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未成年人网络消费乱象,人民法院在行动
新冠疫情发生以来,中华儿女风雨同舟、守望相助,筑起了抗击疫情的巍峨长城。在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主动融入战“疫”大局,依法履职,担当作为,为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贡献智慧力量,在疫情大考面前,人民法院密切联系群众,倾听人民呼声,回应人民期待,考出了担当作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二》)的发布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有效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合同、金融、破产等民事案件,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积极作为,主动担当。
让笔者印象最深刻的内容是其中关于明确未成年人网游付费、直播“打赏”能退了!《指导意见二》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支出款项的数额方面,意见中没有采用“一刀切”的做法,而是将应予返还的款项限定在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部分,这一点在具体案件中可以由法官根据孩子所参与的游戏类型、成长环境、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判定。
最高法院这一指导意见出台有其现实背景,疫情防控期间一些未成年人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在网络付费游戏或网络直播平台以打赏等方式支付巨额款项。
这样的意见不仅给广大家长吃了一颗“定心丸”,而且还对网络服务提供方,也就是游戏平台、直播平台等释放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如果充值或打赏者是未成年人,事后家长要求退款时,还是尽快退款得好。因为一旦双方闹上法庭打官司,按照最高法的指导意见,网络服务提供方胜诉的可能性很小,所以还不如尽早退款为上策。这样也避免了未成年人家长为了讨回款项付出更多的现实成本。
然而,证明网络消费行为确系未成年人所为是维权的难点,此类案件多表现为孩子以家长的身份信息注册各类网络平台账号或直接使用家长的账号,并以家长的网银账户进行充值,家长难以证明该充值行为确系未成年孩子擅自充值。
对此,笔者建议,一方面,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责任、有义务对未成年人的异常网络消费行为予以合理监管,并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信息、平台账号和支付相关账号密码。另一方面,作为网络游戏、直播等平台,应合法合规经营,并承担起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责任。完善用户实名注册系统,尊重和保障消费者的各项权益,通过各种技术措施验证未成年人身份和充值人身份,避免侵害消费者权益并导致自身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原文链接: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11/id/556369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