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解读】我省将试点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 深圳前海为全省唯一获准试点地区

时间:2023-06-07 来源:广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相关链接: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展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展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试点实施办法》解读

  

  近日,广东省司法厅制定印发了《关于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展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试点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将于3月14日正式实施,明确了符合条件的中外律师事务所可以在前海合作区内实行联营,以分工协作方式,向中外客户分别提供涉及中国和外国法律适用的法律服务,或者合作办理跨境和国际法律事务。前海成为目前广东获准开展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联营试点的唯一地区。

  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实施办法》的出台旨在有序推进在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内,实行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试点工作,是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的重要内容,是服务保障重大国家战略、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实施综合改革试点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关于推动涉外法律服务业创新发展的行动方案》落地落实的制度创新。

  根据《实施办法》,中国律师事务所是指总所设在广东省内,或者设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且在广东省内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不包括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

  中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参与联营试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成立满5年;采用合伙形式;有专职执业律师50人以上;具有较强的法律服务能力,内部管理规范;最近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近3年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律师队伍保持相对稳定等。

  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联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在其本国合法设立,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已在广东省设立代表机构满3年,或者已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代表机构满3年且已在广东省设立代表机构,已设立的代表机构近3年内未受过中国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等。

  《实施办法》还规定,中外律师事务所实施联营的,应当分别授权一名律师作为参与联营业务的管理人,负责对联营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

  


原文链接:http://sft.gd.gov.cn/sfw/zwgk/zcjd/content/post_4194554.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