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吸毒被行拘10日 算不算旷工
案情:救护车驾驶员涂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在工作岗位上带走并处以十日的行政拘留,医院随即以涂某“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为由将其辞退。涂某认为其被行拘后进行了电话请假,因此被拘留期间不属于无故旷工,且医院也未明确规定吸毒被行拘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故请求确认医院单方辞退违法。
案情回放
2011年3月7日,涂某入职重庆万州某医院,从事救护车驾驶员工作。2019年8月29日,涂某因涉嫌吸毒,在工作岗位上被公安机关带走,并被行政拘留十日。同年9月9日,经医院院长办公会研究,拟解除与涂某的劳动合同并征求医院工会的意见。为保护涂某的个人隐私,工会建议以旷工为由进行辞退。9月24日,医院以涂某“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为由,对其发出辞退通知书,决定自9月10日起解除与涂某的劳动关系。该辞退通知书上未提及涂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带走并被行政拘留等内容。
涂某不服医院的辞退决定,向万州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医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91万余元。万州区仲裁委认为医院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辞退违法,裁决医院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0万余元。医院不服该仲裁裁决,遂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医院辞退行为合法。
万州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涂某的吸毒行为背离岗位职责要求,严重影响劳动义务的履行,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医院以“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虽系规章制度适用不当,但符合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的法律规定。考虑到涂某吸毒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从事岗位的特殊性,一审法院认定医院单方辞退合法。
涂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庭审现场
二审庭审中,双方代理律师围绕医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首先,医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不当?
涂某的代理律师认为,涂某因为客观原因无法按照医院的规定履行当面请假手续,但已通过电话向部门负责人请假,而且涂某父亲也专门到单位请假,所以不算无故旷工。即使认定为旷工,旷工的时间也只有7个工作日,尚未达到“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的条件,医院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明显违法。
医院的代理律师辩称,涂某被行政拘留期间,没有按照医院的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应当认定为无故旷工。尽管用旷工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确有不当,但事出有因。当时医院作出辞退决定前,向工会书面征求了意见,考虑到涂某因吸毒被行拘的事情如果被他人知晓,涂某将很难再找到工作,出于对涂某个人隐私的保护需要,医院采纳工会的建议,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上也只字未提吸毒的事情。这些事实有工会的情况说明为证。
其次,在医院没有明确规定吸毒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能否认定涂某的吸毒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涂某的代理律师认为,医院没有明确规定职工因吸毒被行拘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涂某在医院工作的8年期间没有吸毒史,也未影响驾驶安全,始终坚守工作岗位,服从办公室调遣,确保了准时出车和行车安全,所以涂某也没有违反医院规章制度,更未达到严重违反的程度。
医院的代理律师则认为,尽管医院没有明确规定吸毒被行政拘留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但医院规定救护车驾驶员应当保证行车安全。吸食毒品具有成瘾性,涂某作为救护车驾驶员,在吸毒后将给行车安全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危及车上医护人员及患者的生命安全,其吸毒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最后,若医院单方辞退理由确有不当,应否认定辞退行为违法?
涂某的代理律师认为,涂某从未有过吸食毒品的前科,因一时疏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吸食了毒品,已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受到了应有的处罚,在涂某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医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剥夺了涂某的劳动权利。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一经使用即告消灭,医院以旷工为由解除明显违法,其违法解除行为不以任何原因合法化。
医院的代理律师则针锋相对地辩称,涂某主张不是故意吸毒,被告请求法院调取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以证明涂某是故意的。因医院作为提供公共医疗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在知晓其吸毒后,不可能再安排其继续从事驾驶员工作,也无法再安排其在医院从事其他工作。救护车驾驶员吸毒,无疑给社会公共医疗安全秩序带来严重威胁,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其行为应当受到全社会一致性的否定性评价。所以,尽管医院单方辞退理由确有不当,但涂某吸毒行为本身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请求法院确认医院的单方辞退行为合法。
主审法官在听取了双方代理律师的辩论意见后,考虑到该案涉及公共医疗安全,不同于一般的劳动争议案件,不适宜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遂决定在庭后进行紧急合议,决定如何裁判。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涂某作为医院救护车驾驶员,承担着急危重症病人转运等应急处置职责,在执行紧急任务时享有“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限制”的道路通行优先权。在工作期间始终保持适驾状态,既是其作为单位职工应当遵守的基本工作纪律,也是其作为享有“特权”的公共服务人员应当严守的职业底线。
涂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从工作岗位上带走并被行政拘留十日,虽不符合“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的单方辞退条件,但其吸毒行为本身违反了医院关于“应当随时做好出车准备,确保准时出车和行车安全”的工作纪律,突破了救护车驾驶员应当始终保持适驾状态的职业底线,存在重大公共安全隐患,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医院以旷工为由予以辞退虽有不当,但辞退行为本身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的强制性规定。出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需要,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医院单方辞退涂某合法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二审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为避免用人单位滥用单方解除权力,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只有满足法定条件时,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涂某的吸毒行为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医院可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具体而言,涂某有两个行为属于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一是吸毒行为本身,医院在《行政后勤管理分册》中规定,救护车驾驶员应随时做好出车准备,确保准时出车和行车安全。救护车驾驶员吸食毒品后,会导致精神亢奋或者萎靡、幻觉、注意力难以集中等精神异常,如果出车,可能对包括急诊病人在内的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二是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在工作岗位上带走并被行政拘留十日,尽管被拘留期间仅有7天是工作日,尚未达到“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的程度。医院以涂某“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确有不当,但由于涂某的吸毒行为本身已经严重违反医院的规章制度,医院即使不能以旷工为由解除,亦可以吸毒为由解除。
此外,涂某的吸毒行为对公共医疗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医院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对涂某的吸毒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符合社会公众对公共医疗安全的新期待,符合人民群众对公序良俗的基本价值判断,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记者 刘 洋 通讯员 向存丹 石同全
责任编辑:张凯甲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82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