议焦点举行公开听证,邀请三位专家、两位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会并发表了咨询意见。后该案还提交民事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

  监督意见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时某并非滁州甲建筑公司职工,其系借用该公司资质承包工程,其向金某甲借款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时某系以个人名义借款,后补盖的项目部印章系其私刻,滁州甲建筑公司对其借款不知情,没有共同借款的合意,不构成共同借款;金某甲出借款项前知道时某系借用滁州甲建筑公司资质承包工程,也知道借款人是时某个人,其在时某不能偿还借款时要求时某在借条上补盖项目部印章,意图将债务转嫁给滁州甲建筑公司,因此,其不符合表见代理中善意第三人的条件,时某的借款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因此,判决让滁州甲建筑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适用法律错误。

  监督结果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时,钟某拒不执行判决刑事案件一审已开过庭,凤阳县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供的抗诉通知书后,对钟某予以取保候审。

  2020年3月30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民再142号民事判决。认定时某的借款行为既不属于职务行为,也不构成表见代理,滁州甲建筑公司与时某也不是共同借款人,原审法院判决滁州甲建筑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抗诉机关的相关抗诉意见予以采纳并改判。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后,凤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对钟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起诉,2020年5月15日,凤阳县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1.检察机关在审查该类案件时,要注重审查项目部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表见代理或者共同行为。建筑施工企业自己施工和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施工,均成立工程项目部,由工程项目部组织施工。实践中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意承担工程项目部借款、购买建材、租赁设备等产生的债务的纠纷案件,往往是因建筑施工企业与项目部负责人是借用资质关系,建筑施工企业对项目部的上述行为不知情、不监管或者也无法监管。检察机关在审查该类案件时要注意甄别项目部负责人、经办人的身份及其与建筑施工企业的关系问题。要注意审查项目部负责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是否为共同行为主体。

  2.检察机关要增强保护民营企业的意识,对涉民企案件做到精准监督。检察机关在审查本案时了解到二审判决生效后,滁州甲建筑公司的几个在建工程账户已被查封并已被划扣一千多万元款,几个工地被迫停工,公司面临倒闭,而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司法机关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逮捕并提起公诉。为此,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举行了公开听证,并充分借助“外脑”,邀请专家咨询委员、人民监督员参与听证,认真听取了各方意见。听证专家从原审判决是否错误、错在何处、检察机关的抗点在哪里等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同时注重借助集体智慧,将案件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在取得一致意见后,提出抗诉。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msxzjc/202011/t20201104_300833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