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非法外之地 侵害名誉要担责

时间:2020-12-30 来源: 作者:

  徐某、刘某系某置业公司高管。某置业公司与某广告公司合作后,徐、刘二人在3个业务工作微信群(人数均达到或接近500人上限)中发布“尽量不要和某广告公司合作,胡乱报价,不规矩,威胁恐吓经办人,希望大家谨慎使用”等言论。微信群其他用户在群内回复:“怎么胡乱报价,我看别的群也在转,恶意砸价是吗,怎么威胁你”“这种类型的公司很多啊,每一个行业竞争中肯定有那么一两家扰乱市场秩序的……别让他做啊”等内容。某广告公司认为徐某、刘某侵害了公司名誉权,严重影响了公司在房地产行业多年积累树立的形象,严重影响了公司的主要业务来源,要求二人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名誉损失和业务损失。

  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置业公司与某广告公司之间的合同履行情况属合同相对方的权利,现合同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徐某、刘某均无权作出不当评价,徐某、刘某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评价应属主观臆断,不足以认定为是客观事实的陈述。徐、刘二人发布的三个微信群中人数均较多,通过微信群名及发言内容判断,微信群中人员与原告某广告公司业务具有相关性,存在对原告商誉和业务产生影响的基础,且通过“尽量不要和这家公司合作、胡乱报价、希望大家谨慎使用”等言论可以看出,二人发布信息目的在于降低某广告公司的行业评价,阻止不特定的客户与其合作。从他人回复的内容来看,徐、刘二人的言论已经引起不特定人的关注,对原告的名誉产生了影响。因此,徐某、刘某在微信群发布不实评价的行为侵犯了某广告公司的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某、被告刘某在其发布诋毁信息的微信群内发布致歉声明,因某广告公司未对具体损失后果予以举证证明,故对其要求给予经济赔偿的主张未予支持。


原文链接:http://t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12/id/568246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