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丢失 运输公司如何担责有说法作者:刘帅  

时间:2020-12-30 来源: 作者:

  

  运输公司在运输中将货物丢失,收货人要求运输公司承担责任,而运输公司却以格式条款做挡箭牌,只愿意承担运费的5倍损失。面对这种免责条款,该如何要求赔偿?近日,兴隆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刘某签约加盟了一家化妆品店,支付了加盟费后购买了大量的化妆品。该化妆品公司将刘某购买的价值10万元的化妆产品通过运输公司托运给刘某,没有保价,运费30元。后该批货物丢失,刘某要求运输公司全额赔偿,而运输公司认为运输合同为格式合同,发货方并未保价,而保价条款属于行业习惯,发货人是化妆品公司,给各地代理商发货属于经常性业务,应当熟知运输合同保价条款等规定,因此只能按照运费的5倍即150元给予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刘某将运输公司诉至兴隆县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对货物丢失这一事实均表示认可。运输公司收运刘某购买的化妆品,并签发运单,与之形成了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其在运输过程中将货物丢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运单中虽然规定未保价的货物发生丢失或损坏的,最多按运费的5倍赔付,但该约定系格式条款,且有可能排除托运人或收货人的主要权利,而运输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依法采取适当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该条款的内容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因此其关于应只按照运费的5倍赔偿原告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依照相关法律判决运输公司赔偿刘某丢失货物的损失10万元。

  说法

  化妆品公司选择运输公司邮寄货物,实际上与运输公司签订了货运服务合同,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运输公司应当履行安全送达货物的义务。本案的焦点就是该运输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常被合同一方当事人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思要约,以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使其发生法律效力。就其本意讲是指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时,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责任而设立的条款。

  本案中,客户将货物交由被告运输公司运输,客户与运输公司之间便已形成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运输公司未能将客户交运的货物运输至指定地点,货物丢失,造成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虽然客户未选择“保价”,而运单中规定了未保价的货物发生丢失或损坏的,最多按运费的5倍赔付,但该约定系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内容排除了客户的主要权利。本案中。运输公司不能证明己方就该格式条款向客户予以提示、说明,没有尽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的义务,应当认定为该免责条款为无效条款,故该格式条款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运输公司应按照货款予以赔偿。

  文章出处:河北法制报    


原文链接:http://www.hebei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33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