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们注意了?!莫让望子成龙变“送子入坑”

时间:2020-12-30 来源: 作者:

  近年来,很多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家长都会为孩子报名上各种培训班,教育培训市场随之发展迅猛,但这些教育培训机构水平参差不齐,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值得注意。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未成年人小明在无证培训机构学习期间被同学小博推倒受伤,培训机构负责人王某、提供培训场所的M幼儿园、小博及小明的监护人被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9年暑假期间,小明、小博同在王某开办的“XX教育”暑假补习班参加补习。某日,小明下课后在园内玩耍时,被同学小博推倒在楼梯处受伤。事发后,小明被送入医院住院治疗。

  据了解,涉案“XX教育”培训机构系在校大学生王某租赁M幼儿园(合川某民办幼儿园)场地自行开办,既未经工商登记,也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明向合川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小博的父母赔偿其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损失共计97000余元。审理中,被告申请追加M幼儿园、某教育补习班负责人王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原告小明、被告小博都未满八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被告王某作为“XX教育”培训机构的负责人,既无相应教学资质和经验,也未经过教育管理部门审批或工商部门登记,擅自开办培训班,显然不足以保障学生安全和教学质量,故其对导致原告受伤过错明显,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被告M幼儿园虽不是培训班的开办人,但其擅自将场地交给王某开办非正规培训班,其对导致原告受伤亦有相应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小博的碰撞行为是导致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故小博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其未成年,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即被告李某、杨某承担。

  原告小明对其受伤无过错,但其监护人未经审查,将原告送至非正规培训机构,存在过错,亦应自负相应损失。

  综上,根据各方的过错大小,法院酌定原告的损失由被告王某负责赔偿50%,被告M幼儿园负责赔偿20%,被告小博的监护人负责赔偿20%,余下损失10%由原告小明的监护人自行负担。

  法官提醒:近年来,校外教育培训市场繁荣,一定程度上为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但由于监管机制和安全保障工作的不完善,未成年人在培训机构受到伤害的事件屡见不鲜。为此,承办法官建议,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对未经许可擅自开办的培训机构,要及时予以取缔,同时禁止辖区内公办或民办教育机构未经许可擅自将教学场所出租出借;教育培训机构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主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除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外,还要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如制定安保巡逻制度、配备安全保障设施等;家长在为孩子报名参加培训班前,要严格审查培训机构的资质,选择正规培训机构,并保留必要沟通记录和交费凭据。希望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家长等方面共同努力,为给孩子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学习环境。

  


原文链接:http://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12/id/563884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