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这些案件写入了北京高院工作报告

时间:2020-12-30 来源: 作者:
编者按

  今天上午,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寇昉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在这份报告中,共提到了14个典型案件。到底有哪些?

  

  陈海涛等涉黑案

  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五间房村原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陈海涛先后纠集无业人员10余人,多次实施聚众赌博、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串通投标、虚开发票、非法占用农用地、强迫交易等20余起违法犯罪活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14项罪名,对陈海涛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判处崔积慧、陈朗、许洪心等13人有期徒刑十年到一年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

  

  

  

  

  

  

  

  

  

  

  林国彬等涉黑案

  林国彬通过实际控制的公司,以吸收股东、招收业务人员的方式,逐步形成了以林国彬为核心,层级明确、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林国彬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被告人以上述罪名中的一罪或数罪判处相应刑罚。

  

  

  

  

  

  

  

  

  

  

  “西单大悦城杀人”案

  2018年2月11日13时许,朱纪业为发泄个人不满情绪,持械前往西单大悦城,先后追逐击打、砍刺餐厅顾客及工作人员,致1人死亡、14人受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朱纪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成吉大易”案

  2013年至2015年间,姚恒艳作为北京成吉大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与赵文政等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发放传单、公开宣传、举办讲座、召开商务论坛、招商会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星湖园养老产业基金”等投资项目,并承诺返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在北京市、河北省、吉林省、广东省等地非法公开募集资金。2019年5月24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姚恒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对赵文政等其他被告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依法作出处理。二审中,除上诉人杨晓辉具有主动退赔情节,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其他判罚依法予以维持。

  

  

  

  

  (案件审理现场)

  

  

  

  “华赢凯来”案

  2013年9月至2017年6月间,被告人白丹青为非法集资,先后成立北京华赢凯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白丹青依托上述公司建立集资团队,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借用销售债权、私募基金、转让股权等形式,采用散发传单、借助网络媒体、召开客户答谢会等手段向社会公开进行虚假宣传,夸大个人经营能力,谎报公司实力,隐瞒自融资、自担保真实情况,虚构项目有担保、资金有保障的事实,通过线下、线上两种途径,先后吸收6万余名集资参与人资金共计人民币95亿余元。2019年8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白丹青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对孔艳霞等其他被告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依法作出处理。在二审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审理现场)

  

  

  

  “e租宝”案

  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丁宁等人于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期间,通过其建立的“e租宝”“芝麻金融”互联网平台非法集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集资诈骗等罪数罪并罚,判处罚金18.03亿元;对安徽钰诚控股集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1亿元;对丁宁以集资诈骗等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罚金1亿元。同时,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对其他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在二审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1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e租宝”案的资金清退公告,为维护受损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生效刑事裁判文书和信息核实登记情况对已归集到位的涉案资金进行首次资金清退工作。

  

  

  

  

  张少春受贿案

  1995年至2018年,张少春先后利用担任财政部办公厅副主任、部长助理、党组副书记及副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子女入学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698万余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张少春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

  

  

  

  

  

  

  莫建成受贿案

  2000年至2017年,莫建成利用担任中共通辽市委副书记,通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长,中共通辽市委书记,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常委、中共包头市委书记,中共江西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江西省委副书记,中央纪委驻财政部纪检组组长、财政部党组成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公司经营、贷款办理、项目承揽、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子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259万余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莫建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张化为受贿案

  2006年至2014年,张化为利用担任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巡视组副部级巡视专员、中央巡视组副部级巡视专员、中央第一企业金融巡视组副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房产销售、案件调查、职务提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给予的字画、金条、玉石、珠宝首饰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284万余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张化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刘强受贿、破坏选举案

  2000年至2017年,刘强利用担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抚顺市委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63万余元;2011年至2013年1月,刘强为当选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利用担任中共抚顺市委书记等职权和影响,采取给予他人财物、打招呼等方式进行拉票贿选,破坏正常选举活动,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刘强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以破坏选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

  

  

  

  

  

  

  万瑞飞鸿公司破产重整案

  万瑞飞鸿(北京)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作为北京市和中关村园区的“双料”高新技术企业,拥有14项国家专利技术。2016年起,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受理案件后,该法院开出了市场化和法治化重整路径、快速重整方案、利益平衡保护机制等“综合诊疗方案”,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对化解民营企业债务负担、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的积极作用。经过表决,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按照重整计划,恢复生产资金、赔偿资金等陆续到位,企业已具备复产能力。职工、债务人、投资人、管理人分别向合议庭送来锦旗,盛赞合议庭“人民公仆”“扶危救亡”。

  

  

  

  

  

  

  

  

  

  

  全国首例“图解电影”案

  “图解电影”为一款在线图文电影解说软件,以“十分钟品味一部好电影”为口号,将电影、影视剧制作成图片集。因认为“图解电影”软件未经许可提供了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连续图集,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将“图解电影”平台的运营方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提供“图解电影”图片集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全国首例“暗刷流量”案

  2017年9月11日,被告许某通过其微信向原告常某寻求“暗刷的流量资源”。常某于9月15日开始为许某提供网络暗刷服务。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进行具有明显欺诈性质的“暗刷流量”的磋商交易时,均表示不关注或不必要知晓流量对应的被访问网站或产品,仅关注与己相关的利益获取。双方的交易行为置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和网络用户利益于不顾,牟取不当利益,违反商业道德底线,违背公序良俗,最终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双方订立合同进行“暗刷流量”交易,应属绝对无效。对双方希望通过分担合同收益的方式来承担合同无效后果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另行制作决定书,对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获利,予以收缴。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常某的诉讼请求,并作出收缴常某、许某非法获利的决定书。

  

  

  

  

  

  

  遛狗未拴绳导致邻居摔倒伤残案

  

  于某某携带边牧犬进入电梯后电梯在8层开门,边牧犬跑出电梯与牵着小狗的朱某相遇,边牧犬扑向朱某牵着的小狗,朱某提着小狗后退时摔倒受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本市重点区域内,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携犬出户时应当束犬链,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和孕妇。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孙某某、于某某作为边牧犬的饲养人、管理人违反了上述规定,造成朱某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法院判决被告孙某某、于某某赔偿原告朱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合计295272.92元。

  

  

  

  

  


原文链接: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2/id/4785780.shtml