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精准把握诉与不诉的条件
新时代基层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如何准确把握刑事司法政策、依法运用相对不起诉、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刑事风险防控机制?作为基层检察机关的河南省新野县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对此进行了初步研究探索。该院去年以来办理的7起相对不起诉案件,不仅挽救了企业,还督促企业建立完善了刑事风险防控体系,起到了正向激励效果。
深刻把握不起诉法定必要性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相对不起诉,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最高检检察长张军在讲到为民营企业提供司法保障时,要求依法运用好刑事司法政策,少捕慎诉。
基层检察机关办理涉企犯罪,要围绕犯罪构成要件,深入企业实地了解发案原因,犯罪动机目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企业员工、社会稳定以及对上下游客户产业链影响等情况。既要依法审查有罪或罪重证据,也要关注无罪或罪轻证据。对于诉与不诉,既重视实体法把关,也重视程序法把关。对照《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依法权衡诉与不诉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例如新野县检察院办理的某服饰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该案2019年7月29日被移送审查起诉后,办案检察官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调研,对办案风险进行了评估。虽然犯罪数额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立案标准,但该企业具有退缴了税款、系初犯、认罪认罚、悔过认改、犯罪情节轻微等情节。该企业正在生产经营,且安排有20户贫困户就业。
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给予企业规范改正机会,2019年12月11日经新野县检察院检委会决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该企业负责人给新野县检察院赠送了锦旗表示感谢。疫情期间,检察院在对该企业进行回访考察时,了解到企业购买了风险防控学习材料,制定了相关制度,加强了法律风险排查。目前,企业生产正常,产品出口法国、印尼、巴西等。
督促企业建立刑事风险防控体系
2019年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经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要求有关主管机关及时通报处理情况。
新野县检察院没有简单就案办案,更没有机械办案,而是找准企业发生案件的根源,发挥检察专业优势,把办案资源转化成预防资源。通过案例剖析、检察建议,使企业举一反三,建立刑事风险防控体系,认真落实不起诉整改检察建议。
该院依托河南省首家非公企业法治教育基地,对涉案企业开展了全员现场实景法治教育。联合工商联、科工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指导非公企业开展刑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对发案企业领导班子、中层干部以及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分层次、有重点地开展刑事风险防控培训。实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方。
在新野县人大常委会听取《新野县检察院发挥司法职能,着力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的专题报告》中,县人大常委会给予充分肯定。在对企业回访调查时,企业反映检察机关不仅挽救了企业,也挽救了企业产业链客户。
例如,今年5月办理的某混凝土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因前期土地转用手续正在办理中,且企业正在生产经营,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检察机关经过评估,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全面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河南省检察院关于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有关指示精神,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督促企业整改。该企业立即落实,举一反三,完善了刑事风险防控机制。企业产值比去年同期有所上升。
加强对办理不起诉案件监督
不起诉给予企业生存发展希望的同时,也面临办案廉政风险。要依法精准把握诉与不诉的条件,坚持不起诉条件公开,保障被不起诉人及相关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坚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并重,加强风险评估,检察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备案审查等监督保障机制。
特别是面对不起诉惠及企业的利益诱惑,可能引发的说情打招呼风险,新野县检察院通过建立执法办案监督机制,加强对办理不起诉案件规范监督,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做到一案一评估,每案重申说情打招呼报告制度落实。在遵守保密规定情况下,将不起诉案件法律文书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建立经济影响评估机制,评估诉与不诉对涉案企业及产业链的影响;通过建立疑难案件会商机制,加强刑事司法政策的研究,确保案件办得准,不出错,质量高;通过听取行政执法机关意见,评估企业对检察建议落实效果。
实践证明,通过不起诉刑事司法政策激励机制,督促企业建立刑事风险防控体系,使企业走上依法合规生产经营管理快车道,不仅减少了刑事法律风险,其自身经营管理能力、市场经济核心竞争力、企业声誉商誉均得到了提升和加强。
(作者单位: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纪工委监察工委)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012/t20201229_50418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