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大数据应用创新检察监督管理机制

时间:2021-01-04 来源: 作者:

  

  韩世国

  大数据背景下,检察监督、管理如何创新,检察诉讼各环节与大数据网络如何衔接,对监督和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以“智慧法治、数据天下”法治观念为引领,检察监督必须强化“智能引擎”牵引和“数据洪流”驱动,围绕信息化更新及大数据融合发展目标,大力推进执法监督数字化信息共享平台机制建设,以大数据战略思维为着力点,深化“智慧检务”建设,致力打造基层大数据检察监督管理创新机制。

  构建“大数据+检察”监督管理模式,着力打造智慧检察。创新离不开数据网络的支撑,是现代数据网络环境下多个管理主体之间的信息、智慧的碰撞与整合,通过大数据平台,把整个系统的数据与信息、信息与资源、资源与人有机连接起来,利用平台提供的数据、信息、模型、方法等多维资源,进行综合管理,实现大数据、信息、智能的开发、整合与共享,建立共享机制,营造数据开放的外部环境和数据化办案模式,开发符合业务特点的辅助管理系统。通过大数据平台,打通信息“岛”与“岛”之间的通道,加强数据交换,打通“部门墙”,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实现检察、公安、法院、司法等职能机关、部门之间,相应信息数据库联网或数据交换,方便查询利用。根据职能定位破除信息壁垒,让数据说话,发挥大数据优势,挖掘其应有的价值,实现从数字化向智慧化跃升。

  构建大数据网络监督横向监控机制。把刑事、民事、行政、公益、案管等各个部门、环节的角色定位、价值取向、行为绩效、合作水平等参量连接在一起,构建各个业务部门之间缜密、科学的大数据管理机制;搭建检察内部信息化办案数据库,依托电子检务系统,建立刑事诉讼监督信息库、民事监督信息库、行政监督信息库、检察办案信息库等基础业务信息库,为各项检察监督提供强大数据支持。

  建立大数据侦查监督辅助系统。强化司法办案智能信息服务,及时取得办案所需数据,并通过对数据的分析、研判,获取案件情报信息,将数据科技运用到监督中。实行案件数据信息录入,将每个案件的相关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地输入系统,实行书面、电子版受理、移送,将各类案件卷宗进行网络动态管理。利用高清数字审讯系统、便携式同步录音录像设备,进一步规范案件审讯活动,大力开展电子证据业务,充分运用手机取证设备和电子物证检验取证,及时有效固定证据,使电子数据取证、恢复成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的“利器”,推动侦查监督方式转型和办案质量提升,充分保障嫌疑人人权。

  规范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加强“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应用,积极督促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信息录入,每一个审查逮捕案件都必须录入到平台里,加强对数据的收集、分析和研判,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共用,依法有力督促、引导公安机关全面调取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提高精准批捕办案质量。依法建成和运用侦查活动监督平台,加强对侦查活动的同步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机关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每起案件的办理,发现问题作为数据等级入库,发现个别不规范的,口头联系侦查人员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以科技为引领推动“智慧公诉”走向成熟。在云技术、大数据背景下,要善于发现大数据与公诉工作的契合点,深度运用远程提讯出庭、电子卷宗、语音识别自动生成笔录、多媒体示证等技术手段,提升公诉出庭水平。通过扫描案卷存档的方式,实现卷宗电子化、数据化,利用电子卷宗数据化,积累司法实务经典案例,为全体检察官办案服务,让被告人、辩护律师更清晰地接收示证信息,更准确地发表质证意见,运用电子示证提高庭审的效率和效果,提升庭审指控质效;探索大数据应用,建立案件繁简划分、证据指引、裁判结果对比等数据库,为引导取证、审查起诉、量刑建议、抗诉等提供智能研判依据。

  创新大数据监管监督方式、拓宽监督途径。实现与监管场所执法信息和监控联网,有效保障被羁押人员合法权益,监督、纠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违法情形。借助监督信息平台,监督纠正久押不决案件,对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刑罚执行变更情况全面审查。搭建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信息工作衔接平台,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检察,依法监督纠正,促进社区服刑人员教育转化。

  (作者分别为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河北师范大学教授)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012/t20201226_50365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