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资金被划扣,店主诉运营公司返还被驳回北京海淀法院:无直接因果关系,运营公司不构成不当得利

时间:2020-12-30 来源: 作者:

      淘宝店主姚女士请网红带货,约定通过直播平台进行推广,因带货资金被划扣,姚女士将直播运营公司晨钟公司(化名)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款项19万余元、赔偿损失6620元,并给付相应的利息。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姚女士的全部诉请。

  

      原告姚女士诉称,其系淘宝店铺注册店主。2019年1月与网络红人王某达成协议,约定由王某通过某视频平台以网络直播方式帮助推广新上市美妆产品,后王某分别在该网络平台上进行了四场直播。通过直播,其淘宝店铺累积销售额近145万余元。后姚女士通过阿里妈妈平台检查店铺资金时发现,晨钟公司对此次上百笔销售进行了资金结算,经统计,晨钟公司此次从账户中累计划扣19万余元。姚女士认为,其并未与晨钟公司对此有过销售合作,晨钟公司无故通过阿里妈妈平台划扣资金,无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退还。

  

      被告晨钟公司辩称,案涉款项系阿里妈妈依据与姚女士的协议进行扣款并代支付给公司,并非公司直接划扣。依据阿里妈妈平台协议及公司与案涉网红王某的平台协议,本案所涉的淘宝推广模式为:姚女士作为委托人委托王某作为淘宝客,在淘宝联盟平台上,通过公司的直播平台为其提供推广服务。晨钟公司认为姚女士所谓的不当得利款系因王某在直播时没有输入PID码所致,故姚女士应采取正确途径,向王某追究责任,而非向其主张不当得利。

  

      审理中,为查明相关款项扣划的主体以及淘宝客推广交易流程,法院去函阿里妈妈公司。该公司在回函中表示:姚女士作为委托人应当向为其推广的淘宝客群体支付的推广费(即佣金),由我司及关联公司按照委托双方指示代为进行扣款支付操作;平台用户(即网红)在推广淘宝平台商品时必须填写其在淘宝客产品下所备案的PID码(PID可以支持淘宝客产品追踪确认带来相关成交订单的推广者是谁、应该结算多少费用),如果用户未填写PID码,平台会自动将用户的推广订单转化成带有平台自有的PID,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相关推广订单的佣金淘宝客产品会根据PID信息结算给平台账户对应的公司主体。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阿里妈妈公司的复函意见可知,姚女士在本案中所主张的款项并非晨钟公司从其账户直接划扣,而是阿里妈妈公司代扣后支付给晨钟公司的。故在此情况下,姚女士在本案主张的相关损失与晨钟公司获得款项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晨钟公司不构成不当得利。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姚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黄 杨  张 慧)  

  

      ■法官说法■

  

      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交易模式,是最近异常火爆的一个名词。这种营销模式省去了中间环节,降低了产品成本,提高了销售效率,对中小企业颇具吸引力。但在助益商家和主播双赢的同时,直播带货的商业模式也存在一些乱象。除了令人诟病的产品质量问题之外,类似本案因主播的违规操作导致商家与直播平台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凸显。

  

      从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在相关平台上进行直播带货时正确填写PID码不仅是平台对主播在直播前的义务性要求,也是保障主播能及时获得交易佣金的一种技术手段。如果淘宝客用户未填写PID码,相关推广订单的佣金便会结算给平台账户对应的公司主体。因此,无论是作为主播的淘宝客,还是作为委托淘宝客进行直播的店主,在运用此种商业模式进行交易之前,务必认真了解直播平台对于佣金结算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按照与平台之间的协议约定履行自身义务,以避免相关纠纷的产生。

  责任编辑:张凯甲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82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