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在“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中的职能优化及路径完善

时间:2020-12-30 来源: 作者:

  

  论文提要: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并强调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人民法庭在立足审判职能的同时,应积极优化职能、完善路径,促进“三治”(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本文从人民法庭参与乡村治理的现状谈起,分析了人民法庭参与乡村治理的困境,提出了人民法庭参与乡村治理的职能优化及路径完善。现今乡村的矛盾多元呈现,超过传统诉讼的外沿;经济的发展,案件类型不再局限于“熟人社会”的常见类型;涉外离婚诉讼,耗时费力的挑战;诉讼维护了公平正义,却终结不了矛盾;多机关、多部门解决纠纷方式形成的“竞争”。造成如此局面的原因是腐朽糟粕思想仍旧占有一席之地、村民以自己的认知来解读法律;乡村干部的素质良莠不齐;法官乡村经验的欠缺等等。个人浅见一是应优化人民法庭设置,探索设立新型人民法庭——优化法庭布局、增强法庭人员配备、重视以司法裁判树立法治权威、加强法庭信息化建设;二是深挖法庭“开放日”的功效——开放的时间由“开放日”到“日开放”、受众面要广、使其成为了解民俗习惯的渠道之一、宣传法院四大公开平台的渠道之一;三是探索新时代“马锡五审判方式”——结合案情抓住案件特点、借力村级资源提升解纷能力、注重联动调解、不定期举办开庭后的专题讲座;四是与乡村文明建设相结合——引导乡村良性自治、借助乡村文化墙宣传法律、与乡贤文化相结合、用法治价值弥合文化断裂。总之,人民法庭不仅仅是公平公正公开断案,更应充分利用案件资源以案普法,以法庭开放来进一步融入乡村,让法治与乡村文明建设同步同频,确保“三治”结合治理乡村。全文共8854字(含注释)。

  

  主要创新观点

  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人民法庭大有作为。时代在发展,乡村亦在与时俱进,在乡村的发展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新问题、新纠纷。人民法庭立足前沿一线,笔者以A省T市Y法院基层法庭三年审理的4202件案件为分析样本,发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离婚纠纷这两类案件连续三年均稳居前三,民间借贷纠纷稳居前五,这表明了乡村中经济和情感两个方面的变化;而在结案方式中,排名前三的分别是准予撤诉(或准予撤回申请)、判决和调解。调撤率分别是47.2%、60.5%、66.3%。准予撤诉有时候是当事人在法官进行调解后,自愿选择的一种结案方式,其实也是一种“隐形调解”,体现了法官在调解中的巨大精力付出,也对人民法庭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庭着眼乡村案件的特点,立足乡情民俗,不断优化职能,坚持以案件的裁判引领乡村风尚,树立村民的规则意识,这涉及到法庭规划、人财物的优良配备、融入乡村的巡回开庭、对村民“日开放”敞开大门、与乡贤文化的结合发力。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中,人民法庭既要快办精办案件,更要延伸职能,主动作为;既要发挥引领作用,亦要发挥前置作用、配合作用。

  

  以下正文: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并强调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以自治增活力、以法治强保障、以德治扬正气(2)。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庭立足审判第一线,在定分止争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人民法庭在立足审判职能的同时,应积极优化职能、完善路径,促进“三治”(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

  一、人民法庭参与乡村治理的现状

  (一)矛盾的多元呈现,超过传统诉讼的外沿。

  社会在发展进步,乡村也不例外。国家重视“三农”,十多年来的中央一号文件均关注“三农”。乡村在发展的过程中,矛盾纠纷整体上也呈现出多元化特征,主要由生活性矛盾纠纷和结构性矛盾纠纷两个基本类型构成。生活性矛盾纠纷是指村民在日常生活中发生在社会互动或人际交往过程中的普通民间纠纷,结构性矛盾纠纷是指社会关系结构中的不均衡结构或利益结构变得不均衡导致的矛盾纠纷。两类矛盾纠纷的演化态势一是结构性矛盾纠纷的发生率总体上低于生活性矛盾纠纷;二是在乡村结构性矛盾纠纷中,制度相关的结构性矛盾纠纷有缓和趋势,而资源相关的结构性矛盾纠纷则有上升和激化之趋势(3)。有案必立,老百姓起诉到法庭,是希望法庭能解决他们的纠纷。而事实上,由于品德、修养、对问题的看法、处理问题的方式等的差异,造成一些无须上交法庭的矛盾最终也到了法庭。如一位六十多岁的老农中午喝了酒后帮助同村的章某放树,不慎掉入池塘,上岸后坚持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在回家途中骑车摔倒,住院治疗后,老农的家人认为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所以要求章某赔偿其各项损失9万余元,协商不成,将章某告上了法庭(4)。法庭立案后,进行了调解。一般来说,在回家途中受伤,是与受益人无关的,应该与发生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责任划分,而受益人可以因为道义作一些道义补偿,但在法律上是没有责任的。也就是说老农是在回家的途中自己骑车摔倒的,并不是掉入池塘时受伤的,两个时间点造成了章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回家途中自己摔倒,与章某无关,章某在法律上是没有责任的。但是囿于乡里乡亲,法官助理在调解时从道义上进行解说,最终章某主动支付了一万元钱道义补偿给老农。

  (二)经济的发展,案件类型不再局限于“熟人社会”(5)的常见类型。

  

  表1:2016年A省T市Y区法院三个基层法庭的主要案件类型一览表

  序号

  案件类型

  数量(件)

  1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37

  2

  追索劳动报酬

  210

  3

  离婚纠纷

  185

  4

  民间借贷纠纷

  171

  5

  买卖合同纠纷

  170

  6

  劳务合同纠纷

  126

  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121

  8

  劳动争议

  70

  9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54

  10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39

  备注

  2016年三个基层法庭受理案件总数为1918件

  

  表2:2017年A省T市Y区法院三个基层法庭的主要案件类型一览表

  序号

  案件类型

  数量(件)

  1

  离婚纠纷

  183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152

  3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151

  4

  合同纠纷

  92

  5

  民间借贷纠纷

  82

  6

  买卖合同纠纷

  41

  7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34

  8

  借款合同纠纷

  34

  9

  劳务合同纠纷

  29

  10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26

  备注

  2017年三个基层法庭受理案件总数为1062件

  

  

  

  表3:2018年A省T市Y区法院三个基层法庭的主要案件类型一览表

  序号

  案件类型

  数量(件)

  1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323

  2

  离婚纠纷

  178

  3

  民间借贷纠纷

  161

  4

  劳动争议

  130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115

  6

  劳务合同纠纷

  55

  7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46

  8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8

  9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23

  10

  买卖合同纠纷

  19

  备注

  2018年三个基层法庭受理案件总数为1222件

  

  据统计,“熟人社会”常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等这类与“土地”有关的案件,近三年来A省T市Y区法院三个基层法庭仅审理了12件,而从上面的三张统计表中则可以明显看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离婚纠纷这两类案件连续三年均稳居前三,民间借贷纠纷稳居前五,这表明了乡村中经济和情感两个方面的变化,经济方面,由于有两个法庭处于城镇化高速发展时期,因而“农民上楼” 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显著增长,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乡村发展过程中村民传统乡土社会的生活观念未能及时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离婚纠纷的居高不下,则表明了村民婚恋观念的变化,不再是“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不再视离婚为“丑事”。婚姻观念的变化也反映了乡村经济的变化,从高达87%以上的离婚案件均为女性主动起诉来看,摆脱了“嫁汉嫁汉穿衣吃饭”桎梏的女性更加注重个人本心对幸福的追求。

  (三)涉外离婚诉讼,耗时费力的挑战。

  近年来,乡村的跨国婚姻逐渐增多,但感情却并不稳定。以A省T市Y区法院为例,基层法庭2017年以来已受理了40余件涉外离婚诉讼案件。新娘来自老挝,新郎是农村村民,有的是双方在一起打工认识的,而大多数是花了一笔资金通过中间人认识新娘的,感情基础欠缺。有的外籍新娘在农村生活了一段时间后,因多种原因一走了之,令婚姻名存实亡。丈夫不能登记离婚,只能走诉讼离婚之路。涉外离婚无论在审理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与普通离婚还是存在很大区别。而新娘不知所踪的涉外离婚案件更增加了程序上的繁杂,仅送达一项就要耗费相当长的时间。虽然法庭为此殚精竭虑,但却并不是每个当事人都能理解法律、法院和法官,会催办、会牢骚甚至会信访。所以乡村的该类型案件对法庭来说是一种劳心费时的挑战。

  (四)诉讼维护了公平正义,却终结不了矛盾。

  传统观念与现代法治的碰撞,令人民法庭有时候处于尴尬地位,诉讼的结束,却并不是矛盾的终结。乡村矛盾有着根深蒂固的乡土情结,村民观念更被一些不成文的习俗所左右。比如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女儿嫁出去不得再回来继承父母的遗产;父债子还天经地义,要求儿子替父亲还债;有一些赡养纠纷则是因为兄弟认为姐妹理应赡养父母,而姐妹则认为自己不参与分遗产,可以不赡养父母。所以,法庭在审理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法定继承纠纷、赡养纠纷等类型案件时,往往是依法判决后,问题得不到根本性的解决。比如一件赡养案件,判决后赡养费得到了解决,但老人却依然三天两头跑村委会、到法庭,反映子女们提供的饭菜质量不好、其居住环境差、子女对其态度恶劣等等。

  (五)多机关、多部门解决纠纷方式形成的“竞争”。

  表4:乡村社会纠纷的解决方式

  序号

  乡村社会纠纷的解决方式

  具体方式

  效 果

  1

  无救济

  忍让

  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忍让的一方内心可能会纠结郁闷很长时间);可能造成对方的膨胀,得寸进尺,矛盾升级。

  回避

  避初一,躲得过十五;也有可能一方的回避引来对方的嚣张,矛盾仍在,或升级。

  2

  私力救济

  自行解决

  问题彻底解决;或是后续矛盾不断。

  和解

  问题彻底解决。

  3

  社会救济

  调解(诉讼外)

  找到双方均认可的方案,问题彻底解决;或均不让步,调解失败,矛盾仍在。

  仲裁

  一裁终局制,解决了纠纷双方则风平浪静;没解决还可适用司法监督程序,即(1)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符合撤销裁决条件的,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2)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不予执行条件的,经人民法院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4

  公力救济

  行政救济

  范围较窄,以行政争议的存在为前提,行政相对人是救济程序的发动者。如申请人不服行政救济决定,允许其向法院寻找司法救济途径。

  司法救济

  法官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均让步,达成调解协议或原告撤诉,矛盾解决;或者各不相让,法官依法作出判决,可能解决了矛盾,可能双方仍争执不休,但法律的效力让双方明白此事已结案,再做争执其实是无谓的,有利于树立法律的规则意识。

  

  矛盾多元化,纠纷解决的方式也呈现出多管齐下,多种方式的运用,是一种由内而外、由独至众、由易至难的层层递进的关系,解决的问题是同一层面的,这时候不同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之间构成了一种竞争关系。例如一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交警部门进行了调解,交通事故的双方原本达成了调解协议,但因种种原因,之后双方又闹掰了,一方将另一方告上了法庭,法庭在调查取证的时候就遇到了麻烦:驾车的一方说,事故的发生是因为行人闯红灯,事故认定书上之所以机动车一方负全责是因为听信了调解人的劝说,机动车有保险,无需司机掏钱赔行人,所以才签字认可了负全责。而受伤的行人则另执一词:自己就是受害者,是按交通规则行走的,事故认定书是实事求是的。这时候,人民法庭需再次对同一起纠纷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调查和判断,导致重复劳动;在两者的调查判断结果不一致时,还可能引起对处理结果不满一方的讼累。

  二、人民法庭参与乡村治理的困境分析

  (一)腐朽糟粕思想仍旧占有一席之地。

  传统从未退出过历史舞台,除非形成了新的传统。我们看到:法制虽然经由国家权力被植入到乡土社会当中,但法治意识、法治心理却无法复制,这一层面必须通过制度与主体之问无数次的交涉才能得以实现和强化。因此,捍卫传统的乡土文明与源自于现代西方的法治文明的冲突成为必然(6)。传统观念流传至今,每个人汲取的范围不同,自己价值判断的依据也不同,如前文所说的对女儿的偏见,至今在乡村仍有思想市场。有些传统思想是与法律背道而驰的,糟粕思想与法律的对弈,在一定范围一定时期内仍旧存在。这就造成了法官审理案件时的棘手,例如有些离婚案件,有些女方直接表示,既然儿子归男方养,自己就不出抚养费了,儿子是男方家的血脉,理应由男方抚养。更有离婚案件中的男方家外早已有家,判决离婚后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造成女方作为法定代理人再次来到法庭,代表两个孩子向男方索要抚养费,此乃“案后案”。

  (二)以自己的认知来解读法律。

  表5:2016—2018年A省T市Y区法院三个基层法庭结案方式一览表

  单位(件)

  年度

  结案数

  准予撤诉

  (或准予撤回申请)

  判决

  调解

  按撤诉处理

  确认协议有效

  达成调解协议

  未达成调解协议

  裁定移送其他法院管辖(或被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

  支付令生效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2016年

  1918

  565

  517

  340

  78

  22

  17

  363

  4

  1

  8

  1

  2

  2017年

  1062

  431

  294

  212

  30

  34

  35

  16

  2

  1

  6


  1

  2018年

  1219

  586

  317

  222

  45

  23

  15

  4

  2

  2

  1

  1

  1

  从表5可以看出,人民法庭的结案方式中,排名前三的分别是准予撤诉(或准予撤回申请)、判决和调解。调撤率分别是47.2%、60.5%、66.3%。准予撤诉有时候是当事人在法官进行调解后,自愿选择的一种结案方式,其实也是一种“隐形调解”。人民法庭大量案件以调撤结案,本质上是打破两造主体间的对抗来解决纠纷,更是一种仁义礼智信的体现,法官释法,并辅以乡风民俗的力量,双方考量后各让一步,达成协议。由此看出,村民们宁可以他们自己的认知来解读法律,而不是通过诉讼程序来认知法律。调解不是判决,做不到同案同判,个案相似结果有异,所以以调解结案的村民会以自己的眼光来看待法律,是趋利避害心理的体现,如果法律对自己不利,当事人则更愿调解。

  (三)乡村干部的素质良莠不齐。

  部分农村基层组织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注重政权建设,加上少数乡村干部自身素质不高,不能以身作则、廉洁清正,致使基层治保、调解组织软弱无力,经费没保障、人员不落实、机构形同虚设,不能发挥作用。农村矛盾纠纷调解的第一道预防处置防线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不能及时公正地解决大量带有人民内部矛盾性质的治安纠纷和民间纠纷,使小纠纷酿成大事件。

  (四)法官乡村经验的欠缺。

  乡土乡情乡音在审案中的作用不可小觑,乡里鼓乡里擂,具有乡土特色的习俗在审案中有着得天独厚的解纷能力。派驻人民法庭的法官不一定是土生土长的当地人,公务员招考的全国化更是让法官的来源呈现全国性,不懂俚俗民情,有的甚至听不懂当地方言,无形中造成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隔阂。对乡村生活中出现的新问题,法官难以及时、有效应对,难以通过延伸审判职能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避免此类矛盾纠纷的再次发生。如本院法庭审理的一件婚约财产纠纷案,男方的诉状上言明是女方不愿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所以要求返还彩礼。但男方并未提供充分完整强有力的证据。该村有订婚的习俗,订婚后若女方被男方退婚,是一件很不光彩的事情。如果采取邮寄送达或上门直接送达的方式,势必扩大知晓人的范围,风言风语会让女方家不堪其扰,于是采取了“当庭送达”的方式,将女方及其家人悄无声息地请到了法庭,释明法律后,女方主动承认收了彩礼,使一件原本可能缠诉难了的案件顺利调解结案。再如,紫阳法院审理的一件“订坟”案件,承办法官考虑到此案涉及到农村善良风俗,在农村对祖坟是相当的看重,此案若是轻易下判,势必会达不到有效化解矛盾的目的。为了彻底化解这起发生在乡里乡亲间的纠纷,紫阳法院诉调中心的法官多次深入到实地进行调查了解,询问详情(7)。最终调解结案,双方握手言和。

  三、人民法庭参与乡村治理的职能优化及路径完善

  (一)优化人民法庭设置,探索设立新型人民法庭。

  1.优化法庭布局。法庭在规范化建设的同时,应注重将地方特色的文化融入法庭文化,做到一庭一品,以高尚的文化引领人。建成并开放法庭图书室、健身室、文化活动室等,使之成为当地人最愿倾诉心声的地方。考虑将离中心城区较近的法庭“专业化”,专门审理类型案件,如土地征收、土地流转、农村宅基地确权、环境公益诉讼、医疗损害赔偿、农村产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科技创新、劳动就业保障等案件。

  2.增强法庭人员配备。一是配强员额法官,建议选派具有实际审案经验的、三十周岁以上的已婚法官先到基层政府挂职学习半年,再安排到基层法庭工作,“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地方性知识的地域化特征决定乡村人民法庭的法官需要以跟班学习、与当地村民交流、学习方言土语等社会体察方式了解社情民意。具有丰富的审案和生活经验,加上挂职学习期间对当地乡情乡音的了解,法官在面对复杂多变的乡村纠纷时才能游刃有余。二是提高审判辅助人员素质。增加法庭审判辅助人员的数量,特别是司法警察的数量,比如乡村的离婚纠纷双方家属的对立情绪很重,不乏拳脚相向的先例,法警除了安检、值庭维持秩序,还负有保护庭审现场相关人员安全的责任,很有必要加强力量,目前一般是一庭一警,很有必要增至两警。要加强其培训,提高其待遇,建议给辅助人员发放乡镇工作补贴,激发其干事创业的动力,保持该队伍的稳定。三是建立法官助理到法庭锻炼制度。原则上法官助理参加入额考试须有基层法庭工作经历,一线更能锻炼人的各方才能。并建立定期轮岗制度,使基层法庭之间、法庭与院本部之间人员的合理流动,对长期扎根法庭、成绩突出者在评先评优、职级晋升方面予以优先。

  3.重视以司法裁判树立法治权威。在当前乡村治理的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难点和问题:乡村治理的顶层设计不完善,缺乏治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乡村治理的体制机制不完善,各治理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加剧,群众参与不足;农村“空心化”“三留守”问题以及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一些乡村债务沉重,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社会保障水平不高,导致城乡差距较大;有些宗族势力对乡村治理形成干扰,影响了乡村的和谐稳定(8)。法有指引作用,法指导人们作出一定行为和不作一定行为,人民法庭应通过司法裁判,确立正确的行为规范,引导、教育村民依规则行事,并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开展巡回审判等方式,构建村民对法治权威的认同。

  4.加强法庭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是群众看得见体会得到的最直接的司法获得,基层法庭面对最基层的群众,应将信息化建设作为重中之重来推进。对网络线路、接口到电脑硬件配置、操作系统,全部高标准进行升级改造,确保办公和办案系统网络的连通性、稳定性、安全性,确保满足庭审过程录音录像同步存储的要求。安装庭审直播设备,升级改造录音录像设备,确保庭审直播常态化、高清化。配备电子设施齐全、满足巡回审判要求的巡回审判车辆,推广车载法庭等巡回审判方式(9),推进电子签章、法庭安保联网监控、信息安全保障、档案数字化等环节的建设。积极推广电子送达,解决送达难问题。

  (二)深挖法庭“开放日”的功效。

  1.开放的时间由“开放日”到“日开放”。开放应是全天候、无选择的。目前法庭的开放仅仅是“部分开放”,在“开放日”的时候,邀请学生、村干部等代表来法庭参观审判法庭,旁听庭审、学习法律等。笔者认为,除了不宜公开的案件外,法庭应做到“日开放”,每天都是开放日,村民们只要有时间,均可持身份证来参观、旁听,了解法庭、知晓办案流程、以案学法。“日开放”,使村民更自由地接触法律、法官、法庭,提高法律素养,学会以法律的眼光看待问题,以法律的手段解决问题。风气是观念的集合体,观念不是一朝一夕可以改变的,但是通过多接触法律,多感受法庭受理、审理案件的繁杂,多体验法官定分止争的殚精竭虑,长此以往,定会滴水穿石。

  2.受众面要广。不宜对“开放日”的受众对象予以精挑细选,而应全面铺开。不仅仅是青少年、青壮年要普法,老妪、老汉,有文化的人、无文化的人都需要普法,越是觉得法庭神秘的人越会来参观,越是不懂法律的人越是有迫切的需要了解法律,来的都是客,法庭都持欢迎的态度。热心接待,耐心解答。旁听庭审更会提高他们接受法律的直观度。

  3.了解民俗习惯的渠道之一。加强对民俗习惯的研究,能提高运用民俗习惯解决纠纷的能力。而“日开放”来的多是本地村民,干警们可以通过聊天、特意询问等了解到当地的民俗习惯。加强对当地民俗习惯的实证调查和分析整理,使我们所应用的民俗习惯是善良的、补充性的、规范的,只有这样,才能使民俗习惯在司法审判中正确的运用,为科学规范的司法实践发挥应有的功用。

  4.宣传法院四大公开平台的渠道。法庭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立案、送达、庭审,一个都不能少。可以充分利用“日开放”,向来者宣传法院的四大公开平台建设情况,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庭审直播这四大公开平台,法院均主动推送案件节点信息、公布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开展庭审网络直播,全面推行网络司法拍卖,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让群众知道他们足不出户亦能知晓案件的进度,更能随时随地打开手机观看庭审直播学习法律。

  (三)探索新时代“马锡五审判方式”。

  1.结合案情,抓住案件特点。首先,案件争点均为复杂、敏感的事实问题,适宜赴案件发生地审理,作出恰如其分的事实认定。其次,案件涉众涉农政策性强,同类案件在当地还发生多起,如农民被征地后居住在小区里,却拒交物业费,法官宜深入案件发生地,开展调查研究和法律政策宣传。再次,诸如审理涉外新娘离婚、赡养老人、女儿参与拆迁款分配等案件,当场宣判,当场答疑,审理一案,教育一片。

  2.借力村级资源,提升解纷能力。坚持巡回审判、就地办案,邀请当地人民陪审员参与审案,邀请当地有威望的人士旁听庭审,汲取当地极具地域特色的知识资源,促进法言法语与方言俚语的相互转换,从根本上化解纷争,维护和谐稳定。

  3.注重联动调解。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情况下,适时运用冷却降温法、换位思考法、利害分析法、案例引导法、亲友疏导法等方法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上述方法单独或交叉使用,争取最大限度地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注重调解的“联动”,联合社会各界力量参与调解。在调解时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委会或当事人比较熟悉和信任的人出面做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取长补短,形成调解合力,使矛盾纠纷得以高效解决。对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群体性案件,主动与当地党委、政府和村民调解组织积极取得联系,共同研究解决方案,努力化解矛盾,确保一方平安。

  4.不定期举办开庭后的专题讲座。现场开庭后,法官可以根据所审理的特色案件有针对性、不定期举办一些专题讲座,例如针对民间借贷高发而举办的“民间借贷”方面的注意事项,针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阐释法律的具体规定,上一堂业主缴纳物业费须知的课程;也可以就跨国婚姻、婚姻家庭类的案件作一期讲座。因为贴近现实,听者更认真,接受能力会更强。

  (四)与乡村文明建设相结合。

  1.引导乡村良性自治。法治并不是独立存在的,与自治、德治相辅相成,相映生辉。人民法庭应提前介入,不要等形成案件了才定分止争,宜引导乡村良性自治、弘扬向上向善之风,反对乡村搞家族、宗族主义、拉帮结派、行业垄断等。可以在每个村民委员会建立法律服务工作室,进乡村给村干部上法制课,增强干部、村民等人尊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与乡(镇)综治办、信访办、司法所以及村级调解组织多联系,可以编写针对农村矛盾纠纷的释法口袋书发放给相关部门,如农村低保、征地补偿、债权债务、土地承包流转、宅基地使用、林权改革、道路通行、采光排水及居住、环境污染、水资源使用等方面,站在法律角度予以释明,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一些萌芽状态的纠纷。

  2.借助乡村文化墙宣传法律。如今在三农建设中,农村文化墙已不是一个新名词了,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农村文化墙获评国家文化部“群星奖”(10),文化墙上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还有国学、国画、古诗词等,反映法治的内容并不是太多。可以考虑专门创作一部分法治诗词、法治漫画等,更新一批文化墙,以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潜移默化地输入法治观念。当一个知识点在反复记忆后,就会变成永久记忆,当人们每天都能看到相关的法律知识,天长日久,会融入记忆深入。

  3.与乡贤文化相结合。乡贤文化是乡村治理中的一个亮点,2018年4月,铜陵市义安区胥坝乡群心村建成全市第一个村级乡贤文化馆。村乡贤文化馆,占地面积为260多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设有“红色记忆”“乡贤人物”“廉政建设”“家规家训” “群心好人”五个展厅。“红色记忆”展厅有“渡江战役、铜陵人民策应大军渡江、渡江女英雄马毛姐与渡江第一船、群心村人参加渡江战役”四个板块;“乡贤人物”展厅有“群心村三英烈、村民马和义勇救新四军献身、群心村现代乡贤人物”三个板块;“廉政建设”展厅有习近平总书记论反腐倡廉、党的十九大精神、村干部廉洁承诺书等板块;“家规家训”展厅收集全村51个姓氏的家规家训;“群心好人”展厅有“孝道红榜人物、十星文明户、美好人家、群心村好人、铜陵好人”五个板块。在中心村,居民各家门前都镶有一块扇形的门牌,牌子上机印有这个家庭的家风家训文字,整个街上共有168户人家门前镶有“家风家训”门牌,旨在营造乡贤文化氛围,传承美德家风(11)。融自然景观、村情民俗、人文历史及经济发展特色为一体的乡贤文化,打造了美而不同、各具魅力的特色村庄。人民法庭可以与辖区乡镇村对接,在已建的乡贤文化馆中增加法治文化,将法治文化纳入未建、拟建的乡贤文化馆板块规划。

  4.用法治价值弥合文化断裂。古人断案的故事在民间流传已久,如包拯审鹅、县官审锅等,法庭法官要传承过去流传下来的古人机智断案的智慧,以现代乡村社会蕴含的道德规范、行为准则,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对当事人进行道德教化和劝善提议,从而使传统文化能够与当下社会的主流价值相互融合,形成符合现代法治和社会治理需求的新乡村文化。

  综上所述,自治、法治、德治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辅相成,互为促进的,人民法庭应立足乡村、服务基层,将自身的法治优势与乡村治理相融合,顺应时代对人民法庭提出的新需求,准确界定人民法庭新定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法治促自治、弘德治。

  

  

  

  


原文链接:http://ah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7/id/534276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