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和劳动者关心的那些事
问: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能否要求全员到岗?职工不愿意复工怎么办?
答:区分企业类型,一般不可以要求全员到岗。
(一)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在2月9日24时之前应当安排职工正常到单位上班,工作期间对职工要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
(二)除四类企业之外,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
(三)按规定不得早于2月9日复工的企业,如根据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1月29日发布的《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基设施工程不得早于2月9日24点复工或新开工,并要求必须对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实施封闭式集中管理。
具体到用工安排上,企业可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对于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企业要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二)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
(三)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要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予以处理。
问:因为疫情防控劳动者未能按时返 岗,期间工资能否照常发放?
答:对于不能按时复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采取安排职工休各类假期,包括但不限于带薪年休假、福利年休假、倒休、调整休息日等,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要根据所享假期的性质对应处理。
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问:企业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它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在用工方面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一)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可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三)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四)按规定应当隔离人员拒绝隔离的,企业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问: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可采取哪些措施减轻负担恢复生产?
答:(一)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虽然工时制度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在当前疫情形势下,企业复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存在现实困难,应可略去征求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意见环节,不应认定企业违反民主程序。
(二)疫情影响期间中小微企业可阶段性减免失业、养老、工伤保险,公积金可缓缴。
问: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还可享有哪些特殊待遇保障?
答:(一)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二)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职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视为防控隔离,应落实请假制度。职工在看护期间,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完成相应工作;可以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提供正常劳动;可以实施灵活用工政策,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
问:职工返工期间、普通员工在工作期间感染疫情是否属于工伤?
答:这些情况下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染性非常强,又有潜伏期,普通职工在工作中染病,难以证明工作与染病的因果关系,故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
2.北京市政府《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关于落实“四方责任”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4号)
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3号)《关于对〈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7号)
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
6.2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内容
原文链接: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2/id/480645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