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目接单惹官司,合同解除还退款
近日,荣昌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新冠疫情订购口罩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某科技公司具有货物进出口的经营权限,被告某实业公司具有医疗器械生产,医生用口罩批发的经营权限,原告某科技公司于2020年3月与被告某实业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订购500万个总价值700万元的医用口罩用于出口海外,并约定在2020年4月2日之前交付完所有口罩,在合同生效后,支付合同总价的50%作为预付款,待产品验收合格出具合同总价的全额销售发票后两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全部余款。合同签订后,某实业公司加班加点生产,向某科技公司提供了336万2569个口罩,某科技公司向某实业公司总计支付了550万元的货款。因口罩未交付完毕,某科技公司于2020年5月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某实业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并退还其多支付的货款。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某实业公司提起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未付完的货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约定某实业公司应在2020年4月2日前交付所有口罩,至今该公司仍未足额供应合同约定的口罩数量,已构成违约。随着疫情好转,原告某科技公司已不能就案涉合同获得其预期中的可期待利益,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符合法定合同解除条件,遂判决支持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多支付的货款的诉讼请求,并驳回了反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自2020年1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后,口罩作为防疫物资,一度因供需不平衡,导致价格攀升。因口罩的需求量持续增大,不少企业纷纷转型生产口罩,原口罩生产企业也在扩大生产线。但随着疫情的好转,口罩需求量逐步维稳及产量的增加,口罩市场供需关系驱于平衡,口罩价格也相对回落。故在疫情期这一特殊时期,各企业更应稳中求进,准确审视自己的生产实力,依能力接单,跟风转型或盲目接单不仅会增加企业生存压力还会带来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原文链接:http://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11/id/562728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