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贷款纠纷案件解析
时间: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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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消费贷款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目前银行在开展此项业务过程中法律风险日益增大,全国各地法院消费贷款纠纷案件呈现迅速增长趋势。我院2005年至2007年受理消费贷款纠纷案件分别为43件、78件和67件,约占民事审判庭审理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笔者就该类案件做了如下分析。
一、消费贷款纠纷案件的特点。
1、贷款用途,消费贷款纠纷案件,被告向银行贷款的用途基本为购房、购车、房屋装修、大额耐用品消费等。
2、此类案件原告为银行,被告为自然人,并且自然人一般为3人以上,这导致了参加诉讼的人数众多,从送达到开庭审理都比较繁琐,有的被告需要公告送达,所以审理期限比较长。
3、调解工作难做。此类案件的多被告之间的关系一般为借款人与担保人及他们的配偶,他们之间冲突比较强烈,且贷款都有担保或抵押,所以调解工作极其难做,致使此类案件调解率低,另外,有些当事人下落不明,经过公告送达传票后不到庭参加诉讼,案件缺席审理,大都以判决方式结案。
4、申请执行率高。无论是以调解还是以判决方式结案,此类案件的申请执行率都很高,即使是原被告之间达成了调解协议,规定了还款期限,借款人也不能按时还款,造成了此类案件申请执行率高。
二、消费贷款纠纷案件居高不下的原因。
1、借款人因客观原因造成拖欠贷款,如因发生紧急事件耽误了存入月供;借款人因工作长期在外地存款不便造成了逾期还款等。这类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基本能够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
2、借款人缺乏信用观念,主观恶意拖欠贷款。这部分人存在偿还能力,但拒绝主动向银行偿还欠款,对银行的贷款能拖则拖,拒绝接收银行催收电话,在收贷人员上门催收贷款时拒不合作。
3、借款人超高消费或者收入不稳定出现还款风险。部分低收入者追求高消费或冲动消费,在偿还部分贷款后无力继续还款;还有部分借款人过高地估计了自己的还款能力,在还款期内因收入发生变化,导致不能按期还款。
4、借款人死亡、失踪而无人代其履行合同,或者借款人因婚姻关系变动导致还款责任不明确产生纠纷,造成借款人拖欠贷款。
5、恶意贷款,有些借款人就是图一时的痛快消费,其实根本没有还款能力,开具虚假的收入证明,找个朋友做担保,将钱贷出,花光后,就再也不露面了,想找人都难,更别说还款了。这类案件起诉后基本靠公告送达,判决后执行的难度很大。
三、针对消费贷款纠纷案件的治理对策
1、政府应加快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健全个人征信系统,扩大征信系统查寻的范围与权限,使各金融机构实现信息共享,为发放个人贷款提供参考数据。不具备建立个人征信系统的地区,可以由权威机构出具信用报告,贷款申请人在银行审查前必须提供个人信用报告,信用不好的贷款人将不能获准贷款。
2、银行贷款审核不严格,要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由于个人信用系统不完善,银行在审查借款人的资质时要求借款人出具收入证明,以此核实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但实际操作中,收入证明一般由借款人的工作单位出具,而单位基本按照借款人的要求填报虚假数字,有些倒闭企业的下岗职工仍能开出收入证明,甚至不是某个单位的职工,也能开出该单位的收入证明,这就给少数不具有还款能力的借款人取得贷款打开了漏洞。就此问题,在目前我国个人信用系统不完善的情况下,银行不但要对借款人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进行形式审查,重要的是对借款人的工作单位及收入情况进行实质审查,不要埋下恶意骗贷的隐患。
3、贷款发放后,银行要对借款人及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借款人进行真正有效的跟踪管理,一旦发现借款人有违约行为及时采取救济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4、银行与借款人在签订《个人消费贷款合同》时,尽量严格审查保证人的工作和收入情况、做好房产抵押登记公正等工作,这样确保一旦发生诉讼,判决能够顺利执行。
原文链接:http://l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09/06/id/4449769.shtml
一、消费贷款纠纷案件的特点。
1、贷款用途,消费贷款纠纷案件,被告向银行贷款的用途基本为购房、购车、房屋装修、大额耐用品消费等。
2、此类案件原告为银行,被告为自然人,并且自然人一般为3人以上,这导致了参加诉讼的人数众多,从送达到开庭审理都比较繁琐,有的被告需要公告送达,所以审理期限比较长。
3、调解工作难做。此类案件的多被告之间的关系一般为借款人与担保人及他们的配偶,他们之间冲突比较强烈,且贷款都有担保或抵押,所以调解工作极其难做,致使此类案件调解率低,另外,有些当事人下落不明,经过公告送达传票后不到庭参加诉讼,案件缺席审理,大都以判决方式结案。
4、申请执行率高。无论是以调解还是以判决方式结案,此类案件的申请执行率都很高,即使是原被告之间达成了调解协议,规定了还款期限,借款人也不能按时还款,造成了此类案件申请执行率高。
二、消费贷款纠纷案件居高不下的原因。
1、借款人因客观原因造成拖欠贷款,如因发生紧急事件耽误了存入月供;借款人因工作长期在外地存款不便造成了逾期还款等。这类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基本能够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
2、借款人缺乏信用观念,主观恶意拖欠贷款。这部分人存在偿还能力,但拒绝主动向银行偿还欠款,对银行的贷款能拖则拖,拒绝接收银行催收电话,在收贷人员上门催收贷款时拒不合作。
3、借款人超高消费或者收入不稳定出现还款风险。部分低收入者追求高消费或冲动消费,在偿还部分贷款后无力继续还款;还有部分借款人过高地估计了自己的还款能力,在还款期内因收入发生变化,导致不能按期还款。
4、借款人死亡、失踪而无人代其履行合同,或者借款人因婚姻关系变动导致还款责任不明确产生纠纷,造成借款人拖欠贷款。
5、恶意贷款,有些借款人就是图一时的痛快消费,其实根本没有还款能力,开具虚假的收入证明,找个朋友做担保,将钱贷出,花光后,就再也不露面了,想找人都难,更别说还款了。这类案件起诉后基本靠公告送达,判决后执行的难度很大。
三、针对消费贷款纠纷案件的治理对策
1、政府应加快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健全个人征信系统,扩大征信系统查寻的范围与权限,使各金融机构实现信息共享,为发放个人贷款提供参考数据。不具备建立个人征信系统的地区,可以由权威机构出具信用报告,贷款申请人在银行审查前必须提供个人信用报告,信用不好的贷款人将不能获准贷款。
2、银行贷款审核不严格,要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由于个人信用系统不完善,银行在审查借款人的资质时要求借款人出具收入证明,以此核实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但实际操作中,收入证明一般由借款人的工作单位出具,而单位基本按照借款人的要求填报虚假数字,有些倒闭企业的下岗职工仍能开出收入证明,甚至不是某个单位的职工,也能开出该单位的收入证明,这就给少数不具有还款能力的借款人取得贷款打开了漏洞。就此问题,在目前我国个人信用系统不完善的情况下,银行不但要对借款人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进行形式审查,重要的是对借款人的工作单位及收入情况进行实质审查,不要埋下恶意骗贷的隐患。
3、贷款发放后,银行要对借款人及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借款人进行真正有效的跟踪管理,一旦发现借款人有违约行为及时采取救济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4、银行与借款人在签订《个人消费贷款合同》时,尽量严格审查保证人的工作和收入情况、做好房产抵押登记公正等工作,这样确保一旦发生诉讼,判决能够顺利执行。
原文链接:http://l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09/06/id/444976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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