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篮高手》遭“史上最严重”屏摄 合法观影与盗摄侵权的法律边界在哪里?

时间:2023-04-26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

  image.png

  

  《灌篮高手》掀起观影热潮

  

  热点透析

  

  “刚看完《灌篮高手》,坐地铁回家路上在朋友圈又看完了一整部‘灌篮高手’,连彩蛋都有。”近日,有市民向记者吐槽,《灌篮高手》盗版太严重了。电影博主@3号厅检票员工发博称,《灌篮高手》屏摄“应该是我看过这么多电影中最严重的一次”“记者发布会都没这阵仗”。

  

  电影《灌篮高手》制作方日前发布倡议书,希望观众拒绝在影院内盗摄电影视频。

  

  面对屏摄,有人说“我买票了,拍几张怎么了?”“我拍照是为了给电影宣传”“我又没有录视频,不算侵犯版权”“我拍照又不违法”……真的是这样吗?

  

  合法观影交流与盗摄侵权的法律边界究竟在哪里?4月25日,四川法治报邀请西南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徐兴祥,带我们了解屏摄电影的法律红线。

  

  屏摄《灌篮高手》刷爆朋友圈

  

  4月20日,电影《灌篮高手》上映。当天晚上,记者就在朋友圈看到许多手机拍摄的电影照片和视频片段。随着《灌篮高手》热映,不少人的朋友圈也被屏摄照片、短视频“刷屏”,这部“青春情怀之作”甚至让部分反感屏摄的人也在影院里掏出了手机。

  

  4月24日晚,记者前往成都某影城观看电影《灌篮高手》。电影一开始,影厅灯光一暗,已有人拿出手机打开拍摄模式。观影途中,拍摄者更多。坐在记者旁边的一名青年提醒记者:“樱木花道和流川枫击掌的名场面你一定要拍下来。”该名青年时不时拿出手机拍摄,有照片也有视频。

  

  记者调查发现,网络上出现了大量的“剧场版《灌篮高手》完整未删减【免费分享】!百度云网盘电影资源”。记者下载部分资源观看后发现,有些影片的清晰度非常高,并非手机拍摄,有些则是在电影院进行的屏幕拍摄。

  

  看电影拍照发朋友圈是盗摄吗?

  

  “看电影时拍摄单张照片仅供自己学习欣赏,未用于商业目的或传播,这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徐兴祥告诉记者,若是拍摄单张照片以商业为目的并进行传播,则不属于合理使用,其违反了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了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但如果在电影院内拍摄动态照片和录像,那么无论拍摄的是电影正片还是彩蛋,均属于盗摄行为。”徐兴祥表示,自龙标亮起即进入电影放映环节,即使拍摄内容只是电影片头与片尾字幕,并不涉及具体内容画面,也不可以。因为片头与片尾字幕属于电影作品的一部分,虽未涉及具体内容,但也承载了电影作品的重要信息,如出品人信息、故事背景等。所以龙标亮起,只要拿起手机拍摄,无论内容发出与否都涉嫌侵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任何人未经电影作品制作者的允许,均不得以翻拍、录音、录像、翻录等方式复制,如果将上述行为复制得到的复制件上传网络,将侵犯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徐兴祥提到,2017年,我国颁布了《电影产业促进法》,该法针对拍照、录音、录像等盗版行为进行了规范: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中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录音录像者,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拒绝电影屏摄不单是必备的观影礼仪,更是尊重版权、遵守法律的基本要求。”徐兴祥认为,购买电影票仅仅意味着观影者购买了单人的观影体验,并不具有电影作品的传播资格。“观影者不仅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电影院也需要做好提醒。”

  

  盗摄后出售牟利将承担什么责任?

  

  近日,在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统筹组织下,浙江、辽宁、山东公安机关紧密协作,联合破获“1·25”盗录春节档院线电影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8名,捣毁涉案非法网站、App、网店32个,查获盗版《流浪地球2》《满江红》《熊出没·伴我“熊芯”》等电影45万余部,成功摧毁非法盗录、制作加工、网络销售盗版电影犯罪全部链条网络。

  

  “如果有人盗摄后将拍到的影片出售牟利,将承担刑事责任。”徐兴祥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较量争论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违法所得数额3万元以上的;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较量争论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500张(份)以上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500张(份)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我国《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全链条打击盗版灰色产业链

  

  2021年,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提到,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政策体系,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协同保护和源头保护。

  

  今年4月24日,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局长王志成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2023年继续强化版权保护。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23”专项行动、青少年版权保护季行动、图书盗版专项整治、院线电影盗录传播专项整治等,加强对主要网络服务商和新媒体业态的版权重点监管,加强两法衔接,完善版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打击侵犯影视著作权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机制,对于侵权盗版“零容忍”,增加不法分子的违法成本。网络交易平台也要加大对盗版侵权的打击力度,提升技术防范能力,如完善技术过滤机制、掐断盗版电影的传播途径等,对盗版电影的灰色产业链要进行全链条打击。原创者也要积极维权,同时还要努力提升公众的版权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徐兴祥说。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欣璐 文/图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llqy/20230426/2736644.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