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某忠、苗某彬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公诉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苗某忠、苗某彬
【案号】(2020)津0101刑初68号
【案情摘要】2018年至案发,被告人苗某忠在无任何注册商标授权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自行购置生产设备及原材料,在文安县其本人住所生产标注阿莱克斯有限公司(日本)PITTA注册商标的明星同款防霾口罩,并外销获利。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苗某忠先后将其生产的明星同款防霾口罩向本市及河北省个体经营者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00000余元。期间,被告人苗某彬明知苗某忠生产、销售的口罩系假冒PITTA注册商标产品,仍为其提供包装、封箱、运输等帮助。经鉴定,涉案口罩不是阿莱克斯有限公司生产,系假冒阿莱克斯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苗某忠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进行销售,情节严重;被告人苗某彬主观上明知苗某忠制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然实施分装、运输等帮助行为,二被告人的行为系共同犯罪,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其中被告人苗某忠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苗某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分别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苗某忠、苗某彬均无前科劣迹,此次犯罪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苗某彬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判决:被告人苗某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70000元;被告人苗某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商品及包装纸盒、作案工具自动薄膜封口机1台、口罩机1台,由扣押机关依法全部没收。
【典型意义】本案是天津市首例涉疫情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针对庭审涉及的审判人员、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四方分散津冀两地的实际情况,结合被告人认罪认罚情节并考虑新冠肺炎疫情的现实需要,法院确定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利用互联网开庭,线上“零接触”审理。法院在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简化诉讼程序,做好庭审保障,仅用三天时间即审结案件。此次庭审天津电视台全程录制,并被中国新闻网、中国青年网、人民法院报、天津政法报等多家媒体报道,同时在法院官方自媒体平台及时发布以此次庭审为主题制作的图文及短视频,第一时间向公众发声,增强震慑涉疫情犯罪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效果。案件的审理,为进一步提升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发挥了积极作用,对于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也会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原文链接:http://t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4/id/513443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