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晚报】规范保险发展 维护车主权益

时间:2020-12-30 来源: 作者:

  近几年,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诉讼数量有所增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该遵循怎样的赔付规则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在交通事故中各赔偿义务主体的赔偿顺序。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法官王彧介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首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其中,如车辆未依法投保车辆交强险,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民法典首次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体现的赔偿顺序明确写入法律,但取消了“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的前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顺序这一规定,对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产生重大影响。一是减少了当事人损失。在实际生活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往往会先行赔付,但因其对保险法相关规定不熟悉,容易扩大赔偿范围或金额,或者未及时保留赔偿依据,造成后续理赔纠纷,产生不必要的损失。二是明确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规定,受害人对保险公司有法定的请求权,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仍应先行承担其赔偿义务。三是减少社会矛盾。按照上述顺序,保险公司在先行赔付过程中,有义务及时取证、定损,减少侵权人先行赔付或当事人自行维修车辆后,双方就车辆的实际损失金额而产生的争议。这一规定顺应了我国当前的经济形势发展,有利于促进车辆保险行业的进一步规范发展,将会成为广大交通参与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保障。


原文链接:http://t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11/id/562056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