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简介
简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是甘肃省的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关是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秘书长及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职能: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省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的任免;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市、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二)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的职务;决定撤销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十三)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四)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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