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司机额外收费?消费者与滴滴出行对簿公堂
时间: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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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自贸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消费者与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因高速费产生的纠纷案。
2019年8月4日,原告段某乘坐被告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网约车行车至高速路途中,被司机告知需支付高速费25元,遂向司机完成支付。
原告在结束该行程后,查看订单明细共计212.27元,包含起步价、里程费等以及高速费25元。随后,原告就高速费问题向被告平台提出异议,认为平台多收了高速费。被告收到投诉后回复系司机违规操作,不应收取高速公路过路费,遂将订单金额扣除高速费和相关优惠计177.27元,原告按照新金额进行了重新支付。
原告认为被告重复收费没有依据,属于欺诈行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打车费用177.27元,并双倍返还高速费50元。
被告辩称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已公布了相关计价规则,用户在叫车前和完成服务后均可查看计价规则和费用明细。重复收高速费行为属司机个人行为,被告已经对司机采取了相应处置措施。平台未收取高速费,故被告行为不构成欺诈,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为原告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服务,原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原告就高速费投诉后被告及时纠正了重复计收高速费的行为,将高速费从应付款金额中扣除,未给原告造成财产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快车费用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系网约车司机违反规定,不能说明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因此原告主张双倍返还高速费50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原文链接:http://t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12/id/564916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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