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坻区朝霞街道原党工委书记、人大工委主任王永贪污、受贿案一审宣判
12月4日下午,宝坻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宣判宝坻区朝霞街道原党工委书记、人大工委主任王永贪污、受贿一案,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王永贪污、受贿所得赃款均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王永利用担任宝坻区朝霞街道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将应发放给本地注册企业天津某开发有限公司的税收奖励中的526.475154万元转入其亲属李某个人账户中,供王永支配。后王永将其中部分钱款支付给该街道部分拆迁尾户用于拆迁政策标准外的补偿,部分钱款交由其亲友李某等人暂存,上述款项均由王永实际控制。
2009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王永利用担任宝坻区周良庄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宝坻区京津新城管委会副主任、天津地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宝坻区朝霞街道办事处主任和党工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在家中或办公室等地点,非法收受门某某、庞某某等14名个体商人或村干部送予的钱款共计408万元,用于购买房产、汽车等个人家庭支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永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当事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永一人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
王永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罪行,如实供述了所犯的受贿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其亲友退缴代为保管的涉案赃款及退缴部分犯罪所得,且王永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从宽处罚情节,依法对其犯贪污罪予以减轻处罚,对其犯受贿罪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永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宝坻区朝霞街道办事处部分工作人员及被告人王永家属到庭旁听了宣判。
原文链接:http://t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12/id/565655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