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弃婴21年 收养关系为何无效?
时间: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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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河法院审理一起收养关系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和赵某系夫妻关系,婚后未生育子女。1999年春天,原告李某在外出务农时发现一被遗弃的男婴,后李某将其抱回家中收养,并为其起名,上了户口。现该男婴虽已长大成人,但由于其先天性肢体残疾,无力赡养二老。原告请求解除收养关系,被告在庭审中称,原告所诉属实,亦同意解除原、被告间的收养关系,望法院判如所请。
宁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二原告收养被告的行为并未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原、被告之间并未形成收养关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原文链接:http://t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12/id/565797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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