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法报】家事纠纷如何判 法官为你解疑难
家和万事兴。近年来,家事纠纷案件呈现数量多、标的大、矛盾深、对抗激烈等特点,处理不当极易转化为其他恶性事件,影响社会安定和谐。
据统计,2018年至2020年9月,天津市一中院共受理二审家事案件1342件。根据近年来家事案件审理情况,该院总结出家事案件的几个特点,包括:离婚与继承纠纷占比较高;离婚案件中“80后”占比较高,相对婚龄较短;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特别是房产争议突出;子女抚养权、探望权裁决及行使问题突出;继承案件中遗嘱继承比例较低,瑕疵问题突出;家事案件的调解难度较大等。
针对家事案件特点,该院深入推进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充分发挥权益保障和情感治愈双重作用,将恢复当事人之间感情、消除对立、维护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作为工作目标,注重情理法的融合,充分发挥家事审判对婚姻关系的修复作用。对当事人的保护从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延伸到人格利益、情感利益,突出未成年人和妇女、老人权益保护,最大限度彰显司法关怀。
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强化法官的职权探知、自由裁量和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适当干预,同时加大调解力度,将调解贯穿于家事纠纷的始终。对难以调和的案件,做到当判则判、辨法析理,避免把家庭矛盾转化为社会矛盾。
该院还与市妇联会签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合作机制》,联动化解家事纠纷,邀请妇联工作人员与法官共同完成家事纠纷的调解工作,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弘扬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伦理观念,推进家风建设和家庭美德建设。
离婚协议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李某与刘某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6年,李某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某小区房屋一套。2017年,李某与刘某协议离婚,约定上述房屋归其子所有,所有债务由李某偿还。
离婚后,李某向银行贷款支付剩余房款,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履行离婚协议,确认上述房屋归其子所有,并将该房屋过户到其子名下。
该案中,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故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李某称,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意见是在刘某胁迫、欺诈的情形下签订,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未予采信。
诉争房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双方对该房屋享有共同权益,协议离婚时,虽因未支付剩余房款,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尚未实际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但该房产属于将来可以取得的财产,双方有权在离婚协议中将其权益进行处分。
鉴于双方约定所有债务由李某偿还,现案涉房屋的剩余房款已全部支付完毕,且已办理了不动产权登记,双方离婚协议中将案涉房屋赠与其子的约定有效,且该赠与约定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因此,法院判决李某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房屋过户义务。
离婚分割房产需认定出资性质
高某与张某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7年协议离婚。后高某提起诉讼,要求分割离婚时尚未分割的某小区房屋。张某辩称,该房屋是其父所有的旧房拆迁置换而来,现登记在其名下,由其实际使用。
按照《婚姻法》有关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诉争房屋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系张某之父旧房拆迁安置房,款项来源系旧房补偿款及部分借款,且登记在张某名下,应当视为张某之父对张某个人的赠与,高某要求分割该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
1999年丁某某与黄某某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再婚时,丁某某携一女丁某一,黄某某携一子丁某二、一女丁某三,当时三子女均未成年。2015年,丁某某与黄某某离婚,三子女此时均已成年。2019年,丁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三子女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并判令在其生活不能自理或住院时由三子女轮流照顾。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该案中,丁某一作为丁某某的亲生女儿,应依法履行赡养义务,丁某二、丁某三虽为继子女,但均由丁某某抚养成年,双方已形成抚养关系,故二人也应对丁某某负有赡养义务。
丁某某主张三子女给付赡养费等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不尽孝道,遗产也得少分
在一起继承案件中,被继承人李某之子先于李某去世,现有李某之孙李某甲等4位继承人。李某生前十几年间,4位继承人与其长期无来往,未尽赡养义务。
赵某因交通意外与李某相识,杨某系李某徒弟,二人自2001年起,一直对李某夫妇悉心照顾。2017年,李某与赵某、杨某签订遗赠协议,约定李某所有的房屋置换款、每月退休金以及过世后政府给予的补助金等款项赠送给赵某、杨某。
赵某、杨某在李某夫妇生前尽了全部赡养扶助义务,李某去世后,赵某为李某办理了丧事并购置了墓地。现李某甲起诉赵某、杨某,要求二人返还遗赠协议范围之外的李某存款30万余元。该案中,赵、杨二人长年照顾李某夫妇日常生活,尽了全部扶养义务,而4名继承人从未赡养过老人,以至于老人在世时被社区长期按高龄无子女老人照顾。
《继承法》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参照该案遗赠协议中约定的比例,鉴于诉讼中杨某明确表示自愿放弃接受涉案遗产,法院判决赵某分得遗产21万余元,杨某放弃的遗产部分8万余元归4名继承人所有。
原文链接:http://t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12/id/564342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