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代表机构若干规定(试行)》政策问答

时间:2023-03-02 来源:重庆市司法局 作者:佚名

  文件全称: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发布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代表机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告》(渝司发〔2022〕43号)

   

  查阅地址:

  http://sfj.cq.gov.cn/zwgk_243/zfxxgkml1/zcwj/xzgfxwj/202212/t20221227_11424649.html

   

  政策问答:

  问: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除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境外仲裁机构申请在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代表机构开展涉外仲裁业务,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实质性开展仲裁及相关争议解决业务5年以上;二是具备较高的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三是拟设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为专职人员。

   

  问: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如何确定?

  答:《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代表机构若干规定(试行)》明确,经境外仲裁机构授权并办理登记,代表机构可以就国际商事、运输、投资等领域发生的民商事争议开展下列涉外仲裁业务:一是案件受理、庭审、听证、裁决;二是案件注册、案件管理和服务;三是涉外仲裁咨询、指引、培训、研讨、推广。具体业务范围由境外仲裁机构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出。

   

  问:代表机构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定,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涉及相关法律责任的,由该境外非政府组织承担(第十五条第二款)。因此,仲裁案件受理、庭审、听证、裁决的法律主体仍然是境外仲裁机构。

   

  

  问:对境外仲裁机构及其代表机构如何监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定,境外仲裁机构及其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代表机构的登记、年度检查,境外仲裁机构临时活动的备案,对境外仲裁机构及其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设立代表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年度工作报告提出意见,指导、监督境外仲裁机构及其代表机构依法开展活动,协助公安机关等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其他有关部门包括国家安全、外交外事、财政、金融监督管理、海关、税务、外国专家、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原文链接:http://sfj.cq.gov.cn/zwgk_243/zfxxgkml1/zcjd/zczxwdk/202212/t20221227_114246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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